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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应忠实的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结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论文,供大家参考。
财务论文范文一:大学制度改革下财务风险控制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大学制度改革也在加速,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大学制度改革与高校财务风险之间的关系后,阐述高校财务风险形成的制度根源,在此基础上,结合前人的研究和我国高校进行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对我国大学制度改革背景下的高校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详细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控策略。
关键词:大学制度改革;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外部监督
一、制度经济学:
大学制度改革与高校财务风险的内在联系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稳定的财务收支状况也日益变得不稳定。以往,在政府的掌控下,高校的经费来源主要为政府拨款;但是,自从高校实行扩招开始,高校现有的教育资源不足以满足由日益增长的学生数量所引致的教育需求,高校资金就会急剧缺乏,高校开始寻找其他资金来源如银行贷款使其资金来源变得多样化。相应的,由于高校资金来源的多样化,高校财务风险也会增加。这里所说的“高校财务风险”就是指由于高校的教育资金在运用和周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难以掌控的因素,致使高校资金周转不灵,出现资金链中断或急剧缺乏等,从而引发高校财务危机,对高校运行的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我国高校财务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由于高校制度的不完善。财务制度会影响高校的财务状况,日积月累,就会使高校的财务风险加剧。因此,要想彻底防控高校财务风险,就必须先进行大学制度的深入改革。
(一)高校财务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首先,高校领导缺乏财务风险意识。高校领导并不在高校财务损毁时承担独立责任,这就造成了高校实体地位缺失,高校领导对高校缺乏责任意识,对高校财务安全更是没有主人意识,这就造成了高校的财务风险日益加剧。其次,政府对高校借贷缺乏强制约束。对于高校而言,政府是缺乏强制约束的。这在当高校缺乏办学经费、教育资源供给不足时表现得尤其明显,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政府都会不遗余力地伸予援手,久而久之,高校就会产生一种依赖心理,对自身财务状况就不再积极地进行有效管理。最后,高校自身财务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预算制度不严格,没有进行财务资源的优化与整合等,这些都会对高校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二)只有进行大学制度改革才能防控高校财务风险
前面分析了我国高校财务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究其根本,还是由于高校内部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要彻底对高校财务风险进行防控,从高校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来完善,首先就必须改革现行的高校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只有深入、彻底地对高校制度进行改革,才能在真正意义上防控高校的财务风险。
二、高校财务风险形成的制度根源
近年来,高校改革的步子迈得越来越大,也越来越扎实。在此过程中,高校也拥有了更多的自主管理权限,这对加快高校自身改革有好的一面,如财务自主权对高校财务制度的改革就有很大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财务风险形成的根源在于高校现行的财务制度上。
(一)公立高校并非法人实体
根据我国高校相关法律的描述,公立高校仅仅拥有高校的使用权,而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这个制度的后果表现在当产生财务毁损时,高校并不因此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因此,高校的法人实体地位的缺失使得高校领导对高校普遍缺乏责任意识,出事后就会推卸责任,找政府摆平或是撂摊子不管等现象。由于高校扩招,政府拨款不足以满足高校的教育需求,因此,银行贷款成为高校资金的新来源,政府部门对高校的借贷行为也缺乏有效的控制,致使我国高校债务负担日益加重,随之而来的财务风险也不断增加。
(二)高校教育预算缺乏强制约束力
在现行的制度下,高校教育预算缺乏强制约束力,不仅造成国内多数高校财务负担极重,也使得高校普遍进行大规模借贷。由于高校教育预算缺乏强制约束力,使得其在无力还贷时并不会破产倒闭,而是会由政府进行及时援助,帮助其渡过资金难关,以维持高校的正常运作。就是由于具备这样的“预算软约束”情况,使得高校对借贷行为愈发不慎重,国内高校普遍背负着高额的银行贷款及利息支出压力,这也是造成高校财务风险存在的隐性制度因素。
