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7-01-13 16:32

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促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作为惩处违法犯罪的有力手段,在法制建设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201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普及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灾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

6、《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8、《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秉公执法 。

10、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 领导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 协调、解决。

12、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13、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4、工会有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16、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

1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9、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 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 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有关证照、 和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2、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 两日 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3、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有毒品、腐蚀品等。

24、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 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25、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 公民、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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