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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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课论文篇1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摘 要:随着当今世界法治社会的发展,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十八大会议中更提出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代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主力军,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已成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适应社会这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已迫在眉睫。本文对当代大学生培养法律意识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二,培养并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三,针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提出相应有效的改善措施及方法。通过社会、学校、大学生个人等多方面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以此推进我国高等学校素质教育和公民法律素质提高的进程,推动我国法制化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律常识缺乏、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仍存在。有鉴于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容忽视,而且应当成为大学高等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任重而道远。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一)大学生法律常识缺乏,法律观念模糊
当代大学生普遍重视专业课学习,而对其他课程不予重视。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大学生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作为基础,法律水平也难以得到提高。在本校社团开展3.15消费者维权活动时,仍有部分同学不了解3.15到底是什么日子,这种法律基础知识存在欠缺,更反映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堪忧的现状。并且现今信息更新换代周期短,在促进大学生应变、创新能力的同时,也导致了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养成快速阅读的习惯,对某些生僻的用语往往停留于文字的表面意思。这就间接的导致了他们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就如大多数大学生分不清楚犯罪与违法的区别,认为违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
(二)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度不高
由于中国“应试教育”的影响,致使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不高,他们所知道的法律知识,也仅限于课堂上老师的灌输所得,也许还存在一些偏差。他们很少会积极主动地去学习法律法规,往往是“书到用时方恨少”,最终不利于大学生自身前途的发展,更影响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以及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培养并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一)思维上能想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通过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的逻辑思考方式,扩大视野,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完善大学生自身思维方式,将理性与感性相结合,提升当代大学生整体思想境界与法律水平。
(二)实事上能认
当今世界新闻讯息传播迅速,国家时事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大学生虽身处校园,但大学生的眼界并不能局限于校园内的事务,更应该关注时事新闻。通过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避免因专业对认识事物的限制,辩证地认识和评价时事新闻、学习工作等事物,建立当代大学生对身边事物系统的认识体系。
(三)现实中能防
现代社会,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法律正好是这两者之间的桥梁。它规定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此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通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避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及方法
(一)培养宪法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法律都是以宪法为母体产生的,马克思称之为“法律的法律”。在现代大学生中,法制观念偏低,对宪法的了解更是知之甚少,大多数人把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摆在一个可有可无的地位,然而万里之行始于足下,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促进自身全面发展。
(二)改革课堂模式
在中国现代高等教育中,课堂教学模式平淡而无新意,直接影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非法学专业学生更是未能激起他们的学习兴趣。所以要想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要改革现今课堂教学模式。
首先,要优化教师队伍。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更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其次,建设实践性课堂。开设一些模拟法庭审判等法律活动的虚拟课堂,学生扮演,学生纠错,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同时联系相关法院,组织学生去感受真正的案件审理过程,感受法律的独特魅力。
(三)加强学生认识
在2013年评比大学十大冷门专业中,法学占到第三位。在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总共有11729个职位,而对报考考生专业存在限制的职位就有11645个。而在这11645个国考四大系统限制专业的职位中,法学类占2291个职位,将近占到总数的20%。由这些数据可以得出,法学专业是大学的十大冷门专业的说法是片面的。只有改变传统观念,才有可能提高人们对法律的关注。
