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的现象写论文

发布时间:2017-05-27 17:30

社会现象是指所有与同物种共同体有关的活动----产生、存在和发展密切联系的现象。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的现象写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社会的现象写论文篇1

网络乞讨现象的社会学思考

【摘要】网络乞讨近来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它的产生与蔓延给网络社会的公信力带来了诸多挑战。针对网络乞讨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可从教育引导、舆论宣传、网络监管等方面加以防范和限制。

【关键词】网络乞讨 诚信 网络监管

2003年,上海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看到国外白领进行网络乞讨暂度难关的报道后,创办了国内首家网络乞讨网站――上海世博网络乞讨商城。引起了人们对网络乞讨的关注。据考察,美国女子卡伦・博斯纳克是网络乞讨“第一人”。卡伦・博斯纳克由于滥用信用卡,欠了银行2万美元。情急之下,她建立了一个名叫“拯救卡伦”的网站。恳求光顾网站的人捐款一美元帮她还清债务。网络乞讨获得了奇迹般的成功。她很快就募集到一大笔钱。于是,很多美国人开始效仿她,网络乞讨流行起来。2008年。我国海口的一些大学校园里,出现了“请您施舍一元,让我奔小康”式的网络乞讨。加入网络乞讨的大学生群体在不断增多。在我国,网络乞讨有蔓延之势。论坛发帖、电子邮件、聊天工具都成为他们乞讨的渠道。

随着网络的兴起,网络乞讨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面对网络乞讨这一新生事物,人们褒贬不一。本文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网络乞讨的基本表现和类型、兴起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研究等方面逐一分析。

一、网络乞讨的基本表现及类型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乞讨业也进入了E时代。网络乞讨一族以上网留帖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甚至开办专门网站的形式向网民乞讨。他们的乞讨宣言常常催人泪下,理由千奇百怪。正如街、头乞讨一样。网络乞讨只是现实生活中的乞讨在虚拟网络中的映射。虽然网络乞讨的理由五花八门,但根据乞讨方式的不同。大致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哭穷型:以“署名蔡伟青的网络电邮”为典型代表

2003年4月,在北京的于先生收到一封陌生的电子邮件,寄件人自称是“待业人员”,因为“家中存款已用完,现在只剩14元钱,快没饭吃了”,只好靠发邮件的方式求助,“给我10元钱吃饭。请到中国银行往我的中国银行账号上汇款。”最后。还留下了一个中国银行的账号和户名叫蔡伟青。“哭穷型”乞讨的理由多是“亲人生病、天灾人祸、没钱吃饭”之类。用大篇幅的文字描述受困情况以博得同情。这种类型的乞讨在网络乞讨中所占比例最大。难以分清是否为真正的需要救助者。

2、融资型:以“上海世博网络乞讨商城”为典型代表

国内首家网络乞讨网站――上海世博网络乞讨商城。网站设立了“乞讨论坛”,而帖子中的“乞讨者”并非缺衣少食的穷人。类似“急需30万创业资金”这样的帖子占据了较大比例。“融资型”乞讨主要分两类:一种是在创业之中或有创业的打算,希望通过网络途径得到资助,’能否得到帮助对生活影响不大;另一种是纯粹出于娱乐的目的,发帖以博得点击率和浏览量。以此体验网络乞讨的乐趣。

3、创业型:以“小女子乞讨网”为典型代表

2004年年初,网民“小女子”成为热门人物,她的“小女子乞讨网”以出售私人物品的形式“换点零花钱”。出售的物品从毛巾、胸衣、裙子等衣物到她旅游购买的各种纪念品,价格从20元到5000元不等。“小女子乞讨网”实际上是一种网络创业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乞讨,只是借用网络乞讨的名义来吸引人们关注,以利于物品的出卖。

二、网络乞讨兴起的原因探析

网络乞讨能够受到许多网民的追捧并在互联网上蔓延开来,有其深层的原因。其中包括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社会环境特别是社会道德环境的宽松、社会成本的低廉,以及“成功乞讨者”的示范效应等诸多原因。

