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社保有什么政策_广东清远社保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7-05-13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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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社保有什么政策_广东清远社保最新政策

广东清远市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清远市最新社保政策详细介绍

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408元。

统一各个险种的缴费基数下限

跟以往相对比,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农民工政策。以前清远企业用工分两种缴费方法,一种是一般职工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另一种是农民工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此次调整后两者按统一基数和比例缴费。

对参保人的影响变大

对于原来按一般职工缴费标准缴费的人员影响不大,待遇按原办法支付,原来每月五险合计最低缴费金额为267.64元,调整后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266.33,每个月的缴费金额比原来的少了1.31元。对于原来按农民工缴费标准缴费的人,原来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128元,调整后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266.33,每个月的缴费金额比原来的多138.33元。但是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相应的农民工的待遇也大幅提高,各险种待遇均与一般职工相同。以医保为例,原来的农民工医保没有每个月的个人账户金额,调整后每月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把个人账户金额划入社保卡,同时在职人员本地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变为87%,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由原来的74664元变为年度实际最高支付限额60万元。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亮点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更合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满一年,且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正常参保缴费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如在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现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享受待遇。

一是继续缴费,在缴费满12个月后的一年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是累计计算省内生育保险缴费记录:在本地正常参保的情况下,职工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可提供异地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缴费凭证,累计计算缴费时间,累计满12个月即可享受待遇。

目前清远市跟广州市互认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可直接在清远申请广州的生育保险缴费凭证,我省其他地市则需前往原参保地申请

二、增加了多项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产前检查、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也可享受生育津贴。

三、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结算:

职工参保缴费满一年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凭医院诊断妊娠证明、社会保障卡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至参保所属地社保局办理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手续。选定医疗机构属统筹区内生育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的,所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直接记账结算。

四、扩大了享受待遇人群范围

一是失业、退休人员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退休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可报销: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是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可按规定享受生育相关待遇,但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五、生育津贴计算方式更直观:

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其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假期天数。

六、理顺生育津贴与个人工资的关系

确保职工可领取生育津贴不低于个人工资标准。明确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个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清远市生育保险最新缴费标准

日前,清远市人社部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清远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2016年1月1日起,清远市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清远市缴费标准

清远市16年平均月工资3427元。

缴存基数:城市2016年平均月工资标准*75%或300%

缴存比例:0.9%

缴存金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23.1元=3427*75%*0.9%

92.5元=3427*300%*0.9%

清远市2016年参保对象需缴费的金额:23.1元或92.5元/每月。

清远市缴费方式

单位缴交: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清远市缴费方式

《通知》明确,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职工,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费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从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方可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已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应在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一年内申报;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的,应在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一年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不予受理。

根据《通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给予报销5次,检查项目按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的规定进行核定。

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应凭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证明,到参保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手续;选定医疗机构属统筹区内生育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的,所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直接记账结算。

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已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生育保险津贴的,由用人单位自行冲减。

特别要提醒的是,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这是缴费基数的“上线”;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缴费基数的“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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