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诸城创业扶持政策,诸城创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03-07 18:04

诸城创业有什么关于扶持方面的优惠政策呢?诸城创业优惠政策又是指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了“诸城创业扶持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6诸城创业扶持政策,诸城创业优惠政策

诸城全民创业园优惠扶持政策

1、场地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者,3年内实行场地租金优惠政策。入驻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租金减免80%、第三年租金减免50%。

2、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在创业园内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财政在国家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内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由财政按国家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不再贴息。

3、一次性创业及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成功创业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4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4、税费减免。对入驻的自主创业者,可放宽准入领域、登记条件、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注册资本(金)限制,申请试营业制度,并可在3年内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5、免费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可申请免费参加创业园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其他人员可优惠参加。

6、符合条件入驻的大学生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具体规定按《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1】8号)执行。

诸城创业好政策

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诸城近日出台支持就业创业政策。

据了解,诸城市将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创办者,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资金扶持

设立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对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教育培训等项目,特别是种子期、初创期、具有成长和诸城市人民政府文件诸政字[2016]6号科技进步潜力的中小企业以及人才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扶持小微企业

落实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政策,完善公共产品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不在目录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各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创业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创办者,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创业实体,可按吸纳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5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培训补贴

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制,统筹编制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将初级工市级培训补贴提高到400元/人,中级工、高级工提高到600元/人。

扶持重点群体创业

调动专业人员创业积极性。经与单位协商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机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一线特别是边远村镇工作。“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到镇街事业单位服务满1年后,如有岗位空缺,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招聘要结合服务期满基层项目毕业生数量,按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毕业生总数30%的比例,拟定定向招聘计划。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并报经潍坊市人社局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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