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范文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又是一个弱质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日常生活中,农业风险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范文一:论农业保险的问题与创新
2011年初的特大旱灾给全省农业造成重创,受旱面积107.7万hm2,12.95万头(只)大牲畜因旱灾出现饮水困难。2012年上半年,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地遭受了雪灾、旱灾和洪涝等自然灾害,受灾面积29.904万hm2,1.464万hm2绝收,倒塌房屋372间,直接经济损失10.66亿元。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旱灾比较严重,连续性强[2]。近些年,旱灾成灾面积占总成灾面积的比重均在五成以上,2009年更是达到62.66%。
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发展现状
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办以来,河北省农业保险整体发展状况有所提升,覆盖面不断扩大,2009年参保农户632.79余万户,覆盖全省11个设区市,发生农业保险赔款4亿元,受益农户48.56万户,保险保障功能初步发挥[1]。通过表1的数据统计,2007年至2011年间,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均呈上升趋势,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的比重非常小,且成小幅下降的趋势。就河北省而言,2008年以来,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虽然保持着18%左右的稳步增长,但作为农业大省,其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较低,始终维持在4%左右[2]。此外,笔者根据河北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河北乡村人口总数计算得出河北农业保险密度,即平均每个农村人口为转嫁农业风险所支付的保险费,数据显示,从2007年至2011年,河北农村人口人均保费成上升趋势,农业保险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所提升,但绝对值偏小,2011年仅为21元。
2存在的问题
保险供给不足。截止2011年,河北省共有24家财产保险经营主体,仅有三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农业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试点险种为主,如奶牛、能繁母猪、玉米、小麦、棉花保险,且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比如小麦按每亩保险金额300元;奶牛按每头保险金额5000元,一旦受灾,农民最高也只能获得基本的成本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在保险责任上,主要承担风灾和雹灾对投保种植物造成的损失;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投保的养殖个体的直接死亡,而普遍存在的旱灾,病虫灾害等均不在保障范围之内[3]。
有效需求不足。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保险市场潜力巨大,然而目前农业保险推进比较缓慢的重要原因是农民购买力不足,投保意识差。在2007年至2010年,河北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由4293.4元增加到5858.0元,恩格尔系数平均为33%,农民生活水平仍处在较低水平阶段,即使有参保意愿,也缺乏实际购买力[4]。此外,中国农户普遍存在防范风险意识不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程度偏低,靠天吃饭的同时,更多依赖政府的农业补贴和农业救济。
技术有限及缺乏有效的经营模式。河北省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体现在险种类型少,保障范围小及理赔成本高等方面。2009年河北省共承保农业保险金额119.83亿元,保险费收入5.57亿元,赔款支出3.99亿元,保额损失率为3.33%,保险赔付率71.63%。河北省曾出台农业保险相关补贴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试点,保费由农户承担20%,各级财政承担80%,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上的财政补贴比例较高[4]。然而,河北省政府的经济实力比不上经济发达地区,很多地区出现财政困难,财政补贴很难及时到位,从而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开展。2004年以来,我国各地开始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试点工作,然而针对河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研究较少,一直没有形成有效成熟的发展模式。
建议及创新
1探寻适合发展的模式和制度
河北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以政策性试点为主,占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九成以上。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无论采用何种运行模式,国家财政及政策支持都是其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目前国内已经出现的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各具特色,为河北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比如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推行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安信模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推行的围绕和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的“安华模式”;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创立在四川推行的“安盟模式”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根据河北省经济环境和农业保险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发展农业保险要依托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同时以商业保险为辅,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和制度。
