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养犬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7-06-06 10:20

信件是一种很好的沟通方式,口头表达不清楚的、一时语言组织不好的、不太方便当面说的都可以通过信件来沟通。那么,致养犬户的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小编整理了致养犬户的一封信范文,供您参考!

致养犬户的一封信范文一

尊敬的居民朋友们:

犬是人类的朋友。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多的人开始养犬并把犬当成家庭的一个成员。不知您是否已经注意到,养犬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乐趣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危险,近年来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2013年还发生三例人感染狂犬病死亡病例。狂犬病是一种人兽共患传染病,是迄今人类唯一病死率高达100%的急性传染病。因此,狂犬病直接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倡导:关爱犬,请从关爱犬健康,定期注射疫苗开始。

一、犬狂犬病免疫须知

1.养犬人携犬,凭当年的注册(年检)发票原件和《养犬登记证》可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北京市动物健康免疫证》(已领取《北京市动物健康免疫证》的养犬户,可继续使用);

2.未注册(年检)犬注射狂犬病灭活疫苗费用为60元/针;

3.狂犬病灭活疫苗免疫程序为:犬出生三个月即可进行首次免疫,以后每年一次;

4.犬在免疫注射前应进行体检,体检正常方可注射,如有过敏史,请提前向大夫说明,注射后7~10天应避免洗澡,以防感冒,可补充维生素,减少应激。

二、集中免疫注射时间和地点

集中免疫注射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由朝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安排,到社区上门服务

地点:呼家楼南社区居委会(呼家楼南里22号楼南侧平房)

三、友情提示

1.朝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区下设3个动物疫病防治站,可常年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工作,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朝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52082655 52082656

双 桥:85361301 85361302 潘家园:67358970 团结湖:85971628

2.为了您的爱犬健康成长,推荐您为爱犬注射预防“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犬副流感、犬腺病毒”传染病的四联苗,免疫程序:幼犬可在6周龄时进行第一次免疫,每3-4周加强免疫两次,以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如果第一次免疫时间在12周龄,则免疫2次即可。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联系电话:51069002

4.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电话:67773512

5.朝阳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65099273

朝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52082655、52082656

呼家楼南里社区居委会

2014年5月

致养犬户的一封信范文二

尊敬的养犬朋友:

近期全市将开展百日环境整治工作,为巩固2011年养犬登记年检工作成果,结合我区养犬工作特点,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11月15日,我区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百日养犬整治专项检查执法”活动。凡已经在重点地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多养犬的养犬户,请您主动将犬迁离重点管理地区。如果您家饲养的是无证犬只,请您主动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证。

2011年9月1日相关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届时将重点针对无证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养多只犬等行为进行检查执法,一经查处,一律没收犬只,对于违规养犬的,公安机关还将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养犬人进行处罚。

为保障全市居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营造文明的养犬氛围,预防狂犬病的发生,希望居民朋友积极配合养犬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谢谢大家!

北京市海淀区养犬管理办公室

致养犬户的一封信范文三

各犬类饲养户: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提高我市的城市品位,争创全国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山市犬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犬类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犬只免疫。养犬人应主动做好犬类免疫接种工作,每年携犬只到农业部门核准的市区犬类免疫接种点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办理《犬只免疫证明》。犬类集中整治行动期间,对无免疫证、无免疫牌或免疫后未栓(圈)养的犬只,一律视同无主野犬处理,予以强制扑杀。

(二)犬只登记。饲养人按期携带犬只、免疫证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行政村(社区)办理登记,每年凭当年的免疫证明办理年审手续。经登记备案和年审的犬只必须在颈部系挂犬牌。

(三)规范养犬行为

1.犬只在户内饲养或者圈养。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得将犬只束养在公共场所无人看管。

2.执行重要护卫、科研任务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经核准登记后必须圈(拴)养,不得离开饲养单位。

3.不得在早上7时至下午19时携带犬只进入禁止遛犬区域和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公园、展览馆、游乐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办公服务区域。

4.严禁将犬只圈养、束养在街路两侧等公共区域。

5.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6.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7.犬只死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及时采取深埋、火化等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犬只或其他动物患有疑似狂犬病,都应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或农业部门、公安局110报告。患狂犬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和其他动物被捕杀或自然死亡的,尸体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剥皮、食用、出售。

8.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病人或疑似病人,都有义务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9.市区建成区禁止饲养家禽。

江山市区犬类免疫接种点:

江山市诺宝动物诊疗所 (13967007453/657453,市区凝秀南路469号)

江山市蓓特宠物诊所 (13600501200/671200,市区鹿溪中路189幢60号)

江山市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4017319

江山市住建局 4010110

江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022229

江山市公安局 110

江山市农业局 4023925

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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