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大同市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
经过前期对城区所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及各街道对辖区内城镇居民人口状况的摸查,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工作已经正式开展。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的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1. 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鼓励资助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改革相配套,使城镇无养老保障的居民老有所养,尽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
2.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缴多少?政府补多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城区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至1000元共10个档次,今后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个部分。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标准为:缴100补30元、缴200补35元、缴300补40元、缴400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50元。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 参保人符合领取条件时,每人每月可以领到多少养老金?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7月1日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生。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例如:在不计银行利息的情况下,张三选择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缴费,政府每年补贴30元,连续不间断缴费15年,到他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存额为1950元,除以养老金计发系数139后,每月可领到个人账户养老金14元多,再加上每月的基础养老金55元,张三每月实得养老金近70元。
4.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该如何参保登记?
年满16周岁的(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理登记时,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参保缴费档次,填写《大同市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5. 如何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能不能继承?
城镇居民参保后,国家将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额目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外,其余的可以依法继承。
6. 参保城镇居民因户籍变更需要跨区的,如何转移?
参保人跨区(市、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的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的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待遇。如果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暂时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若参保人员只是在本区(市、县)内转移,只需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必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说明:
年缴费标准 政府每年补贴 个人账户累计存额(15年) 每月基础养老金 每月实得养老金
100元 30元 130*15=1950元 55元 55+1950/139=69元
200元 35元 235*15=3525元 55元 55+3525/139=80元
300元 40元 340*15=5100元 55元 55+5100/139=91元
400元 45元 445*15=6675元 55元 55+6675/139=103元
500元 50元 550*15=8250元 55元 55+8250/139=114元
600元 50元 650*15=9750元 55元 55+9750/139=125元
700元 50元 750*15=11250元 55元 55+11250/139=135元
800元 50元 850*15=12750元 55元 55+12750/139=146元
900元 50元 950*15=14250元 55元 55+14250/139=157元
1000元 50元 1050*15=15750元 55元 55+15750/139=168元
相关链接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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