2完善经营技术手段
加强险种开发技术,开发产品销售渠道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创新适应农村需要的保险产品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协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断扩大现有政策性险种的覆盖面,提高奶牛、能繁母猪、玉米、棉花、小麦等已有险种的覆盖率;在地方财政有实力,有条件的地区适当增加财政补贴险种。河北省地理环境优越,适合种植多种农作物及经济作物,形成了很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品。针对特色经济农作物加大险种开发力度,比如辣椒种植、塑料大棚蔬菜保险等,带动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5]。同时,探索开展销售渠道创新,加强与农经站,防疫站等农村基层组织及合作社的联系,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使农民真正了解产品,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
提高风险保障范围,探索巨灾风险管理技术从近几年河北省受灾情况来看,旱灾是其最为主要的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可忽视。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必须探寻有效的风险转移途径。通常可以通过再保险和保险风险证券化转移承保的巨灾风险。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接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自1996年第一份巨灾债券发行以来,截止到2011年巨灾债券的累积发行量已超出376亿美元。从巨灾债券覆盖的风险来看,美国以飓风为主导,其次为地震、欧洲主要为风灾[5]。相比我国,一方面由于没有充分详尽的历年灾害数据,巨灾再保险产品匮乏,农业保险承保人分保难、成本高;另一方面,我国尚未正式启动保险风险证券化,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途径有限。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开发适应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巨灾债券产品,利用再保险向国际保险市场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势在必行[6]。
提高理赔效率,加强保险理赔技术创新河北经济发展水平较发达地区有所欠缺,农民整体素质较低,对保险的理解和信任程度有限,因此发展农业保险首先要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一线,尤其重视理赔工作。与农村基层组织合作,聘请有经验的农业工作人员担任查勘定损工作,深入灾情现场,保证定损准确性,提高农民对理赔结果的信服度。其次,引进先进的保险理赔技术,降低理赔成本,控制道德风险。近年来一些国家推出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合同就是一个理赔技术的创新。农作物产量通常与天气情况有较强的关联性,比如降雨量多或少都会导致农作物产量变化。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就是针对天气变量导致产量下降的情况予以赔付。以小麦干旱指数为例,用降雨量评估干旱程度[6]。假定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不足80mm且在40~80mm时,每个保险单位赔付30元/mm;降雨量小于40mm时,保险金额为3000元。假定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为70mm时,每个保险单位赔付额为(80-70)×30,即300元;当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为30mm时,则为3000元。由于补偿并不取决于实际损失,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易于控制。在承保、理赔环节所需信息简单且易于获得,降低了经营成本。此外,指数保险合同具有标准化和透明性的特征,很容易在二级市场流通[6]。
3开展业务创新,加快发展步伐
价格及收入保险创新。农产品价格波动增加了农户收益的不确定性和生产决策的难度,缺少价格风险管理成为一些农户陷入贫困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1]。传统上农产品价格被认为是不可保风险,这是由于价格波动无法通过统计进行科学测算,难以对风险进行合理定价。美国于1996年推出了有政府补贴支持的联邦农作物保险产品。即参保农户在种植前选择一个收入保险项目和赔付率,如果收获后的实际收入小于预期收入和赔付率的乘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差额部分。在美国,2006年收入保险所覆盖的农作物面积占全部政府支持保险项目所覆盖农作物面积的比例从10年前的7%上升到57%。法国安盟保险2010年结合资本市场工具开发出同时支持自然灾害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的市场化收入保险产品[1]。根据各地区的历史产量、期货市场价格与历史价格确定农作物保险价格,结合承保的土地面积,承担保险责任。无论是因自然灾害或是价格波动导致农作物收入减少,均可获得保险补偿。
订单农业保险创新。订单农业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在产前签署定单合约,农民按照合同要求组织生产,把产品销售在产前完成,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可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和稳定农民收入。但在实践中,当遇到自然灾害、市场价格波动、农业企业融资困难等因素影响,导致目前我国订单农业履约率偏低。若在这一过程中引入保险机制,利用保险公司在承保农作物保险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财产保险的优势,可为双方履约提供保障。2012年3月8日,国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6]。
总结