(三)政府投入与高等扩招不对等
在政府的号召下,我国高校迈开了扩招的脚步,并在十几年的发展下,扩招的规模越来越壮大,高校的发展也有目共睹。但是,在高校不断扩招的背后,政府对高校各种教育资源,包括硬件和软件资源的投入并不能跟上高校扩招的脚步,这就使得高校扩招存在一个“教育资源缺口”。在政府的号召下,高校积极扩大了其教育规模,但是政府对高校教育的投入并没有随之改善。这就使得扩招后的高校办学困难重重。在这种困难下,高校不得不向银行发出求救信号,进行银行贷款,弥补资金缺口,满足在校学生的教育需求。
(四)政府对高校缺乏有效监督
由于扩招带来了巨大的资金缺口,高校就开始转而投向银行。但是,针对高校借贷,政府并未给予严厉的监督措施,也没有针对高校专门制定相应的贷款审核和批复制度。这说明政府对高校贷款有一种“放任”的态度,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这势必会使高校对其债务状况不予重视,对银行贷款的成本不予计量,借贷后,滥用教育经费等现象不断发生,从而加重高校的债务风险。
(五)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高校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高校财务决策效率低下、财务收支难以平衡、教育经费滥用等现象日益增多。高校内部对其财务状况的管理缺乏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影响其财务决策的制定,使得财务效率低下。另外,“预算软约束”等现象也说明高校内部针对财务管理部分缺乏严格的制度体系,高校财务人员对高校的财务制度不严格执行,使得高校财务管理混乱。
三、大学制度改革与高校财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构建
高校进行扩招后,其经费来源就由原来单一的“政府拨款”逐步向“政府拨款、学费收入和银行贷款”转变。要切实防控高校财务风险,提高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就必须改革高校制度,高校财务风险防范要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做起。下面,就先从大学制度改革与高校财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开始分析。
(一)构建科学有效的财务决策机制
(1)深入改革高校财务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我国高校必须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完善经费收支明细的会计处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特别是新提出的设立“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这一职务的政策,能帮助高校加强财务工作管理水平,降低高校财务风险,优化高校财务管理体系,从而根据高校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其发展的最优财务决策等。上述财务目标的实现都必须是建立在一个科学有效的高校财务管理体系的基础之上,因此,深入改革高校财务管理体制迫在眉睫。
(2)建立科学民主的财务决策制度。
高校的财务决策机制不能仅仅是高校领导者意志的体现,更不能是随意制定的。要保证高校财务决策机制的科学有效性,就必须在机制制定时体现出科学民主性。在高校内部,应该形成一个由各方人员的代表组成的高校财务决策机制制定小组,充分反映高校内部各个工作层次员工的意志,再由上述代表将各方员工的意见集中起来,在制定高校财务决策机制时一并提出,最后由高校财务决策机制制定小组进行整合,从而制定出科学、合理、民主、有效的高校财务决策机制。
(二)加强对财务风险的防控与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是加强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高校的财务风险防控在内部控制方面也要保证内部管理的有效性,为高校财务风险的防控提供帮助,确保高校资金的安全,防止资源滥用等。因此,建立完善的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与控制高校财务风险的重要方面。
(1)从严审批,防控风险。
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完善,可以帮助高校整合内部资源,提高办事效率,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在进行经济交易和事项审批时,高校内部各个职能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一切按规章制度办理,从严审批,以在最大限度内防控财务风险。特别是对于涉及资金额度较大的经济事项,必须交由校领导进行分析、研究,然后进行决策,以保证高校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优化配置高校资源。
优化高校内部教育资源体系,严格进行资源管理,规范资源使用方式,从体制上杜绝资源浪费和资源滥用现象的发生,提高资源利用率。要满足上述要求,高校内部涉及资产管理的部门就应该先明确各自分工和责权管理范围;然后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分的责任与行事权限;最后,打破高校内各个学院分管的僵局,形成校内资源共享体系,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校内资源管理水平。