据有关资料,28.49%的 大 学 生 表 示 愿 意 接 受 “ 法 制 教 育”,其中有11.34 %的人把自己最愿意接受的教育内容选定为“法制教育”;38.04%的大学生已明确意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方面的不足,认为自己必须“积极学习法律知识”。但38.04%的比例仍是不够的。因此在大学校园里,学校应多鼓励学生自主举办校园法制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文化氛围。专题式法律知识讲座、校园普法、法律知识答辩赛等活动,同时满足不同专业学生的法律兴趣。只有通过参与活动,才能将学生们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文化水平,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中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始终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在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法治文明也在逐步发展。当代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骨干力量,将当代大学生培养成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社会主义青年,是大学高等教育的重要目标。然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反映出现代高等教育的不足,通过社会、学校、学生自身,全面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扩大法律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力,从而为全面构建中国法治社会打好基础,推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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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课论文篇2
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常识研究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大学生兼职现象日益突出。它不仅为大学生为完成学业所需的生活费用提供了有效的补充途径,同时,也逐渐成为大学生提前适应社会、深入了解社会、提高就业素质的重要载体,它对于高校的实践教学、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具有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大学生兼职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从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出发,在分析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国家、社会以及大学生个人都要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兼职大学生;劳动合同;中介机构;非全日制用工
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和高校收费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兼职。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原因多样,有的是出于家庭经济状况的原因,参加兼职可以减轻家庭负担;有的是想通过兼职来锻炼社会实践能力,从而提升自身综合能力。大学生兼职一方面是实现自我价值提升的途径之一,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大学生兼职也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大学生兼职是高校存在的普遍现象。兼职目的的多元化、兼职种类的多样化、兼职内容的简单化、兼职渠道的有限性构成了大学生兼职的现状。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大学生中有89%的在大学期间从事过兼职工作,其中分别有83%和11%的在大一、大二时就开始兼职,6%的在大三开始兼职。每个大学生参加兼职的目的也是不同的。根据南华工商学院2014年上半年对黄埔校区大学生兼职所做的调查报告显示,兼职大学生中有72%选择做兼职是为了“锻炼提高自身能力”,有51%的是出于“体验、增加社会阅历”,还有43%的选择兼职是为了解决经济困难。从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大学生寻找兼职主要是通过中介、校园海报、媒体信息和熟人介绍这四种途径,而且多数兼职都是与所学专业不相关的行业。可见,兼职目的的多元化、兼职种类的多样化、兼职内容的简单化、兼职渠道的有限性构成了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但与此同时,大学生“兼职热”现象的出现,也引发了诸多问题。据调查显示,约有一半以上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出现了权益受损的情况。有67%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遇到了雇主拖欠或扣压工资的情形,约87%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被无故拖长工作时间。兼职大学生对待权利救济的态度也不相同,43%的选择主动与对方交涉,双方协商解决;22%的不采取任何措施忍气吞声;只有35%的会求助政府部门或者提起仲裁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可见,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兼职大学生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利的意识十分薄弱,有待增强。
二、大学生兼职的概念及法律关系分析
所谓兼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这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其前提是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兼职工作只是其在正式工作之余所从事的其他劳动。大学生兼职也区别于大学生勤工助学和实习。大学生兼职是指在校大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为他人或者单位提供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在此期间大学生充当着双重角色――学生和劳动者,其中学生并非一种职业,而是一种身份,其在校期间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因此大学生兼职自然也就不同于我们所说的一般社会意义上的兼职。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大学生应当享受劳动权和相关权利,大学生兼职是其行使劳动权的体现,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大学生的法律主体地位的认定,笔者认为兼职大学生与雇主形成的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主用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可见劳动关系只能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而在校大学生的主要职责是学习知识而非就业,无论参加勤工助学还是兼职实习,都不视为就业,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不能受到劳动法的相关保护。大学生只有在真正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所成的劳动关系,才能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其次,在校大学生兼职时间集中在寒暑假等较长假期,与用人单位建立起的雇佣关系缺乏稳定性和固定性,同时相对于正工员工,其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限制较少,受到的管理较松,因此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具有人身独立属性。
因此,兼职大学生与雇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大学生在兼治职过程中与雇主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调整。《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违反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要件。《合同法》第8条也规定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的地位。
三、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侵权
