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开除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6-03 18:15

党员在党内犯错误时,情节严重者会被开除出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员开除党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党员开除党决定书范文一

周**,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江山市真彩印刷有限公司经理,住江山市贺村镇机电园区实业路17号(户籍地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山寺垄20号),200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根据(2014)衢江刑初字第8号判决书,周**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周**,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却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4年5月 30 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年6月3日

党员开除党决定书范文二

刘**,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中专文化,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为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主任科员。

刘**身为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9个残疾人证,从中收受好处费、感谢费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1条和中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有关规定,经区直机关党工委决定,并报经区纪委常委会2003年7月11日会议讨论批准,给予刘**开除党籍处分。

此决定自2003年7月11日起生效。

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机关党工委

年七月十七日

党员开除党决定书范文三

***,男,汉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下洋山村人,1949年3月18日出生,1971年10月23日加入中国共产党,小学文化程度,1985年至2010年任下洋山村出纳。农民。

2010年10月份,时任下洋山村出纳的***因被手机中奖诈骗,在村主要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0月11日将由其本人保管的30000元人民币村集体资金汇给一诈骗犯林小雄;后又在10月12日,私自从村集体账户中以造桥为由提取人民币100000元,分笔汇给诈骗犯林**和戴**。案发后,张本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与2010年10月15日、16日,将其挪用的村集体资金130000元人民币交还村集体。

***身为党员却挪用村集体资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例》第九十九条和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会议于2011年8月31日研究,并报区纪委常委会于2011年9月23日讨论批准,决定给与其开除党籍的处分。

本决定自2011年9月2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区纪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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