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02 06:22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小编特别为您收集了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闻一

2011年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不断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结构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三是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四是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同时,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为确保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通知》还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闻二

城关区地方税务一局认真落实优惠政策

中国甘肃网11月04日讯 近年来,城关区地方税务一局按照“严密监控税源应收尽收,着力培植税源应免尽免”的征收管理指导思想,确保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特别是认真抓好西部大开发、下岗再就业、文化体制改革、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高校学生公寓后勤社会化改革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主动为企业解决涉税难题。

该局自2007年3月成立至今,已依法为1340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了减免税审批,共计减免税款19004万元。其中下岗再就业个体工商户1207户,减免税款287万元;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18户,减免税款757万元;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28户,减免税款1477万元;文化体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减免26户,减免税款14793万元;医疗机构优惠政策减免4户,减免税款126万元;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减免5户,减免税款177万元;高校学生公寓后勤社会化改革优惠政策8户,减免税款227万元;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减免44户,减免税款1160万元。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创业者开辟了“绿色通道”,切实帮助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度过创业难关,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得到了实惠,也有力的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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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2015年4月,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新指标、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2015年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多项激励惩戒措施,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2015年5月以来,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安排,税务总局结合各地反馈情况和工作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逐步对《管理办法》中需要细化的条款进行明确。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管理办法》中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条款内容进行了完善,对《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的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1.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纳税信用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根据《管理办法》和85号文的规定,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评价系统记录年度将其评为D级,且D级评价保留两年。

2.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升级优化后,系统可实现动态调整指标信息的自动采集和动态调整任务的自动发起,以减轻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工作负担。

3.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有序公开。目前,B、C、D信用级别只供纳税人自我查询,税务机关不主动对外公开,税务机关暂不存在调整B、C、D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的问题。

4.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税务机关刚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就进行动态调整的情况发生。

(二)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

《公告》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在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目的是为了让纳税人了解当前的纳税信用状况、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日常行为,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

(三)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

《指标和评价》经过一年的施行,各地反馈,纳税评估、大企业审计、税务稽查等非经常性指标的扣分分值较低,与10分的起评分级差(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存在不均衡的情况,建议提高此类指标扣分分值。比如,050104、060304等指标,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按照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公式计算,最高扣4分,以100分的起评分计算,仍可以评为A级,指标扣分与失信程度及后果不相当。经过多次征求基层意见和数据测试,为提高A级纳税人的“含金量”,《公告》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指标050102、050202、060302),原扣分标准为: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最少扣1分,最多扣2分。调整后扣分标准为: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1分,最高扣11分。

2.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指标050104、050204、060304),原扣分标准为: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最少扣3分,最多扣4分。调整后扣分标准为: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3分,最高扣13分。

三、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内容,并对信用级别评价指标的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好地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2015年4月,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新指标、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2015年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多项激励惩戒措施,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该公告结合各地反馈情况和工作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对两个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公告要求,当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即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要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让纳税人了解当前的纳税信用状况,加强自我管理,规范纳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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