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有什么区别和启示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公务员福利制度是指为了改善国家公务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而提供各种形式的补助与帮助的制度。国家公务员福利一般比较高,这是公务员成为最有吸引力职业的原因之一。国家公务员福利的内容大体卜可以分为集体福利设施、文体福利设施以及为满足国家公务员的不同需要而设立的福利补贴。
一、中美两国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的比较
1、基本工资的比较
公务员分类分级制度是美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前提和基础。1923年,美国国会颁发《联邦政府职位分类法》,并确立了同工同酬的薪酬原则。1949年,美国国会修订《联邦政府职位分类法》。根据明确的职位分类,共分为六种工资类型:一般行政人员工资、高级行政人员工资、邮政系统人员工资、驻外人员工资、退伍军人管理委员会医务人员工资、蓝领工人工资。这六种工资制度均自成系统,制定各自适用的工资表,实行着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工资制度。比如一般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表共分18等,第1等最低,第18等最高。第1等到第15等,每等分10级,第16等分9级,第17等分5级,第18等为1级,共165级。最高等级是最低等级工资的9-10倍。
比较之下,我国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从2006年7月1日起,根据《公务员法》的要求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我国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职务工资是按照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确定的,是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内容。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12个职务层次,每一职务层次分别设置若干工资。公务员按照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职务变动以后,职务工资也会相应变化。级别工资是按照公务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的,同样也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每一个级别对应1个级别工资标准。公务员的级别共分27级,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最高不超过14档。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2、津补贴的比较
美国公务员的津贴包括:(1)制服津贴,总数不得超过125美元。(2)住宅津贴和生活津贴。依据《美国法典》,对派往合众国、波多黎各自由邦、运河区和合众国领地和属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公务员,给予临时住宅津贴,以及租金、取暖、采光、燃料、煤气、电和水等生活津贴。(3)生活费津贴。给予派驻国外公务员的调任津贴、分居生活供养津贴、教育津贴和交通费等。(4)岗位津贴,是根据环境,给予驻国外地区工作雇员的津贴,岗位差额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金率的25%。(5)危险薪金津贴和其他津贴。此外,美国公务员还享受加班费、假期补助、购房补助等补贴。
我国公务员津贴补贴主要有:(1)地区附加津贴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同时考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来确定的。 (2)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体现不同地区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气候以及物价等因素来确定。(3)岗位津贴,是根据公务员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条件等因素来确定的。主要是一些特殊岗位,比如纪检津贴、警衔津贴等。(4)规范后的津补贴,根据中央的总体部署,自2007年起,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对公务员津贴补贴逐步进行规范。就我省而言,首先是在取消违规的津贴补贴后,对合法合规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归并,在职人员统一归并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大项,离退休人员统一归并为生活性补贴。规范后,各级各部门不得设立津贴补贴项目。同时,逐步规范为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在规定标准和范围内的,暂时予以保留。同时省对各设区市的津贴补贴设立调控线,对津贴补贴水平实行分档调控,合理控制津贴补贴水平的增长。对同级政府机关通过“限高、托低、稳中”的办法,逐步统一同级机关部门的津贴补贴标准。通过规范工作达到规范秩序和缩小差距两个目标,作到“四个统一”,即统一津贴补贴项目、统一津贴补贴标准、统一津贴补贴资金来源、统一津贴补贴发放办法。
3、奖金的比较
联邦政府奖励包括各种现金奖、工作成绩奖、政府推荐奖、高绩效提薪、荣誉与正式赞扬、休假奖等。《美国法典》详细规定了工作成绩奖、现金奖等措施。其中,工作成绩奖金额不得多于基本薪金率的10%,也不得少于基本薪金率的2% ,但是,经机关首长确认可以给予超过基本薪金的10%,不超过20%的成绩奖。奖金现金奖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但经人事管理署批准,可授予超过1万美元但不超过2.5万美元的奖金奖。为了吸引、安置、稳定优秀公共管理人才,联邦政府推出了包括“雇用奖金” (Recruitment Bonuses)、“安置奖金” (Relocation Bonuses)、“留人津贴” (Retention Allowance)的3Rs奖励措施。如“雇用奖金” 旨在吸引稀缺人才,包括一般职序列职位和高层职位、科学或专家职位、高级公务员职位等职位类别的人才,只要其与政府行政机构签订6个月以上的雇用合同,就可以获得一笔相当于任职后基本年薪25%的一次性“雇用奖金”。
我国公务员奖金指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4、福利制度的比较
总体说来,美国公务员福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公务员福利的形式和水平基本统一。公务员享受何种福利、通过何种形式获得福利都是比较明确的,并通过统一的福利补贴制度来获得生活或消费的满足。这些形式和水平通过各种法律和行政性的法规明确确定下来;其次,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是公务员福利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公务员所享受社会保险的等福利很多都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来实现。美国联邦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总体上略高于私企职工。
比较而言,我国公务员的福利制度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性。公务员福利制度的法制化程度明显偏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公务员福利发放的随意,弹性很大,形式也不统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公务员法》在这一点上都只是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指出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但在现实操作中,普遍存在着不平等和不规范的现象。各个部门的经济状况直接影响到公务员所享受到的生活性福利的项目和标准,不同部门之间的实际福利水平有较大的差异。我国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的是福利待遇:工时制度,福利费、节假日及公休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事假、病假、生育假、探亲假制度等。
二、我国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存在问题
通过分析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虽然历经多次变革,仍然存在不少差距和问题。
