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 可提取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7-04-17 15:02
职工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水平低于大连市政府公布的低工资标准,可以提取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三个月以上的;
2、本人月均收入水平低于大连市政府公布的低工资标准。
二、办理要件: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伤残证(1-10级)或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
4、所在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所出具的收入证明;
5、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办事处均可受理补充说明
1、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届时月低工资标准×12;之前的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其提取额度。
2、经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文件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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