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重伤怎么处罚
导语:交通肇事逃逸后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构不构成犯罪是看逃逸后所造成的损失程度而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肇事逃逸重伤怎么处罚
在交通肇事中致人重伤且逃逸的,涉嫌交通肇事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定罪量刑,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
2003年3月,秦东(化名)购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跑了一段时间后,他觉得到一个人开车很劳累,特别是长途运输更累,于是便聘请何某做货车司机,每月工资1500元。2005年10月12日,何某受秦东指派,拉运货物到广东肇庆市。何某个人驾驶货车从广西宾阳县开往肇庆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公路上骑自行车正常行使的胡某被何某开车撞死。事故发生后,害怕承担法律责任的何某弃车逃逸,公安机关缉拿何某未果。经交通警察部门对事故认定,何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胡某的父母要求秦东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3000多元。秦东承认何某是其雇佣的司机,但他不承认是其指派何某拉运货物到肇庆,并以“先刑后民”作抗辩,不同意赔偿。胡某父母遂将秦东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秦东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秦东赔偿胡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1000多元。
本案件涉及到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司机逃逸,公安部门立案缉拿逃逸司机未果,死者的近亲属对司机所在的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单位虽承认司机是其雇佣,但不承认司机是在在执行职务时肇事,并以“先刑后民”作抗辩,不同意赔偿,对这种抗辩应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该解释从程序法上确定了雇主应当作为雇员职务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的当事人。本案中,秦东作为个体户,聘请何某开车,并支付工资,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条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秦东虽然不承认何某是受他指派履行职务,但何某开车拉运货物与履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按照该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在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雇员享有追偿权。因此,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先行请求肇事司机的所在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不以对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追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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