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关于辞退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6-06 16:10

员工犯严重错误时就会受到单位的辞退处分决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单位关于辞退的决定,供大家参考!

单位关于辞退的决定范文一

2010年7月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郭伟驾驶本单位车辆)**A-56025客货车出**石化厂,途径催化剂门口时门卫检查车辆,从后排座下查出一盘三芯电线(约40-50米),郭伟无法出具出门票,门卫遂扣留了车辆行驶证和入厂通行证。事后经核查落实,电线是王建珠将厂内电线搁置于郭伟驾驶的车辆内未办理任何手续,欲图将电线带出厂外。

郭伟作为公司汽车司机,有着多年的驾驶经验,不遵守公司车载货物进出厂的管理规定,将领导对他的教育和管理视为耳旁风,屡次违章操作,不仅给公司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而且给公司管理带来了较大的损害。2010年3月4日,郭伟中午休息期间,在油品储运厂私自进行装卸后被该厂值班保安查扣,公司也给予了相应的通报批评,但却在职工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随后郭伟接受了公司对其本人的处罚,并向公司做出了书面检查,但同样使公司声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短短4个月的时间,郭伟就造成了2起事故,不但使公司遭受了名誉上的伤害,而且使公司投入了人力、时间来处理这些事故,已严重影响到了复合剂厂正常生产管理。

对于王建珠将厂内电线搁置于郭伟驾驶的车辆内未办理任何手续,欲图将电线带出厂外,其性质属于明知故犯。

鉴于郭伟屡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王建珠违章欲将电线带出厂外属明知故犯、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郭伟和王建珠辞退、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处罚。

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杜绝违章操作,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风中回眸

年七月六日

单位关于辞退的决定范文二

关于给予王靖宇同志辞退的处理决定王靖宇同志于2013年4月15日到我校担任门卫一职,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学校管理,工作懒散,上班不认真负责,经常不上班,也不给领导请假。2013年5月31日早晨在宿舍睡觉,5月31日至6月2日也没上班,6月4日上午该他的班也没上,无视学校领导,还经常带一些社会外来人员到学校宿舍,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安全,为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安全,鉴于该同志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建议把王靖宇同志退回治安队。

奇台总场中学

年6月7日

单位关于辞退的决定范文三

局机关各科室、中队(分局)、下属事业单位:

严叶灵,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2009年10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编外人员,现在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中队工作。

经调查,严叶灵在2015年4月9日、16日、17日,4月20日至5月21日,均未指纹考勤签到,也无请假说明。其行为违反《浙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反纪律行为处理及领导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严叶灵辞退处理。

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

中共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员会

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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