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养老保险新规定_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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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那么2016年养老保险新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16年养老保险新规定
1.提高基础养老金
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2.养老金并轨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实行和企业养老保险一样的制度,养老金制度正式并轨。
3.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6%,预计将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
延长退休制度进一步落实
近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宣布延迟退休年龄方案已完成,将进一步征求社会意见,2022年正式实施延迟退休年龄方案。尹蔚民称,我国将实行每年延迟3个月的渐进式退休年龄方案:“比如五年以后,你是60岁退休,这个政策施行以后,可能你是60岁零3个月退休,这样大家便于接受。”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未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到各人事代理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冀政函〔2014〕88号文件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按20%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根据冀人社发〔2011〕72号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申请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止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3.中断缴费人员补缴时,其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如何确定?
答:(1)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4.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时,如何收取滞纳金和利息?
答:(1)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2)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3)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5.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何加收滞纳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建议
1.确定养老金调整目标。
(1)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将文革前中专毕业的,一律纳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行列,享受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这部分人因为受企业晋级名额限制,该晋级的却没有机会。企业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人也享受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
(2) 企业早退休的局级、处级、科级干部退休待遇,应参照本地区党政机关退休待遇标准确定退休待遇。同时在建国后至1965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党政机关、企业干部,企业科级干部享受党政机关科级干部的退休待遇,企业的局级、处级干部的退休待遇,在科级干部退休待遇的基础上,处级干部退休待遇另增加500元,局级干部退休待遇另增加1000元。
2.缩小差距取三步到位。2015年至2016年,按10%调整,养老金差距大的多增加,养老金差距小的少增加,没有养老金差距的不增加。2017年争取一步调整到位。
调整后,企业早退休人员的(局、处、科级)养老金差距仍然比较小,且明显地缩小了党政机关与企业早退人员的养老金差距,这样调整大家都会接受。在目前养老金十分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只有取折衷方案才能摆平历史遗留的问题。
3.应开展一次养老金大普查,将目前养老金现状搞清楚。
(1)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原个体工商业者养老金水平弄清楚。 将建国后至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退休的和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局级、处级、科级干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干部、国企工人、大集体、“五、七”家属养老金水平弄清楚。
(2)将各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的同职务、同学历、同工令的养老金差距弄清楚。为下一步制定统一调整政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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