河北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在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制定激励机制引导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引进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针对河北省自然环境、农业生产的特点进行创新,着重开发适应河北省需要的农业保险险种,以保障河北农业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范文二:中日农业保险体系对比分析
我国传统的农业保险发展路径是通过“上任务、设指标”来推动市场业务规模的扩大,到20世纪90年代,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但也有亮点。一是依靠新疆建设兵团的大力支持和隶属于建设兵团的新疆兵团财产公司(2002年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大力推动,新疆的农业保险保持一定的规模;二是云南的烟叶保险也有着自己的特色。但新疆和云南农业保险的坚持主要取决于当地对重要农业生产的重视,其经验难以大规模复制。我国农业保险运营体系包括商业性运营模式、政策性运营模式和其他运营模式。商业性运营模式主要是指商业保险公司独立自主经营农业保险,自负盈亏。其他运营模式主要是指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采用互助保险模式举办渔业互助保险。当前,政策性运营模式是中国农业保险的主体,又可分为保险公司自营、政府委托保险公司代办和政府保险公司联办等三种模式。保险公司自营模式是指受政府政策支持,由保险公司自营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商业财产保险公司自办、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自办以及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自办等模式。政府委托保险公司代办模式是指地方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当地的农业保险,并予以财政补贴,典型代表是农业保险的“苏州模式”。“苏州模式”始于2006年7月,遵循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等原则,开展农业保险相关业务。中标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除部分开支管理费,余皆入农业保险基金,由地方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政府保险公司联办模式是指政府和保险公司共担风险的农业保险联办模式,在浙江、淮安、宿迁和北京均较为典型。其中“浙江模式”是由在浙多家保险公司组建的“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根据省政府授权运营农业保险,按照约定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共同提供保险服务。“淮安模式”和“宿迁模式”是指政府与一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条件或比例共同承担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北京模式”的特色在于除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共担风险外,还引入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士再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共同应对农业巨灾风险。
农业保险业务方面
(一)日本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趋于成熟完善
日本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在1947年后逐步开始实施时只有农作物水稻和麦类、桑蚕,家畜牛、马、种猪、山羊、绵羊。之后,伴随日本农业发展、灾害统计的进步、农户对灾害风险分担的需求增加等,于1949年增加了农业保险合作社及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自主开展的保险业务。1972年和1978年分别增加了果树和旱田作物、园艺设施保险业务。2003年,扩大了农户自主选择农作物保险承保方式以及补偿比例的范围。2007年提高了大豆和马铃薯全抵承保方式的补偿比例。目前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见表1。日本政府强制性保险对象是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水稻、陆稻与麦类作物;农业保险以农户需求为出发点,农户无需求的不在政府补贴的保险范围内。因为农户散养禽类的很少,基本是工厂化饲养与加工。现行农业保险品种和业务也是随着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户需求的变化而确定的。2005年日本水稻、麦类和乳牛的承保率已分别达到90.7%、86%和87.7%。日本农业保险具有一定强制性,日本政府规定,在农作物保险中,对稍具规模农户,如北海道水稻、陆稻经营规模为0.3~1公顷,麦类为0.4~1公顷及以上的农户;都府县水稻经营规模为0.2~0.4公顷,陆稻、麦类为0.1~0.3公顷及以上规模经营户,必须参加保险。小规模农户可通过加入农业共济组合申请农作物保险,如表2所示。
(二)中国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逐渐开展
我国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涵盖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以及其他保险业务,其中种植业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和果树以及其他种植业保险产品等;养殖业包括大牲畜、小牲畜、家禽、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保险产品等;林业主要指森林火灾保险产品等;其他包括农房、农机具以及渔船保险产品等(见表3)。我国农业保险投保方式均为自愿参加,尚未出现强制保险。我国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基本处于试点或产品设计阶段,如安信农险曾选择上海南汇西瓜作为全国首个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试点标的,人保财险针对海南的天然橡胶开展气象指数保险创新试点,国元农险选择安徽省长丰县、怀远县分别作为旱、涝产品的研发基地等。中国农业灾害的承保率(保险金额占中国农业生产风险总金额的比重)2009年仅为10.03%,距离农业发展需要和农户防灾减损需求相差甚远。
农业保险统计与补偿制度方面
(一)日本拥有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统计与补偿制度
