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怎么办理社保

发布时间:2017-06-26 15:32

导语: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个体户怎么办理社保

个体户怎么办理社保

个体工商户社保办理程序同企业办理流程基本相同。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好缴费登记手续后,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单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

办理流程:

一、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 位、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以下全部统 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单位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 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及申报缴费,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6、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8、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9、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10、于办理后的次月10号前到相对应地税部门办理缴款协议。

(二)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停业、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时,须当月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地税局(或者是国税局、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受理回执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复印件;

4、如有欠款,需缴清欠款,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5、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理全部参保人员的减员手续。

(三)单位参保登记资料变更的办理

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业务

1、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参保单位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 登记证》。参保单位今后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均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领、到期重发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向所属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需要换领新证的,单位需持原证,在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证》年审的同时提出申请,由办理年审机构予以换发。当年年审结束后才到期 的,可以继续使用,至下一次社保年审时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审

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各区社保中心参 保的单位在对应的区社保中心或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 年审的具体时间、所需材料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告为准。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注销

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完终止业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作注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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