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几种错误观点
1、《宪法》没收了公民的土地财产,然后将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无偿划拨给原土地所有者。
北京市有关部门在1995年7月21日签发的《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补偿问题的请示》(京房地字1995第434号)中称:“现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是通过出让(即有偿有期限)方式取得,当属国家无偿划拨,当城市建设需要时,国家有权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
2、《宪法》没收了公民的土地财产,公民不享有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有关部门1997年9月29日在给市人大代表吴青的《北京市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平类第1529号建议的办理报告(A3)》中称:“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所有城镇土地归国有。私房主只享有房屋所有权。拆迁时依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对私有房屋作价,并予以补偿。”
3、用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替代依法调整财产关系
国务院1991年第78号令中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评估作价的规定实质就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和所占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和公民的),即依法调整财产关系。
北京市有关部门在1995年434号文请示中称:“我市城市建设拆迁严格按照199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拆迁细则实施的。”但北京市的《实施细则》中删去国务院《条例》第八条中“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建设部在建房1995624号复函中说明:将北京市请示报请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法制局作出复函国法函(1995)65号,答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应当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规定对拆迁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4、土地的公有化就是土地财产权的公有化,土地改革法和《宪法》两次没收了城市公民私有土地。
北京某报在1998年12月4日法制经纬版市长学法通栏标题下发表“历史遗留的个人私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应获得经济补偿”一文,该文写到:“使用人在解放前花钱购买的私有土地,依照《土地改革法》早已全部收归公有。”“有人认为使用人在解放前花钱购买的私有土地,不能界定为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
5、公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划拨取得的,是政府借给他们使用的,所以政府可以将其出让或划拨,不用变更土地登记。
6、对公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不予补偿。
7、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政府行为,与公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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