1、网络传播方式的变革为网络乞讨的兴起提供了舞台

近年来,由于使用因特网的人数不断增加,网络的影响力也在逐步扩大。互联网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隐蔽性,用户在网络上仅仅以一个物化的符号出现,每个人都非常容易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网络乞讨可以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匿名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发送乞讨信息来获得别人的同情与施舍。网络的隐蔽性保护了乞讨者。使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无需面对乞讨所带来心理负担和舆论压力。

2、网民的同情心与好奇心为网络乞讨提供了可能

乞丐要装得很可怜。以博取别人的同情心。网络乞丐也不例外,有些乞讨网站深谙此道,他们制作了许多影像文件,里头摆满了各种各样乞丐街头要饭的照片,打开音箱,你甚至还可以听到类似“老爷太太行行好吧!赏点钱给无家可归的人,上帝会保佑你的”等让人心酸的哀求乞讨语。当你被打动献出爱心时,还可听见零钱丢在碗里当当的响声,真有点身临其境的感觉。许多网民正是出于同情心和对网络乞讨的好奇,开始捐赠的。“成功”的网络乞讨者获得了网友的捐赠。对网络乞讨的兴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社会道德约束力下降为网络乞讨提供了便利条件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道德规范特别是一些旧有的价值观被削弱甚至被完全抛弃,而新的价值观还没有建立起来,处于一定程度上的“失范”状态。而道德本身就是一种软性控制,靠的是人们自觉的认同与遵守。虽然不劳而获的行为是遭到人们谴责的,但是只要不触犯法律,人们也只能限于口头上的声讨、谴责而已。再加上网络的隐蔽性特点,乞讨者无需接受面对面的道德谴责。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网络乞讨的气焰。

4、低廉的社会成本对网络乞讨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街头乞讨行为从根本上来说是廉价出卖尊严来换取同情,而网络乞讨者不需要直接面对乞讨的对象。网络乞讨者在乞讨的过程中。以文字为主要乞讨工具,部分乞讨网站还辅以形象化的声音和图片,成本低廉,甚至可以说是无成本的,特别在社会道德评价体系和约束体系相对宽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正是低廉的社会成本吸引了许多网民加入到网络乞讨的行列。

三、网络乞讨的主要危害与弊端

网络乞讨之所以在我国有蔓延之势,与一部分人对网络乞讨的定性有关。在他们看来,网络乞讨只是一种个人行为,是否进行施舍是网民个人的自由选择,而忽视了它会产生一种强烈的负面“示范效应”。与街头乞讨一样,很多网络乞讨者在乞讨时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进而获得施舍。这其实是一种利用人们的同情心进行诈骗的活动,数额较大达到量刑点时,即可构成诈骗罪。就施舍人而言,对网络乞讨者的施舍,有可能助长某些人不劳而获的心理。这样的助人行为并不值得提倡。网络乞讨的危害和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青少年产生一种负面的“示范效应”

青少年的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有着模仿的天性,特别是网络的出现为他们模仿和复制提供了一个更为便捷的实践平台。许多青少年通过网络和大众传媒知晓了网络乞讨这一新奇的行为方式。受好奇心的驱使加入网络乞讨的行列,鼓励和纵容了不劳而获、好逸恶劳等不良社会风气的滋生和蔓延。对青少年产生强烈的负面“示范效应”。

2、削弱了青少年的诚信和法制意识

网络社会是一个隐蔽虚拟的空间,青少年网上行为的自律除了靠道德操守外,更要靠法律意识的制约。网络在网络乞讨中只是一种交流、传播的工具,是否进行施舍是网民自由选择的,而乞讨者所要求的施舍金额大多为1元到10元之间。诈骗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所以目前大部分网络乞讨并不能列入违法犯罪。只是一种游走于道德与法律边缘、处于“中间地带”的行为,这种行为方式极易纵容青少年在网络空间的不诚信、不自律、不守法。产生无视法律、弄虚作假的意识和行为,削弱青少年的诚信和法律意识。

