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南京高温补贴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27 16:56

南京的朋友们,每月200的“额外工资”你拿过吗?这里说的“额外工资”并不是个别企业的特别福利待遇哦,而是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高温津贴。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17南京高温补贴规定。

2017南京高温补贴规定

2017南京高温补贴新规定

南京市高温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关于高温补贴的疑问解答

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有小伙伴反映,自己符合拿高温津贴的条件,可是单位里没有发钱,给自己发了两箱饮料,可以吗?

答案当然是不可以!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

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费的,逾期未改正,将给予行政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在高温费发放的执行上,一直存在争议,按照平时的执行标准来看,一般一个月有3个高温天企业就应当支付高温津贴。执法时,执法部门将会以当天的温度作为标准,如果当天超过规定的温度,就应当发放高温费。

其他规定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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