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央军委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7-03-24 05:41

郑州市军队退役军人,就改革完善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简称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写了一封信给中央军委。下面小编整理了致中央军委的一封信,供你参考。

致中央军委的一封信篇一

郑州市退役军人致中央军委一封信

尊敬的中央军委习近平主席及二位军委副主席:

首长好!我们是郑州市军队退役军人,我们就改革完善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简称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军人的关怀,意义重大

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事关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军人的关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告诉我们,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保障军人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提升军事职业的优势,调动官兵建功军营、戍边卫国的积极性。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献身国防价值的肯定和社会贡献的认定。

我们退役军人对退役养老保险制度非常关切,在主流媒体报导之后,大家自发地认真学习。我们认为,在新的形势下改革完善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我们对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是拥护的。但是在没有正式公布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之前,建议再作进一步修改补充,使其更加合法合理,更加完善可行。

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以现行涉军的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为依据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军队退役军人先后制定了一整套涉军的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国家<<兵役法>>、<<军官法>>、<<国防法>>、<<军官服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一系列军转政策,在各段历史时期曾经发挥了巨大的激励作用,深受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的欢迎和拥护。实践证明,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的,是可行的。我们认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以上述的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为依据。

三、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承前启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立法法>>规定,法不溯及既往。<<行政法>>规定,行政行为自生效之日

起至失效之时止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即使宣告撤销或者废止,也是从撤销之日起失效,此前的行为仍可认定有效,废止之前的法律效力不受废止行为影响。” 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不能与现行涉军的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相悖。

现在的问题是某些领导干部和某些权利部门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等,至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停留在纸上,不符合自己口味的就不执行。例如<<军官法>>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1954年1月1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1953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国发[1975]129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1998]7号>>文件强调,“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宝贵财富。” 可是在九十年代军队大裁军时转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军队干休所的离退休干部和交给地方干休所的离退休干部也都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然而1993年劳动部办公厅不顾涉军的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的规定,出台<<劳办法[1993]78号部门文件,借推广深圳市企业中取消干部、工人介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所谓“经验”,一时间把全国企业中的军转干部和企业干部改变为合同制工人。

更有甚者,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无法无天,他们以改革为名出台中办发 [2001] 31号文件,竟然称“企业已经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进行了改制,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再实行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办法,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待遇。”“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医疗、退休及其他生活待遇,应和企业其他职工一样,执行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 这个文件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未经全国人大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和批准,避开中央军委,非法剥夺了企业中军转干部和企业干部的法定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的待遇。两办带头违法行政,用<<中办发 [2001] 31号>>文件来取代涉军的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从而引起全国企业军转干部的强烈不满,企业干部是敢怒不敢言。导至近20年来企业军转干部群体依法维权上访,但却遭受周永康领导的企转组诬陷,视企业军转干部为不稳定因素,动用专政手段进行打压。企业军转干部不服,被迫向法院提起集团诉讼。出现了上述党政机关侵权违法,企业军转干部依法维权的咄咄怪事。宪法、涉军的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的权威何在?企业中九十四万军转干部和一千多万企业干部的合法权益何在?

针对党政机关在改革中有法不依,违法行政的严重问题,中共中央于2007年6月5日,以中发[2007]8号文件再次重申“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既得利益集团和相关部门的阻挠,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拖至今日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例如人社部伊蔚民部长说“烧饼(指企业军转干部和企业干部的身份和待遇问题)不能翻,翻了就等于改革失败。” 法院从上至下按照统一口径说“ 你们的问题是属于政策性的问题,政策性的问题不能立案。” 实践证明不是上述这些涉军的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已经过时不适用了,而是某些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为保他们的面子,怕担责被追就法律责任,不愿按涉军的法律规和军转政策,给企业军转干部恢复法定的国家干部身份,落实政策,赔偿损失。

习主席最近在纪念胡耀邦同志诞辰10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一切伟大的事业都需要在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中推进。” 法不溯及既往。我们应为,相关部门在制定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已有规定的,应该从其规定,不能对行之有效的,深受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拥护和欢迎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不执行,而另搞一套。应该承前启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四、制定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部门应该以创新精神,制定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人养老制度

美国、俄罗斯等发达国家、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都能给予退役军人优厚的待遇。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现在国家经济发展了, 有能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了,对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应该比这些国家做得更好。

1953年,新中国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在北京接见志愿军的英雄、模范、立功人员的代表时,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志愿军全体指战员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克服了难以想象的困难,以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以劣势装备战胜了美国侵略者,对志愿军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做出的巨大贡献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讲话最后说,“全国人民是不会忘记你们的!”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在朝鲜也曾经对指战员们说,“祖国人民是不会忘记你们的!”