3、对网络社会公信力形成威胁

慈善事业的发展一要靠诚信,二要靠公民的同情心,其中诚信是处在第一位的,因为同情心也要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上。而如果施舍之后知道自己被骗的话,那么慈善意识就会在无形之中被削弱和抑制。因为怀抱着一颗善良的心被骗所受到的打击,要远远比因为贪婪被骗受到的打击来得深重。不论“网络乞讨”的动机是出于好奇心还是不劳而获的心理,这种公然对社会信用度的挑战,都只会让我们本已缺乏公信的社会更加混乱。

四、对策与思考

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本应成为一个提供社会救助的有效平台,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具有高度公信力的慈善救助网站,使这一平台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网络乞讨,我们不仅要加强教育引导,还应运用网络监管手段加以限制,否则有可能成为不良社会风气的发源地,甚至成为犯罪的诱因和温床。

1、加强教育引导,消除网络乞讨行为的思想根源

应该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帮助人们提高辨别是非、端正行为的能力。充分认清网络乞讨是由于一种畸形的、不劳而获的心理而衍生出来的荒诞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使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真正认识到网络乞讨行为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网络乞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2、加强网络监管,建立规范的网络救助体系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网络监管部门的作用,加大对网络乞讨行为的发现、辨别和处分力度,使虚构事实、编造谎言欺骗网民的恶意网络乞讨行为无处藏身。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充分运用网络自身公开、便捷、反应迅速的特点,引导构建网络慈善行为的平台,使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网民可以通过慈善网站申请救助,这样一来,网络救助就成为一种公开的、公众的,并且有政府公信力做基础的行为,从根本上消除网络乞讨现象出现的可能。

3、加强舆论导向,营造健康的网络文化氛围

有必要通过舆论的导向作用,使广大网民充分认识到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应负的责任,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尤其要加强对恶意网络行为的辨别和防范,防止因为好奇或者怜悯等心理给网络乞讨等行为提供生存空间。同时,广大网民要积极主动声讨具有恶意欺诈性质的网络乞讨行为,齐心协力在网络世界营造一个真善美的良好环境,使恶意的网络乞讨行为成为过街老鼠,无法在网络社会立足。

关于社会的现象写论文篇2

论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现象

摘要: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保险欺诈现象一直广泛存在。本文重点透析了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的形成原因及保险欺诈对社会医疗保险运行的危害,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一些反制措施,以解决社会医疗保险欺诈问题。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保险欺诈;成因

一、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现象

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现象主要分为需方(患者)欺诈现象和供方(医院)欺诈现象这两类,需方欺诈现象可以归结为过度消费,供方欺诈现象可以归结为诱导需求。需方主要表现为享受医疗保险的患者节约意识不足;非医保患者冒用参保人员刷医保卡就医;谎报病情,小病大养,没有就医住院经济上的节约意识;带病投保,不如实告知;虚报费用,编造虚假住院、门诊特殊病有关资料,谋取医保费用。供方一般表现为:降低住院收治标准,将门诊病人按住院收治;开大处方及过度用药;过度检查,小病大治;分解病人住院;将医保专用票据和处方有偿转让,大处方、人情方、营养方大肆泛滥。医患联手开具虚假医保支付项目;为患者虚开票据骗取医保基金。此外,对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道德风险进行分析,参保单位的欺诈行为主要是:少报工资金额或少报参保人数;个人账户上的金额少于实际应有金额;当单位出现重病患者时投机性突击参保,把医疗费用转嫁给医疗保险机构。

二、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现象的成因

(一)医疗保险制度原因

社会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出现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现在从不同的方面对其进行解释。

1、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制度存在问题。

首先,“第三方付费”使得患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感受都是“免费的”服务,其结果必将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背离;而且,在“第三方付费”的制度下,由于医、保、患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很可能联合起来欺诈保险机构。其次,“后付制”的支付方式使医生有诱导需求和提供过度医疗服务的倾向。

