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数加班费难到手原因

发布时间:2016-11-12 14:17

自治区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刘瑛翻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指着第二十五条给记者念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刘瑛说:“这样的罚款数额,恐怕远没有需足额支付的加班费高,哪个老板愿意主动付加班费呢?”

刘瑛认为,无偿加班的重灾区在私企、外企、合资企业以及一些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把恶意降低劳动力成本当成了节约开支的最便捷途径。

此外,执法部门监管力量薄弱也是一个很大的因素。据介绍,自治区劳动监察局只有5位工作人员,却要负责监管2400多个单位,同时每人每年还得负责打100多个官司,“根本没办法一家一家地监管,只能采取座谈的形式了解情况,或者隔三差五举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预防违法用工现象发生。”

自治区总工会法工部的一位律师团成员表示,正是由于监管力量的薄弱,才导致了不少经营者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人家都不给,我凭什么要给?”这位律师在办案中了解到,一些经营者会有这样的想法,认为“付加班费是自家的事”,在付加班费的标准上也很随意,“有钱就多给,没钱就不给。反正法定节假日按300%支付、正常上班时间的延长部分按150%支付这些国家规定的标准,也没有多少员工知道。”

专家认为,对于广大受侵害的职工来说,怕提加班费后遭打击报复、炒鱿鱼的心理占了绝大多数,而更多的是职工在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因缺失劳动合同等用工凭证,讨要加班费无门。

自治区总工会信访办工作人员黎洁英告诉记者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一个农民工为讨欠薪来寻求帮助,我问他是否签有劳动合同,他说没有,但可以带我去看他在工地上加班加点打出来的木桩。”黎洁英说,“桩上又没刻你的名字,这能证明什么?”

黎洁英表示,如今很多用工单位不与务工者签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职工便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帮助,这也是加班费难讨要的一大因素。

在历数了企业管理者用工不规范、恶意降低劳动力成本、法律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的同时,认为最不可忽视的一条就是——“不付加班费的违法用工成本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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