日本农林水产省统计局对各种可保作物都要进行年度收成抽样调查,以地域可保作物收成平均数确定保额,再根据每个都、道、府、县过去20年灾损资料计算出该地的基准费率(一般每3年修订一次),都、道、府、县政府再把所辖全部耕地(如根据地形、栽培作物、农户受灾几率等)划分为若干同类风险区,保险费率是由各个共济组合在不低于这个基准保险费率的范围内设定保险费率,也可在适宜合作社内,根据灾情制定各风险阶段的保险费率。不同风险不同费率既有利于地区或农户之间的公平,也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因为农户支付的保费是根据以前的数据计算的,与农户获得保险金额的期待值相等。在农业保险理赔方面,为提高灾害补偿效率、减少或杜绝道德风险,对于小微灾害不进行受理。以农作物保险为例,农民虽然可选择不同的投保方式(见表4),但是质量保险、灾害收入保险和以农户为单位的全抵承保三种方式,却只适用于那些能够比较准确提供产量(及产值)销售资料的农户才能够投保。承保农户发生灾损后,可向共济组合发出灾损通知;随后共济组合进行灾损核实后向联合会报告;至于质量保险、灾害收入保险和以农户为单位的全抵承保三种方式的保险,由共济组合会员农户选举出灾害评价员与共济组合工作人员一起进行确认。随后,依据农协掌握的农产品销售数据为基础与该次收获后产量或产值进行比较,确定损失。以每块耕地(指由农田道路、田埂、水路等划分的小块耕地)为单位的承保方式和以农户为单位的半抵承保方式不利用销售数据,灾损评价员与共济组合等组织的人员一起确认灾损。若出现巨灾,联合会向农林水产省报告,由农林水产省认定损害程度;灾害规模较小的情况下,联合会可自行认定损害程度。不管具体情况如何,联合会都会将灾损最终认定的通知送达共济组合,共济组合据此为依据支付农户保险赔偿。整个损失评价过程,农户评价员起主导作用,因此纠纷极少出现。
(二)中国农业保险统计与补偿制度尚在探索之中
鉴于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农业保险统计类型多样,尚未像日本形成科学有效的体系。目前的农业保险产品大多采取“主险﹢附加险”模式,例如,中央财政补贴支持的种植业保险,主险涉及6种主要灾害,不同的标的费率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尽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着很大的自主权,但同样采取“主险﹢附加险”模式。正因为主险至少承保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自然灾害,使得费率偏高、保额偏少,农民灾后仅能获得基本的物化成本补偿(见表5)。
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方面
(一)日本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大
在日本,从1929年《家畜保险法》颁布到1947年《农业灾害补偿法》颁布间的18年中,农业保险没有实质性进展。直到《农业灾害补偿法》颁布后,政府的大规模财政补贴和对种植业采取一定强制保险后,农业保险才逐步发展起来。目前,国家补贴农业保险费率在50%以上(见表6),补贴的农业保险事业费可达共济组合、联合会经常性事业费的50%左右。国家补贴这些费用的原因在于农业保险与一般损害保险相比,保险费率过高。例如,陆稻、麦类和水稻的全国平均保险费率分别为18.658%、11.578%和2.755%(见表7),是建筑物火灾(约为0.05%)的数十倍乃至数百倍,再加之农业保险运作经费,若由农户自己负担就很难使其愿意加入共济组合,况且确保粮食安全是政府的职责之一,国家在财政预算内补贴上述费用是必要的。
(二)中国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有限
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一直有着政策支持。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就免征农牧保险营业税,2007年中央财政补贴才开始直接介入农业保险,国家政策开始从税收减免转向直接的财政支持。当前,就种植业保险而言,中央财政对黑龙江、内蒙古、吉林、河北、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四川、云南、海南补贴40%;对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补贴35%。就养殖业而言,中央财政对能繁母猪保险补贴保费50%;对奶牛保险补贴保费30%;对牦牛和藏系羊保险补贴保费40%。此外,中央财政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补贴50%和30%保费;对海南的天然橡胶补贴40%保费。在已有的试点中,都只是在小范围试办,其推广乏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补贴力度不够,这种小范围的供给与农业防灾减灾的需求还有较大缺口。
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方面
(一)日本拥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法规
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实践都表明,相对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农业保险顺利开展的保障。日本是发展农业保险较早的国家,农业保险的地位及其运营规则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日本1929年颁布《家畜保险法》,1938年颁布《农业保险法》,1947年修改合并两法为《农业灾害补偿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政府职责、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以及费率制度、如何计算赔款和进行再保险等有详细的规定。为更好的运作农业保险和让农户更积极地参保,日本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已修订过23次,最新版本为2009年。迄今,日本已形成可持续、全覆盖、惠农保农的灾害补偿制度。
(二)中国尚无专门性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转移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政策保障。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非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我国的保险法主要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以商业保险法调整农业保险活动,难以建立起明确、稳定、清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实践带来了很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支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的利益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如何保证农险的投保面等问题都难以明确或得不到有效落实。
