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相关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08 20:48

新闻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和处理新闻机构内外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它既不同于新闻法规,也不同于新闻纪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相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相关论文篇一

《台湾地区的新闻法规和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台湾新闻的法制管理经历过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这与百年台湾历史中所经历的那些社会动荡密切相关。为了巩固政权台湾制定了重重法令规章,加强对新闻媒体及传播活动的日常管理。迫于两岸文化和民间交流不断发展的现状,台湾行政院新闻局也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用以规范两岸的新闻传播活动,这客观上促进了两岸交流。为了控制台湾新闻局面的恶性发展,台湾新闻评议组织成立后,制订了一批内容具体、规定详尽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但所制定的条文达不到真正实现约束的目的。

关键词:台湾;新闻法规;职业道德;新闻自律

在大众传播中,任何生态失控或失衡都会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产生极其巨大的影响,对已经形成的媒介生态平衡带来破坏。媒介生态要维持动态平衡,就要充分发挥媒介生态系统的自控、自净能力和社会自动调节装置的监督作用。任何媒介的违规操作或不法行为,都会引发众怒或促使国家启动制裁机器。

新闻法规是一种法律条文,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新闻工作者服从;而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工作者自立的行为准则,它借助于舆论力量促使新闻工作者自觉遵守。新闻法规是他律,新闻职业道德是自律,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督促新闻工作者完成社会使命。

从两岸传媒比较研究上看,新闻的制作、传播与管理存在着更多的差异,彼此的猜忌与隔阂也更深。而在法制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这方面,可供分析比较、参考借鉴的地方自然也就更多一些。

一、台湾新闻的法制管理

台湾新闻的法制管理经历过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这与百年台湾历史中所经历的那些社会动荡密切相关。

日据时期的台湾新闻事业毫无新闻自由可言,新闻法规却多如牛毛,其用意本来就不是为了促进台湾新闻事业的发展,反倒是为了限制,以便为日本的长期殖民服务的。日本管制台湾新闻业,皆以日本本土法令为基础,有的直接套用过来,有的则做进一步的延伸规定。在这些新闻法规中,以1917年12月18日公布实施的《台湾新闻纸令》最详尽、最完整,是日本管制台湾新闻事业最主要的依据。《台湾新闻纸令》共33则条文,另有附则,包括管制范围、申请许可、交纳保证金、实行检查制、发行人身份限制、禁止刊登的事项以及警察直接干预新闻自由的权利等,基本上是出于打压和限制本土新闻事业发展的需要。

1949年以后,国民党政府迁到台湾。政权初期所遭遇的各种对抗与不合作,使其不得不通过加强舆论控制来巩固统治地位。为此,执政者对报业采取长期的高压手段,制订了重重法令规章。政府对报业管制最主要的是五项限制措施:限证、限张、限印、限价、限纸,统称“报禁”,目的就是进行舆论控制。台湾从1950年开始直到1988年,进入了长达近40年的“报禁”时期。在“报禁”时期,除了五项限制之外,政府还以各种法律、命令、规范,约束报纸的新闻与言论内容。立法院审议通过的第五次出版法修正案,赋予了行政机关可以不经过司法审判,可以对报刊警告、刑罚、停止发行、撤消登记等实行处分的权力,成为“报禁”时期管制新闻的最主要法律。

“报禁”解除后,新闻舆论环境逐渐改善,台湾新闻业日渐繁荣。不但报业发展突飞猛进,而且广播、电视也快速发展,新闻业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台湾当局对新闻的控制和管理,实行微观放活,宏观控牢的策略。即在具体的细节问题上较少干涉,但在基本倾向和立场方面,巧妙加以控制。这种控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刑法”“特别刑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对新闻界进行控制;二是成立“行政院新闻局”,作为其新闻行政工作之主管机关,负责对于新闻媒体及传播活动的日常管理。

就新闻而言,电视日益成为台湾的主媒体参与进来。这其中,台湾地区对于有线电视的管理,经历了一个尴尬和荒唐的过程,成为台湾新闻法制管理的一个特殊“案例”,留下了很多值得思考的东西。2005年8月,无党籍“立委”邱毅在TVBS《2100全民开讲》节目中揭发高雄捷运弊案,导致陈水扁亲信、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陈哲男落马;2006年初,还是这个节目,又爆出陈水扁妻吴淑珍炒股案、SOGO礼券案,……,一连串弊案的揭发让陈水扁当局面临尴尬处境。2005年底,陈水扁当局借口所谓“换照”(电视播放执照换发),利用行政手段打压TVBS。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闻法制的发展进程,加大了新闻执法的难度。

从台湾第一个非法的电视系统1976年在基隆出现至上世纪末,有线电视在台湾以非法的形态存在了20多年。其主要原因是在法制建设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现实的困难,使合法化的速度过于缓慢。即使在1993年有线电视法制定颁布实施后的一些年里,非法的电视系统仍随处可见,并且至今没有完全消失。台湾新闻局能做到的只是对非法的有线电视台进行简单的粗糙的管理——剪线。实际上,要想从根本上使有线电视系统完全实现法制化管理,还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杜绝电视台播放未经许可的也就是非法的节目;二是台湾政局动荡,多党相争,导致各家电视台都在为各自支持的政党提供舆论服务,难免会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台湾岛的有识之士认为:导致有线电视出现法律真空的主要原因,是政党垄断媒体资源。

在台湾新闻法制的管理中,更值得一提的还有对大陆报道和两岸传媒互动的态度变化。迫于两岸文化和民间交流不断发展的现状,台湾行政院新闻局不得不着手制定了《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人士来台参观访问采访拍片制作节目许可办法》、《台湾地区大众传播事业赴大陆地区采访拍片制作节目管理办法》,用以规范两岸的新闻传播活动。尽管政治上的防范与活动限制仍然很多,但毕竟是从法律的高度给予了许可,客观上也起到了促进的作用。然而,两岸的新闻交流一直以来仍处于严重失衡状态。从1996年起,大陆已先后批准8家台湾媒体来大陆驻点采访,且对申请来大陆驻点的台湾媒体没有数量限制。台湾方面却迟至2000年11月才表示允许大陆媒体赴台驻点采访,但数量上却限制只能有4家新闻媒体,而且还以所谓“总量控制”为由,必须先中断一家大陆媒体驻点采访的正常工作,才能再批准另一家,并且实行同一种性质的大陆媒体只准一家赴台驻点采访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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