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胎罚款政策

发布时间:2017-05-27 15:41

为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人口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计划生育的基础上提出了单独二胎政策。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二胎罚款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二胎罚款政策

2017年二胎各地罚款政策

1、广东:广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①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②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③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安徽: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安徽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湖南: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

湖南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4、河南: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河南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5、湖北: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湖北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6、山西: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

山西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规定情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7、陕西: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陕西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征收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当事人分别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2017年二孩政策解读

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二孩生育政策。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准备生育二孩和已经怀孕二孩的夫妇,可直接到现居住地社区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其他计划生育政策必将有一个配套调整,这里主要涉及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问题。我国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政策调整方式。

一、 “老人老办法”。

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计划生育的家庭将依法享有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给予他们的相关奖励和优待,如果他们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按照相关规定条件和标准,依然继续享用相关的奖励和政策优待。

二、 “新人新办法”。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新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新政策执行,不再享有原有的独生子女相关的奖励优待。

三、奖励不收回。

对过去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现在又想生第二个孩子,就不再进行奖励,但是过去已经奖励的不收回。

二孩政策解读

一、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行为,只要符合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均为合法生育

二、新《条例》第十三条中,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也就是说,再婚夫妻与初婚夫妻享有相同的生育权利。

三、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审批或变相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可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明、户口本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或者登陆“成都市卫生计生委官网”点击“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上传相关资料,办理生育登记。也可关注“四川卫生计生”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办理业务,足不出户在网上或手机即可搞定。完成登记后,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可到网约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免费发给,并提供相关咨询、保健服务。

四、符合以下情形,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的,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受理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不退回。

六、关于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七、新《条例》规定: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针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新《条例》规定,应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如果违法生育当事人不在一个县内的,计征基数按照其各自的标准执行。

7、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明确不鼓励晚婚晚育,取消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假的有关条款。

对2016年1月22日省条例修正案出台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是否补休晚婚奖励假问题,根据法律可追溯性和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给予补休。

新规定:不管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可以享受延长60天,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新的生育奖励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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