1、公务员工资福利管理体制缺少法律依据和细则。《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然而,一部《公务员法》不足以解决所有有关公务员的问题。国家应该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整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迄今为止,我国仍无一套成型的公务员“工资法”出台。就保险福利制度而言,目前我国现行的福利制度有的甚至仍执行上世纪八十年代出台的规定。这些都造成我国公务员在工资的制定、调整、福利的增补上无法可依,而解决的办法也只是以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文件通知形式不断做一些规定、补充、修改。
2、公务员工资收入系统基本工资主系统与福利津贴辅系统倒挂,内部比例失衡。2006年工改后,全国的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是统一的,但在津贴补贴方面,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各地各部门名目繁多的“津贴补贴”成为公务员的主要收入来源,这种情况在2007年开展的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之后,虽然得到极大的改善,但规范之后,在公务员工资结构比重中,基本工资所占比重偏低。以美国为例,公务员的津贴收入一般不超过薪酬总额10%,而我国公务员工资收入系统内部以基本工资为主的主系统与以津补贴为辅的辅系统形成倒挂,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没有一个恰当的比例关系,长期以来公务员工资收入系统内部一直处于低工资高福利的状态。不同地区间津补贴水平悬殊现象仍然存在,而中央政府对此却没有拿出有效的调控和管理措施。
3、职位分类缺乏科学性。职位分类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目前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按照职位分类制度实行的职级工资制。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仅仅是在以行政级别区分为主体的分类模式基础上,解决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和与工资相联系的问题,而忽略了公共管理部门中的复杂性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业性特点。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公共管理方面日益复杂,公务员工资制度体系与制度设计上还是过于简单化,不能满足公务员的不同层次、不同的需求,从而也难以起到激励作用。
4、增长机制缺乏激励效力。目前,我国公务员工资收入增长主要是通过职务晋升来实现的,而职务晋升却大多靠论资排辈,不能完全体现出其能力和所做出的贡献,同时,同一职务层次中,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之间,虽然承担不同的责任,但在工资收入方面的差距却相对较小,起不到相应的激励作用。其次,由于级别工资级差过小,导致收入很难拉开差距,缺乏激励效力。同时,以我省津补贴标准为例,相同职务层次均执行同一标准,不考虑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各项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激励导向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5、工资福利水平地区差异显著。就我省来说,沿海与山区、厦门特区与其他经济较发达地市等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水平由于政策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其差距越来越大,而全省的物价水平又相近,这一高一平造成了很大反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三、解决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问题的几点启示
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保障。合理工资福利制度可以促使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工作热情,可以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同时对实现公务员队伍的优化与稳定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对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与廉洁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法制化进程。在我国迈向法制化的进程中,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必须要通过颁布工资法令来加以确立。
1、通过认真研究,适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工资法》,用法律形式强化工资计划与工资基金的管理,加快工资分配的法制化建设,使工资工作有法可依。
2、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工资增长的期限和程序,减少工资工作的人为因素,实行工资指导制度,以法律形式调节地区工资关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机关事业单位依据当地平均工资和经济效益适当自主决定工资分配。
3、加快建立工资水平调查机制。工资调查的目的就是要能够高效地收集到真实的数据,我国地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应通过工资水平调查机制加强同一地区内部的工资水平公平性,将公务员地区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设置科学的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在遵守《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的同时,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公务员分类管理体制,针对不同的公务员职位类别,明细公务员职位的职组、职等、职系、职级。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灵活确定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制度。逐渐推广公务员聘任制,健全聘任制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构建与聘任制公务员相适应的弹性薪酬制度。
(三)优化公务员工资福利结构。优化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结构主要表现在:一是基本工资在公务员工资结构中应占主导地位,是工资结构的核心部分,应加重其比例,将规范后津贴补贴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基本工资。二是津补贴是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资的重要补充。将现有津补贴分级分等,根据不同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划分不同等级,充分发挥其激励的作用。三是福利是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必要补充,它解决的是公务员的生活负担,共同物质文化需要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公务员福利制度应该为公务员提供一种公平的社会保障和生活质量。
(四)讲求工资福利制度的艺术性和可操作性。现有的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存在“吃大锅饭”的弊端,对能力高低、贡献大小、政绩多少没有太明显的差别,未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有必要引进国外或大型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的管理方式,实行奖金与绩效相挂钩的办法,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制定一个设计合理、行之有效、贴近实际的薪酬指标体系,使个人所得与绩效、技能、贡献等相结合,从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中探索一条最佳最有效的“阳光薪酬”、“绩效薪酬”,切实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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