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14 20:34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房屋征收公告,供大家参考!

房屋征收公告范文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2016年3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公告》,因实施贵阳市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三纵一横"1号路建设,需对公司老厂区(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41号)靠金坡路一侧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生产用房进行征收,涉及公司地上建筑物(房屋)实测建筑总面积为69943.37M2(其中持有产权证建筑面积50250.01M2,无证房屋建筑面积13185.44M2,钢架棚结构房屋建筑面积6507.92M2),并就持有产权证的建筑物(房屋)与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285,086,602.89元。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公告》。

近日,公司与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就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无证房屋、附属设施、绿化、道路、隐蔽工程、室内装修、设备设施搬迁补偿、从业人员安置及剩余土地使用价值(国有出让)等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补偿计算依据:双方协商涉及的无证房屋、附属设施、绿化、道路、隐蔽工程、室内装修、设备设施搬迁补偿及剩余土地使用价值(国有出让)按评估单项进行补偿。

注:本次房屋征收涉及的无证房建筑面积13185.44M2,经报贵阳市双重指挥部进行合法性认证,但由于不符合认证条件,不给予合法性认证。经双方协商该部分房屋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单项评估,按评估总价值进行补偿。

3、补偿金额合计:74,913,409.00元。其中:

(1)无证房屋补偿:18,912,443.00元;

(2)从业人员安置补偿费:19,084,800.00元;

(3)室内装修、钢架棚、设施设备搬迁及补偿费及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及隐蔽工程补偿费:36,916,166.00元。

4、双方约定事项:

(1)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乙方所有补偿为:2016年3月26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285,086,602.89元;本次补偿金额为:74,913,409.00元。

(2)合计补偿总金额为:360,000,011.89元。其中实际已支付金额为:150,000,000.00元,未支付金额为:210,000,011.89元。

(3)本次协议签订后,涉及乙方征收红线范围内所有补偿全部完毕。

5、剩余补偿款项支付: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征收补偿款。乙方于收到该征收补偿款7个工作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完好交由甲方拆除。甲方应支付乙方房屋征收补偿款剩余未支付补偿款为210,000,011.89元。

二、本次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征收补偿完成后,将对公司业绩的改善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征收进度对上述征收补偿剩余款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近日,公司收到了本次房屋征收剩余补偿款210,000,011.89元。截至本公告日,涉及本次房屋征收的补偿款已全部到位。

三、备查文件

公司与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房屋征收公告范文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12月8日,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整体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公司房产征收事项签署《货币补偿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2016年12月17日、2016年12月27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公告》及《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年12月27日,按协议约定公司已收到征收人首期货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捌佰万元整(¥8,000,000元)。

特此公告。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房屋征收公告范文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市政府依法作出《关于汉城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决定》(宛政〔2016〕31 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实施范围:汉城河(杜诗路至入温凉河口)城区段沿岸区域,以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实施:宛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该区域各自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国有土地收回: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期限:本项目征收搬迁期限为60天,自2016年 6月24日至2016年8月22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南阳市中心城区汉城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六、行政复议及诉讼:被征收人若对《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汉城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决定》(宛政〔2016〕31号)有异议,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南阳市中心城区汉城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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