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毕业论文_劳动法学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7-05-22 15:10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法走过了从无法可依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劳动法学毕业论文篇一

《 浅谈劳动法 》

【摘 要】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我国自1994年开始,不断制定和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与其相关的劳动法规和法律,重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和实施劳动法能够稳定社会的和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国内劳动关系也不断复杂,频繁出现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本文就此分析了劳动法规对公司职工权益的保障,以此加强职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劳动法;权益保障;公司职工

我国于1995年1月施行劳动法,2008年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其修改方案于2013年7月施行。除此之外,我国还出台了工资协商制度、劳动报酬纠纷司法程序、工伤赔偿金额提高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等,以此加强公司职工权益的保障。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依旧存在缺陷,职工维权较为困难,职工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我国应从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完善劳动法律,为公司职工合法效益提供更全面的制度保障。

1.劳动法的用工登记制度

我国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就已经确定了劳动合同制。后来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也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建立了劳动关系还没有签订合同的,公司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职工维权的法律保障。在劳动法未颁布之前,我国公司职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一些职工从事高危险、高负荷工作,患上职业病却没有得到公司的医疗补偿和生活补助。劳动法的用工登记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工的一两天内将新员工信息汇报给劳动行政部门。

据相关调查报道证实,有38%的青年曾经遇到过用工未登记情况,还有11%的人不清楚劳动法的内容。社会中的中老年务工人员收到企业不公正待遇的情况比例更大。如果出现劳动纠纷,劳动合同不完善,未做好登记制度,很难进行维权。我国中小企业职工有着很大的流动性,开除职工现象很普遍。但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同时,劳动法用工登记还包括违法处罚。如果非法雇用童工则进行严厉处罚,并设置了隐瞒用工情况的处罚条例和数额。用工登记制度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和劳动者权益,应得到广泛的推行。

2.劳动法的岗前培训制度

为了减少我国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需要对我国公司职工进行岗前培训。除了专业技术的岗位培训,还需对公司职工进行普法教育。我国现有的司法救济手段和行政制度不能维护好公司职工合法权益。为建立平等的劳动关系,减少权益损害案件,需将劳动法律教育归入岗前培训内容。公司职工应了解劳动合同的试用、签订、解除和终止,了解劳动报酬支付和内容等法律知识。岗前培训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行政部门完成。但我国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收取员工的培训费。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相关部门发现用人单位肆意收取培训费,不仅要进行通报批评,而且要进行经济处罚。

3.劳动法的劳动监督制度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监督职责。但是,我国的劳动行政监督总是在事后监督状态。我国劳动监察常常是媒体曝光案件查处。这是由于我国公司职工举报用人单位事件很少。在职员工由于惧怕企业领导或者申诉渠道不通,不敢进行实名举报。有些职工并不知道劳动监察机构。用人单位强势,职工维权意识淡薄,使得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监察失去了价值。我国劳动监察最大的弊端是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需要花费职工大量的精力、时间、知识和经费。诉讼和仲裁审理结果又并不满意。许多权益受损轻的职工并不愿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时,劳动法中的集体合同制还未全面普及,提起诉讼的多是单个职工。更是由于部分职工频繁更换工作等原因,劳动法中的劳动监督机制保障职工权益作用很有限。

因此,我国政府应再次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地位权限,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改革,达到三方共裁原则,以此提升仲裁结案比例,让劳动争议的仲裁发挥出作用。同时,应完善集体争议的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集体争议和个别权利争议划分标准,构建集体争议的处理程序和个别权利的处理程序。

4.劳动法的劳动纠纷案件司法建议

随着公司职工法律意识的强化,我国有关劳动的诉讼和仲裁案件不断增加,职工胜诉率也不断提高。但是,职工胜诉率并不能改变社会劳动纠纷的状况。相比较而言,被告企业不会因为败诉的情况而对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将司法建议书送到用人单位手中,由用人单位进行劳动行政的检查和监督。但有些违规用工问题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罚。这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

劳动仲裁决定书是行政机关进行劳动检查的文献。可指定安全、卫生、劳动等行政部门,以劳动仲裁的决定书开展劳动检查。同时,要加大劳动者司法援助范围,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执行难的情况,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5.结束语

为保障公司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实现,我国劳动法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包括法律规范结构体系、法律规范内容体系和权益保护的方法措施。劳动法中的用工登记制度、岗前培训制度、劳动监督制度、劳动纠纷案件司法建议,能够保障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权益、生命安全、劳动报酬权益,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用工环境。 [科]

【参考文献】

[1]王兴华.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新一代:理论版,2011,(1).

