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06-0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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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委、行政(含党支部、基层连队,下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团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党委、行政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党委、行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党委、行政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党委、行政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全面建立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机关部门领导、连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委会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基层连队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第九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党委、行政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安排部署1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团安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帐。

第十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考核指标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二)将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较大事故控制起数、重大及以上事故“零控制”作为各级行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

对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较大事故多发、发生重大事故和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单位、行业,由党委、行政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单位、行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生产督办制度。

(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团领导协调,团安办负责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行业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或者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党委、党支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督促同级行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行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纳入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开展安全生产文化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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