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维权知识问答
为了更好地维护游客的利益,提供了一些旅游维权知识。那么你对旅游维权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旅游维权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旅游维权知识问答
一、怎样提起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2)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3)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二、旅游投诉处理时效一般是多久?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节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2)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旅游过程中转团的,旅游者的权益如何得到维护?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法律后果。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禁止转团。因此,规范的转团是允许的,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旅游业务转让为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此时,受让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建立了直接的合同关系,原来与旅游者建立合同关系的旅游经营者不再承担责任。
由于旅游合同有很强的人身信任性,旅游者不同意转团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团的,如旅游者遭受损失,则与旅游者签约的旅游经营者与受让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更好地维护旅游者的利益。
四、因客观原因变更、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此时旅游经营者是否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迟、景区临时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我国政府机构发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预警信息等,均会导致旅游目的无法实现。上述事件均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变更行程后费用减少的,旅游经营者应退还旅游者,变更行程费用增加的,应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共同负担,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损失自担,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经营者应当退还旅游者,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五、在旅游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因公共交通延迟而造成的旅游行程的缩短,对此旅游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共交通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并非单纯为旅游者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延迟是指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的延误,是旅游经营者不能控制的,在此情况下,让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疑对其很不公平,但如果因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导致旅游行程的缩短,旅游经营者应当退还旅游者相应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仅是由于旅游经营者无法控制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其免责,如果是旅游经营者可以控制的旅游车的延误,则旅游经营者不能免除责任。
六、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经常被迫购物,其权益如何保障?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购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等价原则,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其买卖行为应属无效。
如果旅游者有证据证明因导游、领队胁迫、诱骗购物等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可以向有关法院起诉,请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游者可以依法向有关法院起诉销售者,请求销售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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