而今天在制定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中,对建国初期参军,享受低标准供给制待遇的退役老军人,对献身国防、保卫祖国、参战、参试的退役军人,对立功的退役军人,对在五十年代末至六十年代初期国家处在经济困难时期,曾为国分忧,国家没能按照<<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给本应该晋级晋衔的军官们晋级晋衔。尤其是文革时期,军官们又十余年没有晋级。国家机关中一些人对这些情况并不了解。我们这些退役军官大部分在九十年代初退休,又未能赶上工资改革。我们现在已是耄耋之年,来日不多了。我们的养老金在2000多元至3000多元之间,由于年老多病,生活困难。针对上述这些情况,国家应该给予我们这些退役军人经济补偿和较多的优待,让我们分享到改革的成果,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让我们享受几年幸福的老年生活。

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的20%给予补助。”这点补助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大家可以回想一下,1955年以前军队是低标准的供给制,干部和战士没有薪金,士兵每月只有1元钱的生活津贴,1955年前逐步增加到4元钱。正排级干部的津贴约20多元。1955年实行军衔制、薪金制、义务兵役制,战士每月6元津贴费。正排级的军官每月薪金72元。月缴费工资的养老补助20%只有14,4元,加上缴费年限,即使30年缴费年限的退役军官也只有432元。我们认为这次的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是雷声大,雨点小。五十年代的退役老兵们说,“我们再穷也不差这点钱用,请政府有关部门不要再忽悠我们了。”退役军官们也认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很笼统很多人看不懂,手续复杂,例如军官服役的年限都较长,大多数人都调动工作很多次。尤其是1996年大裁军以来,所在的原部队成建制的被裁掉了,找谁去核实相关资料?

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应该解决中央一再重申“要解决群众反应最强烈,最直接,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应该有创新精神,要打破现行养老制度的框框。我们建议,在原有养老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按贡献给予养老补助金。制定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人的养老制度。这必将会得到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乃至全国人民的理解和拥护。根据涉军的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以及中央确定的“限高、扩中、托低” 的分配原则, 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具体建议和要求。

1、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已有规定的,应该从其规定。

2、对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中规定的两类退役军官和两类士兵一律按照军龄发补助金,因是一次性补助,每一年军龄补助5000元,军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例如某退役军官10年军龄,他的养老补助是5000X10=50000元。这虽然低干自主择业退役军官每一年军龄10000元50%的标准,对于2000年前转业分配到企业的退役军官和那些转业到企业,没有几年因年龄已到42岁就被内退的退役军官,是一项补偿。

3、1953年底前参军的退役老军人,根据中发[1983]54号文件办理离休。

4、2000年底前退役的企业军转干部、军队复员干部按军龄补发职业年金。

5、在军队服役期间做出重要贡献的立功人员增发养老补助金,三等功补助10000元;二等功补助20000元;一等功补助30000;英雄补助100000元。

6、出国参战人员比照出国维和部队官兵同等金额发给补助。

7、病故的企业军转干部、军队复员干部发给机关同等级别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8、参战、参试的军人是用鲜血和生命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完成急难险重的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出的特殊贡献,无论是建国前或者是建国后的战争军人都是如此。国家对参战、参试军人及退役军人应该给予尊重和优待。无论他们退役后在城市或者在农村,从事什么职业,收入多少,只要合法,都有权享受两参政策规定的补助,同战同酬,一视同仁。如果没有军人为保家卫国作出奉献和牺牲,就不能御敌于国门千里之外,国家在国际上就没有尊严和国际地位,国家就没有几十年的和平环境搞建设。正因为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有了一支强大的军队,全国人民才能过上和平安宁的生活。我们建议国家设立参战参试荣誉奖,对建国前参战的军人已经发了奖章和荣誉金, 对建国后的参战的指战员也应该颁发参战纪念章,发放参战、参试荣誉金,以增强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的荣誉感,使我们活得有尊严。同时鼓舞了军人的斗志,提振军人的士气。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参战、参试荣誉法。

9、病故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的两参补助及立功补助发给其遗属。

五、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广泛听取退役军人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首先在党内进行了一年多时间的群众路线教育,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民生,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习总书记说,“人民群众的要求,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事关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退役军人最有发言权。然而相关部门在制定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前,既没有广泛征求退役人员的意见,更没有将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草案让退役人员参与讨论和发表意见,直至现在退役人员还没有见到正式文件。政策的知明度,群众的知情权在哪里?大家认为这种官僚主义的作风是脱离群众的,制定的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也是不可能全面反映退役军人要求和意见,没有群众基础。

以上建议和意见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此致

敬礼

郑州市退役军人群体

11月26 日

致中央军委的一封信篇二

八一建军节洛阳老军转致中央军委的一封信

主席、副主席诸位将军:

在洛阳市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8周年的庆祝大会上,河南省洛阳市建国后入伍,1999年底以前转业被政府指令性分配在企业工作,现已退休的老退役军官,热烈庆祝这一节日,并向主席、副主席及诸位将军致以节日祝福。

