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养老问题论文

发布时间:2016-11-01 15:52

在我国当前的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生活的城市化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之一,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养老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农村养老问题论文范文一:浅谈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思考

〔论文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障 养老保险

[论文摘要〕现阶段我国城市养老保障已逐步完善,但大多数农村的养老保障还不健全。为了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安兰问题,实现社会德定,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迫在眉睫。从分析农村养老保障建立的必要性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一些富有建议性的对策思考,旨在为推动农村社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农村人口老龄化上升的需要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人了人口老龄化社会。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0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 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 97%。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9 000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 82%。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 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持续到2040年。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人老龄化社会。农村老年人队伍数量逐步增加,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而且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也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尽快建立农村养老社保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二)农村家庭养老方式弱化的需要

目前,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主要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养老问题日渐增多。首先,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导致农村留守老年人增加。其次,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四个老人。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再次,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老年农民只有自养。

(三)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

建立农村养老保障是实现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农村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保障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而农村养老保障又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中之重。所以,只有尽快完善农村养老保障,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才能进一步推动农村的经济增长,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如果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使得农村老年居民生活水平相差较大,则会导致部分贫困农村人口心理不平衡,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应从有利于缓解城乡矛盾、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大局着眼,来进一步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养老保障认识不足

农村养老保障意识落后主要体现在农村传统养老与农民自身意识方面。在我国农村,农民赖以为生的是土地,因此,有地存在便是工作岗位的存在,直到身体衰老,不能进行体力劳动为止,而这时养老的工作也是由其子女接替。“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补充”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体制也使得贫困农民因担心缴纳不起社会保障资金而放弃参与。正是这种“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的特殊性使得农民不太注意自己的养老保障问题,自我保障意识较差。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足,资金筹集难度大,监管不到位,也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进程缓慢。

(二)资金筹集难度大,保值增值难

在资金筹集方面,目前我国财政用于养老保障的资金投人绝大部分拨付给了城市职工,而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甚少,只停留在养老救助方面,没有养老保险的财政投人。现行制度虽然有“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政策扶持主要通过乡镇企业支付的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但当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弱时,养老保险基金基本由个人全部交纳,这种情况下的养老保险就不再具备“社会保险”的意义,而成为政府主办的储蓄性商业保险。另一方面,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采用购买债券和存人银行的形式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由于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整,当银行利率下调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承诺利息就会面对很大压力,为使资金平衡运行,实践中的许多地区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也会随之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预期收益,使得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大打折扣。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推广不足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覆盖面窄,一是总参保人数少;二是参保农民多为村级干部和乡镇、村办企业职工,纯农业户较少。地区间发展也很不平衡,从目前看,在我国农村数量有限的能够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中,大部分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比例很低,应推广多层次的具有地区特色的养老保障体系。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复杂性,其管理体制并没有完全理顺,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分散管理局面在许多地区仍十分严重。由于各部门所处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这使得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无所适从。另外,由于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在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上更是时有问题发生。从各地执行情况看,养老基金被当地部门挤占、挪用甚至贪污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不可避免地会严重挫伤一些地区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

(一)提高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认识

第一,提高农民对养老保障的认识。随着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提高,农民的收人水平也有所增加,这使得他们在家庭开支之后还有一定的可支配收人,从而为农村养老保险的实现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政府部门要对农民加以正确引导,让他们了解到养老保险社会化的需要,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能正确了解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把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尽可能地纳人保险体系中,增加参保人数,才能有效地发挥养老保险的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功能;在欠发达地区,要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低水平起步,从而能够让更多人进人养老保险体系中。

第二,提高各级政府对养老保障的认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个别群体认为农民没有能力或条件参加养老保险,农村家庭仍可以发挥养老的作用,开展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必要或者作用不大,加上农民家庭拥有一份土地,土地可以成为农民最后的保障。然而农村家庭的保障作用在逐渐减弱,农民对土地的依附程度也在减少。因此,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有利于在农村劳动力重新分布的情况下,促进农村的稳定发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一,要增加保费收人,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制定不同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使得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可以选取保费高的险种,经济状况差一点的可以选择保费低的险种;国家的各级财政应该合理调节财政支出结构,在不影响其他方面的情况下,调拨一部分资金补贴农村养老保险,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扶持”这一政策得到真正落实,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增加参保人数,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能得到较好的增值。第二,要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最好能由省级单位统筹运作,使基金能产生规模效应,减少管理成本,降低基金运营风险。第三,要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不能局限于购买国债和存人银行,可以投资经营业绩好的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和股票,不断开拓农保基金增值新领域。第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着力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应采取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多层次的养老格局,这四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发展的趋势将是以社会养老为主体,自我养老为根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补充。首先,应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改革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加大政府财力、政策扶持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出资,以保证农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今后,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人的不断增加,农民交费能力的增强,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使社会养老在农村养老中发挥主导作用。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主,再逐步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为主。同时,政府应通过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农民自我养老,可以采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强制性储蓄养老保险的形式,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以减轻财政负担。在制度模式建立上,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要努力建立起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法规

