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看见破坏共享单车的可以报警吗?

发布时间:2017-06-23 16:18

共享单车是现在一种新形态的服务,为很多人提供了便利,共享单车的法律规定也开始有了明确的规定,爱护共享单车是公民的义务,当然也是有破坏共享单车的现象存在的。下面就是jy135网为大家整理的第三人看见破坏共享单车的可以报警吗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给更多人哦!

第三人看见破坏共享单车的可以报警吗?

一、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是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

租金是共享单车企业的主要收入源。目前业内也仅有单车成本为300元左右的ofo宣布,已经找到了非常健康的现金管理方式。

优缺点:

与网约车不同,自行车的运营受季节变化、天气状况等影响也比较大。至于遇上台风暴雨,则无论地处何方,共享单车出行的订单量,都会直线下降甚至归零,而平台还得面对更加高昂的车损折旧成本。

与“有桩”的公共自行车相比,这种随时取用和停车的“无桩”理念给市民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导致“小红车”和“小黄车”的“乱占道”现象更加普遍,城市空间的管理因而变得更加困难,这也就需要相应的管理规定出台。

二、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三、第三人看见破坏共享单车的可以报警吗:

当然是可以报警的,共享单车现在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在也是有共享单车的法律的制定的。

这不是硬性规定,取决于第三人自己想不想报警。

四、故意损害财物罪:

1.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综上所述,关于第三人看到有人破坏共享单车要不要报警这个问题,是可以报警的,这是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不涉及到不报警就会触犯什么法律,所以完全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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