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审判泄密有什么措施
审判即审理案件,并给予判决。是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你对于审判泄密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审判泄密的相关法律知识。
针对审判泄密的主要措施
针对审判泄密的原因,我们应相应地采取以下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密意识,使有关人员“不愿为”。
众所周知,事物的现象是由内因决定的,只有从思想上解决问题,使有关的领导和审判人员清楚地知道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保密意识,才能正本清源,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使全体干警能够自觉抵制“自由主义”、“拜金主义”等观念的侵蚀,自觉抵制“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形成一个保守审判秘密的良好氛围,使广大干警面对审判泄密现象而不愿为之。
(二)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各项保密制度,将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个人,使有关人员“不能为”。
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保密规则,但我们仍要本着精益求精的宗旨,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达到进一步完善,并且按照各人岗位的不同,提出不同的要求。书记员有书记员的要求,法官有法官的要求,审判委员会成员有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要求,行政工作人员有行政工作人员的要求,甚至计算机工作人员和后勤工作人员也不例外。
只有不断地完善各项制度,将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个人,才能使有关人员面对审判泄密现象而不能为之。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惩处力度,使有关人员“不敢为”。
制度的制定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实施,不执行的制度只能是一纸空文,毫无实效可言。只有严格按照《法官法》、《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们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法,对违法违纪人员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严格追究其责任,才能使有关人员面对审判泄密现象而不敢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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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组织的形式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1、 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 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 总结审判经验;
(3)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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