加快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建设要体现强制性。国务院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农村养老保险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出来,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农保机构和被保险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资金筹集方式、管理体制、资金的运营方式和监管机制等,形成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体系,进而使投保人和管理者增加信心,使农村养老保险能有效地推行。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基本的行政法规,再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使各地方政府有法可依,有利于保持地方法规的稳定性。一般地讲,社会保障是通过国家立法,制定各项社会保障法制、法规的形式,将社会保障范围、对象、基本条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办法,以及政府、单位和个人三个方面的权、责、义等确定下来依法强制实施,如果不立法强制推行,就难以普遍提高国民福利水平。所以,强制性和法律性是社会保障实施的重要特征。

农村养老问题论文范文二:浅析关于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思考

论文论文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障 问题 解决途径

论文摘要:倡导和谐社会,保障问题是基拙。我国农村人口年龄65岁以上的占人口总数的7.5%,这已经超过国际老龄社会7%的比例。城乡非均衡发展战略,二元社会结构的分割造成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几乎空白,占绝对比例的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现状的不乐观,给探讨和解决这个问题敲响了警钟。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面临的困境

1.农村轻壮年劳动力的大量涌出,人口流动加剧,直接导致了家庭养老保障能力的下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由农村轻壮年形成的“民工潮”使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许多农民离开农村进人城镇打工或从事其他非农产业,导致农村田地无年轻劳动力照料。老年人受到照顾更加困难,家里留的只是老人和小孩,老人不仅要承受精神上的寂寞感,还要承担繁重的家务,照料年幼的孙子、孙女。养老问题面临很大的冲击。

2.现代家庭规模的缩小,使得家庭赡养老人的负担越来越重。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使中国人口增长得到了极大的控制。但同时也为养老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按政策规定,农村一户如果头胎是女儿,可生第二胎。也就是一户按政策规定只能有两个孩子,农村家庭的子女逐渐减少,家庭小型化越来越普遍,核心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多。将来,一对夫妻要赡养四个老人,抚养一个或两个小孩将会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种“四二一”式的倒金字塔形家庭将给子女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带来很大压力,在这样的家庭人口结构下,一旦家庭成员生病,出事故,庞大的医药、护理和营养费用将给家庭带来重大的经济与时间的压力。

3.耕地农民收入太少,“土地养老”功能的弱化对农村家庭养老的冲击。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结构的调整,大量的耕地被征用,使得农村的人均耕地面积越来越少,农民靠土地获得养老保障面临危机。土地是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谋生手段,也是农村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现如今,农民拥有的土地越来越少,土地的利用率下降。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人比重由91. 5%下降到了57. 2% ,其中纯农业收人仅占总收人的42.9%,其原因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有所提高,据统计人均种植业的收人仅是人均消费的1/5,土地收人已无法满足农民的生活所需。另一方面,农村的年轻劳力外流,青壮年投人二、三产业,农村的田地由老人、妇女打理。所有这些都决定着我国农村家庭经济实力太小,承受风险的能力很低,很难独自担当老年保障的重任。

4.敬老养老观念的转变对农村家庭养老的影响。农村年轻一代道德观念的下降,传统的“孝道”不断受到新的价值观的挑战和冲击。现在的农村老年的养老问题决不单单只是经济问题。近几年,农村赡养纠纷不断,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年轻人受外界的生活方 式、价值观念的影响,他们不再像从前那样看重家庭和尽孝道,而更注重追求自己的成功和个人的享受,享乐、炫耀拜金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传统伦理道德观念逐渐淡化,传统孝道观所极 力推崇的尊老、敬老、养老的价值观念也日渐淡薄。另外,农村老人缺乏经济积蓄和稳定的经 济收人来源,子女尽孝的成本日益提高,大量农民子女外出打工,除去自己的基本生活开销,一年也是所剩无几,没脸回家的情况非常多,城市生活成本高昂让他们无法满足自身虚荣的需要,更不能反哺家庭,这也直接动摇了个别子女的养老道德观念。老人与子女之间因养老问题近几年内发生过纠纷的家庭占51. 4%。农村老人的生活状况令人忧虑,理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5.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根据2006年2月全国老龄办的最新统计,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达14%,比27年前翻了一倍,并且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都保持着很高的递增速度,属于老龄化速度最快国家之列。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整个人口的60%以上。不难想象,在新的世纪,农村养老问题将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农村养老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解决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问题的建议

