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环境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7-04-28 17:26

互联网业发展迅猛,网络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网络环境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关于网络环境的议案,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网络环境的议案

关于网络环境的议案范文一

关于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加快网络立法的提案

目前世界互联网业发展迅猛,网络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2.1%。可以说,互联网已全方位、多层次地介入了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着日益广泛的公共影响力。当然,互联网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一方面,它作为全民的信息发布、接收和服务平台,体现着社会舆论的公开化、多元化和直接性、便捷性的特点,促进社会民主化进程,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民意,解决了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隐秘性特征,在信息传播便捷的同时,网络平台上也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和严重的隐患。

一、网络侵权行为严重。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使人们在网络平台上可发布任何信息,包括虚假信息、散布谣言,使网络成为发泄私愤、扰乱视听、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工具。

二、网络不良信息泛滥。大量负面、攻击、诽谤及黄、赌、毒信息充斥网络,毒害网民,恶意中伤公民、企业和政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三、以造谣生事、攻击他人和组织、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网络黑色产业链”甚至“网络黑社会”已成为社会毒瘤。“网络黑色产业链”、“网络黑社会”是一种有组织的网络犯罪团伙,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引起全社会的深恶痛绝。企业、公民甚至政府疲于应付网络黑洞和陷阱,干扰了社会正常秩序,误导了民众情绪,损害着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是目前网络亟需清除的毒瘤。

可以说,网络上的失德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网络平台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严重缺失。虚假的、不良的、恶意诽谤的信息借“舆论监督”之名泛滥,使网络的某些空间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网络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社会公众对杂象丛生的互联网现状表示担忧,要求尽快净化和规范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呼声日渐增多。

目前,互联网的规范管理已日益受到国内外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互联网的有效管理。从2000年开始,我国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互联网的经营管理办法》等诸多“办法”;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但是,这些办法和决定尚未成为规范互联网行为的正式法。由于相关规定不全面,法律效率较弱,使得一些网络违法犯罪认定原则笼统、量刑较轻、打击力度不够,因此,我建议在坚持管放结合、引导为主、依法治理的原则框架下,加快网络立法进程。

一、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公民身份认证体系,实施网络实名制。

根据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必须以立法的方式建立规范、有效、便捷的网络公民身份认证体系。该体系可以借鉴我国金融信用体系的经验,由政府设立专门部门进行主导和管理,实行统一的公民身份标准、网络身份标准及各项相应的管理制度,为互联网上相关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的安全有效开展奠定法律基础。

二、抓紧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网络电子签名法、网络舆论监督法等专门法律。

专门法律涉及到互联网平台的具体领域,各项专门法律的配套实施才能做到对网络平台依法管理的全覆盖,使网络环境的综合治理有效进行。

三、从法律层次上明确界定网络违法犯罪的裁量标准。

网络违法犯罪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为了客观、公正、有效的甄别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有明确、公正、可操作的裁量标准。为此,应尽快建立公正权威的网络违法犯罪的执法体系。

四、将电子证据列入《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网络违法犯罪一般是电子证据。而目前电子证据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因此,网络执法存在着电子物证转换的实际困难。这已成为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软肋。建议将电子证据列入《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

五、从立法层面加大对“网络黑色产业链”、“网络黑社会”的打击力度,根除网络毒瘤。

网络立法要划清个人违法犯罪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界线,制定相应的量刑标准,增强对网络有组织犯罪的震慑力和打击力。

网络立法涉及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在审慎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给网络监管一个法治的支撑点,使我国的互联网成为自由、公正、合法的有效信息平台和网络生活空间,为弘扬社会正气、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服务。

关于网络环境的议案范文二

重庆移动沈长富议案:构建健康网络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重庆公司总经理沈长富今年带来的议案为《关于加强网络规范管理,构建健康网络环境的建议》。

他表示,“今年我的提案主要是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的内容管理为主,对于网络环境的建设,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正面引导。”

沈长富在议案中提出,“由于网络发展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因此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网络的全方面建设,促进网络的健康、和谐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沈长富提出,“构建和谐网络、健康网络、法制网络,应从加强网络法制建设、道德建设以及加强网络监管着手,强化网络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

应完善网络法制建设

沈长富认为,网络建设首先应完善相关网络立法,扩大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调整范围。在民事立法领域,侵权责任法应该对网络侵权作出特别的规定;在刑事立法领域,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新型的网络犯罪予以惩处。

沈长富提出,应建立网络监察队及网民举报机制,对查清的网络犯罪加以处罚。公安机关可进行定期网络巡查与不定期抽查,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可采取强行关闭违规网站,拘留犯罪嫌疑人等。

同时,应加强网络法制教育,普及网络法律法规。他认为,应加大网络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加大曝光网络犯罪事件,从而达到教育网民,普及法律的目的。

需抓好网络道德引导

沈长富在议案中提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法律所不及的领域,需要道德的约束。

一方面,要树立良好网络道德风范,表彰网络社会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网络风气,规范网络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

另一方面,要建立良好的道德约束机制,发挥群众的舆论监督。利用网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积极作用,给予网民正确的引导,使群众自发对不良信息及其传播者进行谴责。

应完善网络监管机制

沈长富认为,规范网络管理,有必要在所有环节都织起一张“罗网”,将所有隐藏着不良行为的非法信息都过滤在外,保护网民的安全。

应加强对发布内容的审查、过滤,如设立违规信息纠察、举报机制以及网络用语分级机制等,对网络用语按一定标准区分为限制级、禁用级等,并根据使用频率进行不同的处理,有的不良用语还可以直接屏蔽。

同时,应加强对信息渠道的监督与规范,根据参与信息传导的渠道,在信息传导中的作用不同而分级,根据不同分级对其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承担不同程度的监管责任。

沈长富进一步提出,应加强对信息终端的规范,对电脑、手机等终端装备具有一定识别功能的软件。此外,应对部分网络娱乐等实行分时段开放的方式,既可丰富网民的业余生活,同时约束网民,及时遏制沉迷网游的不良之风。

关于网络环境的议案范文三

关于整治“黑网吧”净化网络环境的议案

议案代表:韩继高等10人

案由内容:

中小学校都开展过“远离网吧”主题活动,主要以教育在校学生远离网吧,健康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为目的,让学生能走进宽敞教室,回到温馨家庭。经过学校、家庭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社会营业性网吧经过整改,大多规范经营。但是,校园周边许多小区里却隐藏着私人开设的黑网吧。这些黑网吧,往往没有营业执照,仅有几台电脑的规模,卫生环境很差,并且前来上网的人群主要是未成年中小学生。黑网吧藏在楼群中,建在学校旁,给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代表建议:

黑网吧存在的现实情况,应引起极大的重视。有关部门应更多走进校园,走到学生及其家长中间,切实了解黑网吧运营的现状,掌握其所在位置,运作方式,依法查处,严惩不贷,并将惩治结果公布与众,并提倡广大群众参与到举报黑网吧行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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