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 可提取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7-04-17 15:02

职工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水平低于大连市政府公布的低工资标准,可以提取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 可提取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三个月以上的;

2、本人月均收入水平低于大连市政府公布的低工资标准。

二、办理要件: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伤残证(1-10级)或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

4、所在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所出具的收入证明;

5、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办事处均可受理补充说明

1、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届时月低工资标准×12;之前的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其提取额度。

2、经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文件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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