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业人员创业贷款政策
对于深圳失业人员想要创业,最难的可能是资金的筹集问题了,为解决这个问题,深圳政府出台了失业人员创业贷款政策,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深圳失业人员创业贷款政策内容。
深圳失业人员创业贷款政策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方便借贷款人办理借款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深圳市商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深圳户籍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作伙伴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时,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向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有效的深圳市《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二) 项目计划切实可行且符合项目政策文件范围;
(三) 自筹资金达到贷款金额10%以上(贷款前以借款人名义存入深圳市商业银行,与贷款本金一并使用)。
第四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五条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每人最高不超过两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后,不再享受有关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七条 贷款期间,深圳市商业银行应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借款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躲避或者拒绝。
第八条 借款人未将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有其他违约行为,银行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且不能再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肥时,深圳市商业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深圳失业人员创业贷款程序
(一)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提交 以下资料;
1.《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呈批表》;
2.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A4纸规格);
3.借款人个人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查验原件留存A4纸规格的复印件)。
(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推荐。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在接到申请资料后IO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审核借款人的资格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出具是否同意贷款的推荐意见。 街道(镇)尚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借款人直接向本人《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机构申请。
(三)劳动部门审查。借款人向市、区劳动部门申请审查。市、区劳动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有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推荐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对直接受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四)商业银行审核、签订贷款合同并放贷。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参考劳动部门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答复是否给予贷款,并办妥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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