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02 13:35

在深圳市的小微企业现在有什么创业的优惠呢?有什么是要注意的政策?今天小编整理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政府性基金。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从财税、金融等各方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取得了很好成效。商事制度改革创造了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投资热情,全国新登记的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截至10月底,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达800多万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加大对新设企业的支持力度,让它们进得来、经营好、留得住,成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总局个体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有4个特点: 一是设计初衷针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二是对支持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三是注重可操作性,着力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四是首次明确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各种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文件政策集中解决了小微企业面临的税费高、缺资金、用工难、缺人才、场地困难等问题。

个体司有关负责人还指出,建立完善小微企业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是文件政策的亮点之一。具体工作是依托工商部门所建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创建小微企业名录库,汇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等信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便于政府部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使各项支持政策能够惠及有需要的小微企业。

据了解,下一步各地区各部门将在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文件的各项政策意见。有关部门将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及时交流沟通,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以改革的精神创新工作理念,加强对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制定明确具体的工作措施,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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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最大的也是最有价值的政策,就是去年8月1日起月收入低于2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这个政策是全国性的。其他的免工商登记费、免税务登记证费、免工本费等等都有,但是价值不太。我公司深南财务从在工商注册代理和代理记账行业多年经验来看,在深圳中小企业优惠扶持的不是这些政策,而是宽松的工商、税收环境,这种宽松不是税收政策宽松,税收政策制订是全国统一的,地方是无权颁布的,而是税收管理员不会有事无事找您,不像一些其他地区一样,今天国税上门,明天地税上门,后天工商上门,今天管理员上门,明天科长上门,这种上门的意思您是能理解的。正是因为如些,全国很多投资者都来深圳注册公司。作为投资者来说,没有这些部门来干扰,胜过万条优惠政策。

2016年深圳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增值税】

一、 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我市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下同)的,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 增值税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

三、 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不需要进行申请或办理备案手续,在按季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国税网站可下载),符合免税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已申请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亦可直接进行网上免税申报。

【营业税】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营业税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提供资料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营业税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时自动享受减免税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进行减免税备案。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进入“营业税申报”模块办理,或者到我市各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BB002)办理。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自动享受优惠。

企业所得税

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2014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三、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四、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印花税

一、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仅验原件,验后退回);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3.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的关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所在辖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窗口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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