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创业补贴政策,重庆市创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03-01 16:07

在哪里做创业都要留意当地的创业优惠政策,重庆做创业现在能享受哪些政策?重庆有没有关于创业补贴的政策呢?小编为你带来了“重庆市创业补贴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重庆市创业补贴政策,重庆市创业优惠政策

重庆创业者必看:创业补助补贴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

大学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15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1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男性年龄在60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5岁以内(已退休人员、大龄下岗职工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除外)。

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补助对象: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对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一次性享受6个月的场地租金补助。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不高于1200元/户·月;城市发展新区不高于1100元/户·月;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不高于1000元/户·月。

补助对象: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2000元计算,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

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岗位补助

企业按认定的岗位招聘登记失业离校两年内的重庆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6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助。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微型企业创业者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

贴息标准为吸纳安置人员人均1.5-2万元贷款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45万。实际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贴息资金的计算,原则上由企业安置人员人数乘以1.5—2万元贷款额,再乘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

条件:当年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期支付银行利息;、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数达到100人以上的。

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

贴息标准按企业招用重庆籍农民工人均贷款额3万元计算贴息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实际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贴息资金的计算,原则上由企业安置重庆籍农民工人数乘以3万元贷款额,再乘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

条件:安置重庆籍农民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重庆籍居民;企业资产状况和银行资信状况良好;企业与招用的重庆籍农民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标准与期限:基本生活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800元标准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次50元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条件: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见习规定对象;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

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2017)

每年组织10000名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开展“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业培训,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组织6000名有创业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或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分别按照不超过1500元/人和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照60%给予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财税〔2014〕39号文件规定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会展补助

展位费补助: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

交通费补助: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参加市内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参加市外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

重庆五项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创业和就业

1、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1年内可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2、凡自愿到重庆市工作的毕业生,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不受学校、专业、学历和生源的限制;

3、半年以上未就业有固定户口的大学毕业生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申请3000-4000元人民币的银行抵押和担保贷款;

4、自谋职业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和人事档案暂存就读学校2年或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存管2年,存管期间免收档案管理费;

5、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引导大学生转变择业观念。

重庆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一)个人就业补贴政策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4050”人员、低保户、高校毕业生人员自行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文件依据:渝财社〔2012〕137号、渝府办发〔2014〕67号)

咨询部门: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73331378

2.低保就业补贴。针对低保户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连续6个月以上,实现就业再就业后,月就业收入在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可按其家庭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按70%给予就业补贴。给予就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文件依据:渝财社〔2006〕41号、渝财社〔2007〕318号)

咨询部门: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73331378

3.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在校求职补贴:在毕业年度内的重庆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一次性补贴800元/人。既是低保家庭又是残疾学生的只能享受一次求职补贴,不重复享受。离校未就业求职补贴:离校未就业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的重庆籍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一次性补贴500元/人。(文件依据:渝人社发〔2014〕144号)

咨询部门: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73331378

(二)单位就业补贴政策

4.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户、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文件依据:渝财社〔2012〕137号、渝财社〔2009〕93号)

咨询部门: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73331378

5.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对聘用“4050”人员、低保户、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截止期限,由2014年年底延长至2015年年底。(文件依据:渝财社〔2012〕137号、渝府办发〔2014〕67号)

咨询部门: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73331378

6.见习财政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活动的企业,按照见习人员每人每月800元,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见习人员每人次50元标准享受财政补贴。(文件依据:渝人社发〔2013〕192号、渝人社发〔2014〕143号)

咨询部门: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73331378

7.高校毕业生岗位补助。对企业按认定的岗位招聘登记失业离校两年内的重庆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6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助。(文件依据:渝人社发〔2014〕230号)

咨询部门: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73331378

8.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吸纳本县户籍残疾人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且实际在岗就业一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业主2000元/年奖励。(文件依据:工作通知〔2015〕31号)

咨询部门:县残联

咨询电话:73337947

9.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其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文件依据:渝人社发〔2015〕45号、渝人社发〔2015〕156号)

咨询部门:县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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