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7-04-14 15:10

广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一.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二.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三.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四.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五.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六.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条件如下。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广州廉租房申请流程:

1.领表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3.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

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4.复核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5.批准和公示

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拟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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