诸位:我们这些老兵是坚决服从命令解甲归乡离开军营的,我们深信,《军官法》中“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毫无顾虑地服从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安置政策的规定要求,转业到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最基层——企业,对军人来讲这是一生中的重大转折。经历了十几年几十年军旅生涯的军人,从持枪弄炮改行到举起榔头做工,转化为一个从学徒工开始的普通老百姓,可想而知,这些老军人是要克服各种困难的。让我们始料不及的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和法律授权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党政军最高决策层发行的军转政策文件,竟抵不住国家人社部的改革谬论和为所欲为地违法行政,致使我们的法定国家干部身份和应与地方同职级党政机关干部相同政治、生活待遇的基本权益被剥夺,制造了一起危及近百万军转老干部生存境况的惊天大冤案。

军委领导,你们十分清楚,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不是靠文凭、靠考试、靠权钱交易、靠政治作秀非正常手段要来的,而是在汗水泪水泥土相交织的练兵场上、在血与火的战场上、在无人居住的边境线上、在一叶孤舟的海岛上、在抢险救灾的风口浪尖上,舍生忘死冲锋陷阵、无所畏惧地拼杀中磨练得来的,是在人民解放军这所大学校里长期接受毛泽东思想熏陶、党组织的培养下成长起来的,是从当士兵开始逐级提拔起来的。一句话,我们的军衔、官衔、待遇和荣誉是党给予的;我们的干部身份及相关待遇,是我们履行《宪法》规定的“服兵役”义务后,国家法律赋予的,因此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要我们不违法犯罪,是任何行政部门、任何官员也不能剥夺的。

我国的改革不同于前苏联和前东欧国家的改革,他们的改革是彻底摧毁原来政权,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全部废除,政党解体、政权倒台、机构解散,一切从头来。而我国的改革是在党和政府的掌控之下进行的,包括企业在内的任何改革都是在国家《宪法》及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进行的,都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但人社部等少数部门少数官员,置涉军“三法”和法律授权的党政军最高决策层在改革中制定的三十多份安置退役军官的特殊政策文件于不顾,随心所欲违法行政,用一个原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劳办发﹝1993﹞78号》文件就剥夺了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废除了我们本应依法享有的一切基本权益,他们这样做并不是依法改革而是乱政,不是依法施政而是挑战法律。

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历史定位、法律赋予、部队任命、国家认可的,它不应该因国家领导人的变更而异动,他的待遇也不应以某个部门的乱政而剥夺和取消。邓小平同志以政治家的胆略和勇气拨乱反正,为惨遭错误路线之害的41万原复原干部平反昭雪,将复原改办为转业,恢复了身份和相应待遇,使军转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得以贯彻。人社部的高官们不知是出于什么不可告人之目的,又把41万干部连同以后的几十万退役军官统统赶回到错误路线上,在共和国的朗朗乾坤下,把一大批老干部老党员当猴耍,把昔日的最可爱的人,当做砧板上的鱼肉任其宰割,把军转政策视为愚人节的笑谈。面对企业退役军官被伤害这一铁的事实,已影响到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影响到现役军官思想之稳定。在国际局势变化多端,我强化军队建设的今天,主席、副主席诸位将军,几十万老军人都已年过古稀,他们为争得一个相应待遇不断上诉、上访,你们能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吗?!

我们这些老军人老党员,在昔日残酷地两军厮杀面前,在艰难险阻面前没有低过头,始终都是强者,今天,当法律遭到践踏、权益遭受损害、维权又受到打压时,我们这些与共和国同生死共患难,从弱到强一起走过来的人,再也无法保持沉默。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为了维护国防建设和军队的稳定,从二十年前就依法维权直至今天诉诸法律,豁出老命也要打一场民告官的大官司,依照法律讨回公道。同时,我们也恳请军委组织调研组,深入企业,调查这些老军人转业后的遭遇及近期生活状况,向中央报告。从多年我们维权的情况看,军委惧怕地方政府,更怕国务院的某些人,是你们高官厚禄已成为既得利益者不愿管这些闲事,还是自身不干净怕别人抓住把柄,如果这两者都不是的话,主席、副主席及诸位将军就应像当年的邓大人那样,仗义执言,主持公道。我们相信你们有这个能力,如果是这样的话,即将走完人生道路的老人们在晚年也能挺直腰杆,再过几年有尊严的生活。

拜托了。

河南省洛阳市在企退役军官敬呈

8月1日

致中央军委的一封信篇三

致中央军委的一封信

中央军委:

我原系一二七师转业军人,我在电视上看到张万年师长出了一本《张万年传》。

他是我的师长,我是马庆功师长的通信兵,也就是张师长的三个月通信兵,我要购他自传书一本,万能寄与我。

向耀然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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