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的共同效力

发布时间:2016-12-09 17:32

你知道物权吗?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的共同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一原则有例外,就是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

(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留置权无论成立在先还是在后都优先于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和质权;

(2)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关于物权的共同效力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

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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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所谓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包括生产、收取孳息、没收、添附、先占和善意取得等。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互易),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

取得原因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1,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2)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物权消灭的原因

主要有:

1,法律行为.这又包括抛弃、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物权存续期限或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来消灭物权主要是在合同规定中,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合同规定的物权归于消灭。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主要有: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法定期限的届满;还有因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他物权,两主体混同后,此种物权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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