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是不是不能转让
你听说过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吗?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并在合同规定的时空内,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放弃该商标使用权,这种许可称为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相关法律知识。
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不能转让
案件简介
王某在1999年11月与某酒厂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约定某酒厂将其所有的第33类注册商标受权其独占使用。如果酒厂转让,事先应通知王某,王某有优先购买权。2000年6月该酒厂被注销,债权债务归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所有。后张某与李某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王某请求法院确认“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有效、“商标转让协议”无效。那么,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能转让吗?
案情解答
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不能转让。
《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1)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某酒厂签订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某酒厂转让该商标,事先应通知王某,王某有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张某违反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张某与李某订立的“商标转让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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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使用许可的基本内容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诉权。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专利:
独占专利许可合同: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按照这一合同,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其专利的权利,被许可人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给专利人使用费。这种合同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但不能许可第三者使用该专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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