日本经验对中国的借鉴
(一)赋予农业合作保险更多的发展空间
日本经验证明,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农业保险更具可持续性。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独立经营或政策性运营模式运作农业保险,无法摆脱其逐利的动机,难免出现诸如风险高的业务不愿开展,赔付高的时候惜赔不赔,套取国家补贴等行为,加之农业保险预期收益偏低、业务分散、运营成本高、道德风险大等特点,农业保险很难得到有效推广和普及。结果,农业保险无法化解农业风险,更谈不上保农惠农。农业保险面对的是2亿农户,过高的交易费用和无处不在的道德风险是其死结。互助合作组织则是该死结的解决之道。事实上,一批政府支持的非营利性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已经存在,如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农垦互助保险、北京市果树谷物养鸡风险互助、石家庄奶牛互助会、浙江金华奶牛互助保险等等。农业合作保险的成本较低,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费用,并且能够形成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机制。农业合作保险或许能够缓解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高成本、高赔付率”的“双高困境”。因此,在农业保险制度框架内,借鉴日本官员在互助组织兼职等方式提高农业保险互助组织地位,赋予其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实施有条件的强制保险
在我国国民经济各个产业中,农业生产周期长,基本上还是靠天吃饭,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差,农户自身的防灾抗灾能力更是极其有限,因灾致贫的现象仍较为常见。提高农业保险的承保率可使农业风险得到转移、分散,可以实现将不稳定的风险转化为稳定风险,对解决“三农”问题十分必要。但农业保险现状却是:如果按农民能接受的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如果按保险公司能接受的费率,农民保不起。而且,农业保险是一种道德风险相当高的险种,不同于其它商业性保险。正因如此,自然灾害让农业保险处于“赔不起、保不起”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所以,借鉴日本农业保险经验,实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是提高承保率的一种可行选择。我国可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保险和其它惠农政策捆绑,将农作物保险变成有条件的强制保险。
(三)建立巨灾分担机制
日本的农业保险特别注重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的作用,通过再保险和农林渔业基金等形式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我国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极为罕见,也尚未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等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非常谨慎。农业保险风险难以分担,商业再保险基于其高昂的成本,亦不适于农业保险。在国家缺少相应的巨灾基金,保险公司不愿独自承担不对称的过高风险时,再保险或农业风险分担机制缺失就成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桎梏。因此,发挥政府和市场应对巨灾风险方面的合力,借鉴世界银行等提倡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的合作模式,即建立由政府主导,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涵盖国内国际资本市场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是一个必然选择。
(四)优化保费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落实中央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的大力支持,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只有在省级财政部门和农户分别承担一定比例保费的前提下,财政部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的这种“联动补贴”方式,虽然在操作上有利于防止地方“套取中央补贴”,但其弊端也非常明显:一是这种补贴方式由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滞后性,会降低农业保险基金到位的及时率;二是可能引致补贴效果的“不公平差异”。与发达地区相比,往往更需要农业保险的粮食主产区和一些中西部地区由于财力困难难以长久支撑高额的地方财政补贴,使得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能更快和更多地享受上一级财政补贴,产生补助累退效应。因此,借鉴日本经验,从基本保障原则和现有财力出发,在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调整和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相关政策,将试点保费补贴进行推广普及的基础上,由财政逐步承担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费,不仅可弥补财政救灾资金的不足,而且也有利于使财政负担实现均衡化,保障农业保险的可持续性。
(五)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借鉴日本农业保险的立法经验,制定适合我国需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如《农业灾害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健全和持久发展的重要内容。
(六)农业保险产品向“菜单式”模式发展
在今后的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中,借鉴日本经验,可考虑采取“菜单式”模式。具体而言,提供给农民可以选择的一系列菜单,每个菜单承保一种灾害风险,不同风险区划的费率有所不同,由农民根据自己的需求按菜单自主选择。“菜单式”农业保险产品不仅有利于降低农业保险费率,而且更符合不同风险区划农民的差异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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