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涉外商标

发布时间:2017-01-06 13:20

怎么注册涉外商标?涉外商标的注册有什么流程要走的?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涉外商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注册涉外商标

涉外商标如何申请?

基于国外优先权的申请

根据《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国外企业为获得在国内的申请日和先申请的程序权利,在中国提出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以在本国的申请日为中国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日。但相关的优先权请求应在本国商标申请日之后6个月内提出。然而,作为优先权申请的国外基础申请中的商品并不必然被我国商标局接受,对加拿大等不采用尼斯分类的国家而言尤为如此。以下几种情形是优先权申请的情形及相关初步建议。

1.基础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过于宽泛。非《尼斯分类)和《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宽泛商品一般不会被我国商标局接受。申请人此时应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细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细化的过程中不能超出原宽泛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2.基础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有错类或者跨类。为避免提出申请后无法跨类要求优先权,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在中国递交申请时,即按照中国的规定调整类别,并作出相应的说明。这种情况是不影响优先权申报的。

3.如果优先权商品或者服务与中国规范商品或者服务有细微差别,但不影响实质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的,建议在申请时按照规范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申报。

4.如果一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申请时进行必要的拆分。

基于客户网站信息自行整理商品、服务进行的申请

如果客户授权代理组织根据客户网站所提供信息,进行商品或者服务总结之后进行申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尽量将商品或者服务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进行规范化。

2如果客户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很多,但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可以用较为宽泛的项目进行涵盖,建议客户选择较为宽泛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3如果客户的商品或者服务非常前沿,建议在递交申请之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说明。

基于客户指导或者客户在国外的申请注册进行的申请

如果客户直接指定在中国申请某些商品、服务或者指定完全按照其在某一个国家已经注册的商品、服务进行申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存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在国外可以被接受,而在中国根本不被接受的情况。如果出现类似情况,应该在递交申请之前向客户说明,删除不能够被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2.如在客户指令信中或者其他国家注册中出现类似于“上述商品的零部件”的项目申请,应在申请之被接受的。建议更换较为详细的商品名称。

3.如在其他国家申请的项目较为宽泛,但根据中国商标局的实践不能被接受的,建议在申请之前将商品细化。

4.如果出现跨类、错类情况,应在递交申请之前进行调整。

5.如果有商品、服务项目较为前沿一时无法确定类别的,但客户同时递交多个类别的申请,建议在相关类别均进行申报。

6.如果商品或者服务较新,建议在申请的同时递交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

7.如果一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申请时进行必要的拆分。

商标注册的重要性

商标其实是有很重要的作用,不少的企业可能忽视了商标的重要性,这就导致了因为没注册商标而被别的企业抢注商标,使之成为别人的财产。有些人在工商局注册了以为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公司名称的注册和商品的商标是两会事,不可混为一谈。公司是在工商局注册的,在一个地方名称是不能一样的,但是商标则不一样。假如你A地有a公司那么别的企业就不可以再用a这个名字了,可用b这个名字。如果a、b都注册了商标,那么如果a使用b的商标就是违法的,如果a用b的商标做广告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些人认为,我们公司的商品又不是什么大品牌,怎么会被人家注册呢,这就涉及到了商标的注册问题了。其实商标的品牌无论大小,它是会有相应的品牌效益的,如果这个牌子得到了大家的认可,那之后在全国乃至世界连锁,它的销量是有保证的,大家是很容易接受他的。

有一知名火锅品牌“海底捞”,这个大家比较熟悉,他们的工作人员发现北京某家餐厅使用“天天海底捞”做宣传后,把该餐厅告上法庭,获赔40万元。对于商标的品牌有些商家是因为不知道而犯下错误,而上述例子是明明知道有“海底捞”这个品牌,而且这个品牌做的不错,是想借助于这个品牌的力量来赢得利润,这就是违法的了。

商标注册好处

1、 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2、 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

3、 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5、 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 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7、 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商标设计的构成:

1、商标的构成。

各国法律对商标构成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独联体国家规定,商标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立体,组合或其他各种形式,美国商标法规定,任何文学,符号或标志,或者这类事物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目前,国际上有少数国家把包装和容器的特殊式样也列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允许注册。

由于商标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外一些厂家在商标设计上千方百计地标新立异,招徕顾客,他们推出了气味商标、音响商标。电子数据商标、传输商标等等,有的国家如罗马尼亚的商标法已规定颜色,产品形状或其包装,音响等都可作为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但绝大多数国家尚未对上述形式的商标实行法律保护。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除此之外,其他形式都不能作为中国商标构成要素。

2、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所具有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就是显著特征,无论是文字,图形,还是文字、图形的组合,都要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具有足以与其他同类商标相区别的特点。

3、商标的颜色。

商标的颜色对于商标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颜色不是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一般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构成的要素。但是颜色是商标整体的一部分,是一种商标区别于他种商际的重要标志之一。

商标在注册后如需变更颜色,则视为变更商标图形,必须重新申请注册。 由于商标色彩对提高广告宣传效率有重要意义,许多驰名商标在注册时对颜色都作了指定。

4、商标的文字、图形

一些文字、图形是禁止用作商标的,各国在禁用商标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应注意其差别性。

由于各国风土人情、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些在一国常用或为消费者所喜爱的商标,在另一些国家就未必适宜使用。在商标设计方面,似乎已形成一种国际规范,即在选择商标的文字、图形和色彩时,避免采用销售国禁用的或消费者忌讳的东西,

如瑞典的国旗为蓝色,该国禁用蓝色作为商标,如果用蓝色作商标就会被认为是对他们国家的不尊重,自然就难以获准注册: 阿拉伯国家禁忌黄色, 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采用这一图形的商标将不能获准注册, 意大利人把菊花当作国花,日本人把菊花视为皇家的象征,都不接受以菊花的文字和图形作为注册商标, 而拉丁美洲国家则将菊花视为妖花,也不允许采用菊花图形的商标注册。

5、商标的名称。

许多国家禁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往往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

6、商标的版权保护。

商标的保护包括对具有财产意义的商标权利的保护和与特定的人的身份密切联系着的商标权利的保护,商标的版权保护即属人身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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