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7-06-16 11:22

稽查,检查;盘查,与原始凭证进行比对确认,是否为账物一致;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税务稽查事项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税务稽查事项通知书范文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大国税稽通字[2015]25号

大连明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210204747879746):

事由:税务稽查案件稽查所属期间变更通知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通知内容: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你(单位)税务稽查案件稽查所属期间由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变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税务稽查事项通知书范文二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绍市地税稽[2014]77号

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602751938868)

事由:通知缴纳检查税款、滞纳金、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应于2014年07月23日前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23885.15元,未按期限缴纳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再限你单位于2014年11月28日前将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入库。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2014年07月24日)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如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规定强制执行。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或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10月15日

税务稽查事项通知书范文三

周口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周口市新谋建工置业有限公司: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周口市地税稽查局于2014年4月28日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地税稽罚〔2014〕3号),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地税稽罚〔2014〕3号)中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如对罚款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诉讼期限已过,你公司仍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限你公司应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罚款。逾期未缴清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

周口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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