2、社会医疗保险价格补偿机制不合理。

不健全的医疗保险价格补偿机制是发生道德风险的内因,使得医疗机构收入与医疗费用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使其有诱导需求的能力。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上,住院就可以报销,不住院就不能报销,这本身就在鼓励患者住院,鼓励医院小病大治。

(二)投保人、医院及社会医疗保险监管机构方面的原因

1、投保人方面的原因。

我国大部分人对医疗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少投保人总认为交付保险费后,就可以享受保险的回报了。同时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得不到赔款就等于白白送钱给保险人。这样他们就会认为得不到保险金是亏本的,因此保险欺诈就成为平衡他们心理的最好手段。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发展及媒体的夸大宣传,某些患者对高新技术存在过高期望,就医时往往会选择昂贵的技术和设备。

2、医院方面的原因。

医疗保险供方保险欺诈的根源在于作为“经济人”的医院或医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市场经济体制下,医院成为赢利性行业,尽可能增大自身利益是市场经济的竞争法则。同时政绩也是医院“诱保”的一个重要原因。医疗服务机构较高的专业性使其常常处于垄断地位,这为其欺诈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医生在医疗纠纷诉讼面前没有确切的安全保障,这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医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一般都鼓励患者去作额外的检查,这样就有好多不必要的检查加剧了患者的经济负担[2]。

3、社会医疗保险监管机构方面的原因。

由于各种利益的存在,医保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常常对医院的过度救治行为采取放松态度,并从中获得回扣。另外,现行的医保基金管理方法落后,措施不健全,即便基金出现问题也不能够及时掌握影响基金安全的人为动态,也不能及时与医疗机构进行沟通,这为实施社会医疗保险欺诈提供了便利。我国医疗资源的分布不均和患者的趋好心理,导致异地就医的人员不断增加,这样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相对严重,对异地就医的监管形成很大阻碍。

(三)社会医疗保险产品方面的原因

医疗保险产品具有极强的异质性和高度专业性,医生具有完全的主动权,患者总是被动的,对产品的价值判断往往不准确,但是必须被动接受服务。其次,医疗保险的经营对象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一个投保人都进行详细的凋查,这样不同层次的欺诈现象相继发生。另外,医疗保险产品需求弹性低,由于个体健康需求十分强烈,价格作用在健康需求下不是不明显,在第三方支付的制度下,价格对需求的影响几乎为零。由于产权界定不明晰,医保基金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鲜明公共物品特征,违规个体挤占费用后逃避支付的成本将最终被其他使用医保基金者垫付,这样加剧了参保者的保险欺诈心里。

三、社会医疗保险反欺诈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法律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刑法》对保险欺诈行为惩处较轻,罪行成立条件较严格,且采取的是列举式办法,无法穷尽保险欺诈的所有表现形式,导致有些保险欺诈行为逍遥法外。并无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宽松的法律规定,使保险欺诈者有恃无恐,欺诈现象呈逐年上升之势。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保险欺诈罪的主体、罪名成立条件进行准确界定,制定更严厉的惩处措施。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同时,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二)强化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在全国成立常设的反保险欺诈机构,由公安、司法、保险监管、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发起成立。其主要职责包括:与立法机关加强联系,提出立法和法律修改建议;开展打击反保险欺诈的日常合作和专项行动;为社会医疗保险经营机构和执法机关提供信息;加强公众教育和警示;定期通报全国保险欺诈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反欺诈调查队伍,接受公众对保险欺诈的举报等。

(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

一方面,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医疗保险欺诈的危害性。使消费者认识到,参与打击保险欺诈实际上是在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警示医疗保险欺诈的后果。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公布黑名单,在社会上产生震慑作用,使图谋欺诈者望而生畏。

参考文献:

[1]张爽.社会保险中的医疗欺诈及其防范[J].人力资源管理,2012,(6):243-245.

[2]武力.社会保险欺诈与反欺诈情况剖析[J].中国医疗保险研究,2005,(9):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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