1.政府的强力推行是中国农村养老的外在手段

第一,农村养老保障工作首先必须遵循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适应农村劳动力非农化的需要;必须适应农村人口城镇化的需要:必须适应农村家庭人口结构变化的趋势;必须适应农村居民价值观念的转变,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各级政府通力合作,明确分工。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的精神,同时明确责任,保障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人财政预算,由县、市民政部门实行专项理财。

第二,鼓励发展农村家庭养老保障体系,同时发展农村社区养老保障,明确农村养老保障的标准和内容的政策依据,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根据统计,20%的城镇居民占社会保障支出的89%,而占总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占社会保障支出的11%。从人均占有量来看,城镇人均保障费为455元,而农村人均仅为15元,相差30倍。城乡保障待遇的差距主要来源于二元化经济格局、城乡养老保障管理模式的不同。由于分开管理,导致资金的分配的计算有较大差距。对此政府应形成一个统一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障管理模式,缩小城乡老年保障的待遇的差距。 第三,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善于引进优秀的专业人才,充实管理队伍。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通过考核,评定等手段择优录取优秀人才。在农村成立村委员会或监督组织,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实行监督,组织好农村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面对农村老年人口数目的迅速增长和家庭养老的弱化,农村养老改革也加快了步伐。从1991年开始,民政部开始有计划地组织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20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有8200多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应该说,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并初具规模,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以上数字对于8亿农民来说仍显比例太小,社会化养老保险对大部分农民来说还是比较远。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且地区间极不平衡,差异较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与现实情况相脱离。 2.法律手段是健全中国农村养老体系的重要保障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不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而且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考虑到中国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障的复杂性,笔者认为,统一有关的保障法律法规,将有效减少领导干部的随意性操作,促进我国推动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第一,当前我国养老保障资金运作由于拆借现象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使资金运作随意性加大。针对这一问题建立起有关法规,杜绝部分领导随意拆借养老保障基金,从根本上防范基金违规运作的发生,使农村养老保障工作更加流畅。

第二,与有关金融部分合力,由国家推出农保基金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政策,拓宽基金增值渠道,促使更多的储蓄存款流人农保基金运作。鼓励各市、县、乡、村自主吸纳农产品生产资金,增加资金来源渠道。推出养老保障资金由各级政府按比例承担的政策。

第三、金融部门推行养老储蓄、建立养老基金会、建立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对农村独生子女的家庭和双女户的家庭每月发放一定补助,或以一次性奖励的形式用于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保险费用。

3.传统孝道观念的深入人心是中国农村养老的内在动力

老人在对待自己子女不孝顺的问题,由于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点,很多不愿意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就使得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失灵。我们要极取传统文化的合理内核,注意培养敬老观念,将道德教育应放在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尊老爱幼的传统是在华夏数千年历史中孕育、诞生、并传承下来的。历史上,我国的老年赡养是以孝为核心在家庭内部进行的,家庭养老是当前中国农村使用最普遍的养老方式,是老人认为的最完美的养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具体体现。它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他养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子女孝顺,不仅能让老人晚年的生活有所保障,更使他们精神上得到慰寄。应发挥孝文化道德优势,让农村老人晚年祥和愉快。因此,加强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养老、尊老、敬老、爱老观念,弘扬传统孝道观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务之急。

要改变传统意义上的“养儿防老”的观点,“儿”,很多农民只是很狭义的理解成儿子,这也是很多农民逃避计划生育的原因,更是大量农村女孩失学的根源,要大力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思想,改变农村“嫁出的女儿不养娘”的传统观念,营造良好的尊老、助老、养老的社会氛围,真正做到人人尊老。有关资料显示:老年人口的全部经济来源构成中,来自子女供给部分城市占16.8%,农村占38.1 %。这说明子女供养在农村养老中占有重要地位。农村养老的主要经济来源还是来自于子女,因此,传统孝道观念是中国农村养老的内在动力。

改革开放后,社会分层由从前的政治分层越来越倾向于经济分层,二元式经济结构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等社会矛盾的突现,提醒我们更应注重社会公平,而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是最基本最重要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明确指出: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覆盖城乡居民;因此应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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