[2]栗占荣.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保障员工劳动权益[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0,(5).

[3]尤伟琴.关注新劳动法: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J].中国电力教育:下,2008,(2).

劳动法学毕业论文篇二

《 经济法中劳动合同法律研究 》

摘要:劳动合同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则要考虑到社会具体实际情况。这一方面需要劳动者加强法律知识的积累,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达到一种理想的平衡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争议 不足与对策

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部门,但是经济法不仅仅从宏观视角关注经济的发展,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还从整个经济发展的细微处对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控。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所调整的法律领域范围是广阔的,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引起的争议

对《劳动合同法》不认同的观点:“《劳动合同法》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博弈之下而诞生,难免存在妥协和让步,加上理论界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许多问题的理论准备并不充足,也导致该法在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企业用工成本的上升,直接导致企业利润的下降,这种直接的关系导致了学者对于这一关系的担忧,于是有学者提出提高和维护劳动者权益,要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给企业以必要的调整适应时间。这方面的工作要抓住重点,综合规划,循序渐进。两年来,《劳动合同法》强制带薪休假制度、住房公积金等十余项政策接踵出台,企业负担增加过快。这些措施出发点毋庸置疑是好的,但是我们不可能在一两年内就能弥补过去二十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劳动者权益的缺憾,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与发达国家在规范劳动关系和员工福利上的差距。”

二、劳动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1.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是《劳动合同法》顺畅运行的隐性障碍

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缺乏足够的热情, 一方面他们宁愿以“用脚投票”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而不愿意受到劳动合同的束缚; 另一方面, 可望不可及的社会保险对他们也不过是画饼充饥、望梅止渴而已。深究下去,问题出在保险上。根据目前的规定,员工签订合同后需要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几项险种, 养老保险虽然可以转移到新单位继续参保, 但目前在城市办理的养老保险是无法转移到农村的。

2.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保障不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对劳动合同的无条件单方解除权。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但是,由于劳动者相对于企业为弱势群体的地位,依靠劳动者自身来对抗企业,无异于以卵击石。这直接导致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无法得到保障。

3.企业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作用无法显现

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对抗企业时本身力量是微薄的,此时则需要一种集中的,强大的力量支撑着对抗程序。《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作为代表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织,其随着我国企业制度的发展,其职能愈发被弱化。其本身在新时期背景下,无法准确定位自己的位置。因而更无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使命。

三、经济法中劳动合同法遇到问题的对策

1.劳动行政部门应积极保障劳动者单方解除权

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从法律明确职权的角度来看,各种职权都有着明确的行政机关,因此行政机关的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都有职权对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管和督促。在法律规定劳动者得任意解除权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本身相对于企业是出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国家行政权的干预。

2.发展工会组织,壮大工会力量使之更好对抗企业力量

工会与企业在一种对抗机制中,这种对抗机制并不是单方面的破坏,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目的是通过有效的检查,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并加以及时整改,制止职工的违章行为,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班组作为企业的细胞,是企业直接组织职工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的基本单位,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也必须从班组人手,进一步加强班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建设,明确班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责,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作用,从班组安全抓起,避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发生,有效降低事故隐患。”

四、结语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在目前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情况下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而通过的一部法律。其在某种程度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因为种种非对称的原因,劳动者的利益却无法得到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这一方面需要劳动者加强法律知识的积累,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达到一种理想的平衡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谢增毅:《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

[2] 何 勤、王飞鹏:《〈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的增量分析与应对措施》,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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