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7-03-21 15:20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重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以供大家参考。

重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主城9区等23个区以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其余区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两档都较以往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250元。

上调后主城1500元/月

据市人力社保局介绍,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上阶段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2014年1月1日公布的标准执行,主城9区所在的一档为1250元/月,二档为1150元/月。调整后,两档最低工资标准都有所上涨,均上调了250元。

最低工资不含加班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人社局指出,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公布的标准不再执行。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须担责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劳动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支付赔偿金:

1.欠付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20%的赔偿金;

2.欠付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50%的赔偿金;

3.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1至3倍的罚款。

2016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