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需要注意的问题
你知道反倾销吗?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倾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增强反倾销意识。外国产品在华倾销由来已久,但没有引起我们应有的重视,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对倾销和反倾销在思想认识上存在错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是对倾销及其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国外产品对中国大规模低价销售的目的不是为了给中国老百姓带来实惠,而是为了挤垮中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消灭与其竞争的中国民族工业,占领中国市场,已图获取最终超额利润。
2、内对反倾销存在着一些错误认识,主要是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内遭受外国商品倾销危害的企业认为反倾销虽然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同时也保护了国内同行的企业,而反倾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却要本企业单独承担,对反倾销消极等待,指望别的企业反倾销,自己搭便车;
(2)国内消费者认为,一旦采取反倾销措施,自己便买不到廉价的洋货,对反倾销持反对态度
(二)反倾销不是生产力落后的保护伞我们不能一味指责外国产品对我国的倾销,应当注意到我国产业自身存在的严重缺陷,生产力落后,产业组织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即产业竞争力不强。诉诸于反倾销法,并成功地得到反倾销保护,然而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国家的反倾销措施,可以使这些企业暂时得到一个恢复的机会。
但是,如果我们的企业不能励精图治,卧薪尝胆地苦干几年,最终还是要在外国同类产业的竞争下跨掉。应当牢记,反倾销不是永远的有力武器,更不能成为落后的保护伞。如果一个国家的某个产业,要始终在保护中生存,那么,这个产业就永远也不能成长起来,就永远无法形成自己的竞争力。所以反倾销只能是暂时的保护措施。
(三)需要建立企业自身的预警机制。
如果一个企业自身没有很好的预警机制,就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自己“已经或正在遭受倾销”。
在企业产品销售量下降之前的前三年产量一直平稳上升,但在此销售年度或由于非企业的原因造成产量突然下降,同时国外的同类产品销售却持续上升,或由于国外产品的迅速进入市场,而使本企业的产品占有率下降速度较快,严重影响了本企业的销售,销售量下降。这时就需要企业自身的预警机制发挥作用,展开调查。
(四)加强与反倾销调查部门的联系。多与调查部门联系,能够更详细了解进行反倾销的具体实务,再提起反倾销诉讼后更有胜诉的把握,最好到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调查局进行咨询和沟通,以便更好地做好各种准备工作,确定反倾销策略,组织好各种材料,以及其他准备工作。
(五)加强与本行业协会或商会的沟通和联系。
按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一个企业要想提起反倾销申诉,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如第13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17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要想启动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在国内产业中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或国内生产者的产量必须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才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
要想聚集这么多的生产者,就必须依靠本行业协会或商会的力量,促使国内生产者达成共识,一同申诉启动反倾销调查。这时需要防止被调查的国外企业利用给国内企业许愿、提供技术支持、共同投资等手段来破坏调查。
(六)需要组成一个申诉小组来负责申诉。企业要提起反倾销申诉,必须要组成一个申诉小组来完成相应的申诉程序。小组成员应当包括:一名律师,一名会计师,一名熟悉本行业的申诉企业的代表和秘书。
律师协助企业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他必须经验丰富,除了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识外,还要熟悉有关的反倾销专业法律及反倾销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如:WTO的《反倾销协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最好代理过国内企业的反倾销诉讼,有进行反倾销的经验,这样,才能为我方胜诉打好基础。
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律师完成搜集证据的任务。做好企业申诉时出口价格、正常价值、价格的调整、数据计算等工作。
企业代表参加应诉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秘书需要做好组织工作和协调工作,以准备调查机关的调查。
(七)认真参加调查机关的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1、认真填写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调查往往是调查机关进行调查的一种重要形式。调查问卷往往涉及的内容很多,比较复杂,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出口和国内销售的详细交易记录、实际生产成本等等,美国还调查应诉公司生产的每种生产要素的投入情况等等。
调查机关往往要求应诉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按时完成答卷。调查机关还可能进一步发放补充调查问卷。企业都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应当与律师充分沟通,注意填写问卷的策略,以有利提出最佳的申诉方案。
2、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除了上述讲的填写调查问卷外,调查机关通常会来企业现场核查,应诉企业应当精心准备,接受核查,应该说明的一点,核查是好事,这样才有可能取得对我们有利的结果,在美国,通常只有经过核查的数据才能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
反倾销现场核查的结果与最终如何裁决有很大的关系,所以一定要全力以赴,绝不能掉以轻心。在核查中,每个关键部门(财务、人事、生产、销售、公司办公室等)都要有专人负责,每个部门对核查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以及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都要有透彻的理解,以便泰然应对。
从生产的成本会计师、销售部门的财务总管、本案负责联络的人员以及挂帅的领导人员都要非常认真负责,容不得一点马虎。实际上,只有他们才对自己企业、自己部门的情况了如指掌,对方要求了解的方方面面,他们最清楚。在核查之前,参加应诉的人员必须明确分工,谁出面回答问题,谁在场外准备材料,核查时,上场的人员不必多,但要了解情况全过程,又要反应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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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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