大学生兼职不仅为大学生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撑和就业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同时也解决了用人单位用工困难的问题,为用人单位降低了用人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但是,伴随产生的是一系列问题,比如:大学生兼职不能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的保护,导致低工资水平;用人单位规避与兼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任意规定试用期,任意解除与兼职学生的劳动关系,只把兼职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规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现象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的保护不完善:我国与劳动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有《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这些劳动法律都没有将在校大学生纳入保护范围。《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也只是管理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没有涉及校外兼职的学生权益保护问题。大学生校外兼职只能按照民法中普通雇佣关系的规定来调整,导致大学生的权益受损而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2)雇主责任意识的缺失:雇主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非法侵犯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3)学校方面:学校只对勤工助学进行统一组织管理,对大学生的校外兼职行为不予管理。(4)个人方面:大学生个体法律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
(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不签订雇佣合同:调查显示,大学生兼职时不重视与雇主签订劳动协议或者雇佣合同,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兼职大学生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很难承担举证责任,证据的缺失很可能导致诉讼失利。
(2)无故拖欠克扣工资、无薪加班:雇主在使用了兼职大学生提供的劳动力后,为降低用工成本,获取巨额利润,以各种理由借故甚至无故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在劳动中关于工时、休息休假权利的规定很难适用于大学生。
(3)人身伤害:在兼职过程中时有发生人身伤害事情,但由于劳动关系法律主体不适格,无法按工伤处理,只能根据一般民事侵权问题来处理,再加上举证困难,兼职大学生的人身权利维护更是难上加难。
(4)中介许骗:大学生寻找兼职的途径诸多,但由于寻职心切,往往容易被一些非法中介骗取所谓的“介绍费”而不明所以。当前网络信息发达,又出现了一些为网店代“刷屏”的非法兼职介绍。
四、大学生在兼职困境中的权益保护
(一)完善法律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
兼职大学生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只能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来调整。笔者认为可以比如《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来加强对大学劳动权益的保护。如雇主与兼职大学生签订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期间,兼职大学生受伤应比如工伤保险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等。在程序方面,鉴于大学生兼职活动的短暂性、流动性和工资数额较低、次数多的特点,频繁地启动普通或简易程序肯定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基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大学生兼职的劳资纠纷用双方和解的方式解决比较好,劳动争议仲裁、治安管理处罚和工商管理可以作为其的基本解决途径。
(二)规范兼职市场管理
无论雇主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具有社会责任感,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基础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还应当增强遵纪守法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实现雇主和兼职大学生的双赢。用人单位就当建立内部诚信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整体信誉,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也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导致大学生兼职权益频繁受侵的制度原因,但侵犯其权利的主体这几年来一直如此猖狂不能不说不是相关政府部门工作的不到位。对违法或违背行业、职业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和机关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工商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应该相互配合,及时公布职介机构和企业用工监管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黑中介”。
(三)学校介入管理制度的建立
根据目前相关规定,学校只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对校外兼职不予管理。但学校和学生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学校有责任对在校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因此,学校建立对大学生兼职的人介入管理制度,对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十分重要。高校可以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开设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大学生兼职的指导和管理。高校可以在其就业与指导中心设立一个分支机构专门对大学生兼职进行指导与管理,通过这个机构将学生和商家联系起来。高校除了通过向学生介绍些信誉度较高的企业或商家的方式,从而让学生摆脱黑中介之外,同时,高校也可通过这个机构经常与学生交流,及时知道他们的工作状态,遇到侵权情形也可随时帮助他们维权。此外,高校也可与有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媒体保持必要的联系,定期向他们反馈学生兼职企业与兼职大学生的情况。除此之外,学校还可以定期开展兼职辅导系列讲座,有针对性地向学生介绍兼职保障的相关问题等等。
(四)加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
大学生兼职权益频繁受损其实和大学生自身有重大关系。一方面,大学生兼职个人本来可以做更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损失。另一方面,从大学生这个大集体来说,兼职权益受侵犯是个普遍的事实,但全体兼职却一直是个零零散散的整体,从来没有联合起来一起抵御不法经营者。在校大学生除了通过学校开设的课程接受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也应该加强对对部门法律知识的掌握。除此之外,大学生在选择用人单位时,要注重对用人主体资格的认知,选择诚信的用工单位。
现在,大学生兼职在高校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才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化。大学生兼职具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而大学生兼职市场的广阔前景和如何保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这一复杂问题也将以更加突出的方式表现出来。我们应当加强国家机关、学校、企业和学生之间的合作,通过完善各种保障制度,才能使大学生的兼职活动步入正常、有序的轨道,实现对在校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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