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17-03-22 15:33

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对于净身出户你知道多少?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净身出户”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净身出户”协议(忠诚协议)?

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对于该类似协议是否有效,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净身出户”是什么意思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理由是:

1、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完整、健全的人格,具有完整的意思表示能力,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都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前或婚内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实则为对自己拥有的可得财产及利益是否放弃的一种意思表示,属于对婚前或婚内财产的一种约定,该协议对意思表示作出人均有约束力。

二、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婚姻法解释的起草人之一)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对于夫妻约定的“忠诚协议”,法院应当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各地法院的认识也是大相径庭,一直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我国第一份认可“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判决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在该案中,贾某(女)和曾某(男)约定,如果一方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必须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来,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染,于是提起离婚诉讼并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曾某赔偿30万元。该请求得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重庆的“空床费”案件中,“忠诚协议”也得到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在该案中,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时至清晨七时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向妻子支付“空床费”。在后来的诉讼中,法院认可了“忠诚协议”的效力,支持了女方的请求。

一般而言,法官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订立“忠诚协议”是否平等自愿。如果一方强迫另一方订立“忠诚协议”,则协议无效。如:在捉奸现场强迫一方在“忠诚协议”上签字。

2、“忠诚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的协议规定,如果一方出轨,必须净身出户、不能探视子女、不等提出离婚等。这种内容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当然无效。

3、“忠诚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具有可执行性。如果不具有可执行性,法院也不会认可其法律效力。毕竟,法院不会把自己置于尴尬的境地。浙江省有这样一个案例:夫妻双方约定,丈夫如果出轨,必须给妻子8万元,并且在杭州的武林广场跪8小时。如果法院认可该协议有效,那么下跪8小时的判决如何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否定了这个协议。

总之,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订立“忠诚协议”,只要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具有执行性,它就是有效的。为慎重起见,夫妻双方最好将该协议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忠诚协议”,法院一般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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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具体案例

【案情】

刘某与王某夫妇于婚[1]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若男方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房子的产权,且房贷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担,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养费人民币100万元;若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扶养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男方刘某提出离婚,王某则提出刘某须履行协议方同意与其离婚,但刘某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评析】

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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