(3)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
在高校的内部管理中,高校的内部审计机构也应当对高校的财务风险防范发挥很大作用。高校审计部门主要是对与高校的财务状况相关的经济事项进行财务审核,从而确保高校财务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但是,现有的高校管理体制下,高校审计部门是高校下属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高校财务状况的审核并不能落到实处,这就不能起到审计部分应有的功能了。所以,应该逐步将审计部分独立于高校的内部管理机制之外,只有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切实得到提高,审计部分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建立财务风险管理体系。
积极建立财务风险管理体系要求高校重视其财务信息,特别是会计信息必须格外重视。因为会计信息能帮助高校预防财务风险。高校财务部门可以根据其财务报表中显示的相关会计信息如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等数据情况,对高校的资产状况有一个具体的了解,然后再对这些定量数据进行评估与分析,从而可以计算高校的财务运行状况,以判断财务风险的大小,从而帮助高校及时有效地避免财务损失。
(三)提高责任意识,加强财务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高校所有权归属于国家,高校自身仅仅拥有使用权。这就导致高校领导对高校的责任意识薄弱,没有很高的热情去建设高校。但是,对于高校领导者而言,理应“在其位谋其政”,领导高校走向改革和深入发展之路。此时,提高其责任意识,加强财务管理职能划分,明确各自的经济责任就是一个良好措施。健全高校经济责任制度,可以规范高校财务行为,提高高校财务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高校财务风险防范水平,维持高校财务状况的稳定性。高校的财务管理要实现高效,首先必须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经济责任,只有这样,各个部门才能通力配合,各自完成相应的职责,敏捷地处理高校内部发生的各种财务状况,使高校的财务管理落到实处,有效防控高校内部的财务风险。
四、大学制度改革与高校财务风险外部监督机制构建
高校财务风险的防控,仅依靠高校内部管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外部力量进行有效的监督,下文从六个方面对我国高校财务风险的外部监督模式进行深入分析(见图1)。
(一)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1)重视对高校的“年审”。
教育部门应该定期对高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年审”,加强对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督和了解。这样能够对财务风险及早发现,及时防范,有效处理,进而切实降低风险,减少高校财务损失。另外,教育部和高校双方都应该重视“年审”,并借助会计师事务所这个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的帮助对高校进行公平合理的财务审核。综合分析高校当年的财务收支和投资状况,对其财务决策效率进行合理评估,以帮助其财务管理效率的提高。
(2)明确高校财务职责,合理分工。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高校明确内部管理职责,把管理落到实处,责任落实到具体某个人上。这样做的好处是使高校在对其自身进行管理时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并且,这种责任明确、职能分工合理、规范有效的高校财务责任制度能为科学有效的高校财务体制的建立打下坚实基础。
(3)加快“高校总会计师”职位的设立。
加快对“高校总会计师”职位的设立,邀请利益不相关的第三方如会计师事务所委派有资格的会计师进驻高校担任“高校总会计师”,并且,这个职位必须与高校自由的财务部门独立,“高校总会计师”对高校的财务状况有知情权,并能根据高校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表对其财务运营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
(二)税务部门的监督
利用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可以对高校的税务活动进行监督。这可以有效监督高校的纳税情况,防范税务风险。具体监督途径有以下三种。
(1)设立专门的高校税务监管部门。
针对高校的纳税活动,我国税务机关可以设计专门的高校税务监管部门。这样的专门机构,职责明确,分工具体,有利于税务部门更有效地监督高校的纳税情况,帮助高校规避税务风险。
(2)实现信息及时共享。
税务部门可以在其税务网站上建立专门的高校税务情况板块,在网络上对高校的税务信息进行及时公开,实现税务和财务部门的信息共享,以便其更好地进行税务状况的监督和管理。
(3)审计专业化。
税务审计可以帮助税务部门监督高校依法纳税,也可以帮助高校降低税务风险。因此,建立专门的税务审计部门,完善税务审计制度,强化审计职能,可以加强税务部门对高校的监管。
(三)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政部门应该配合教育部门的工作,对高校进行协助监督。财务部门应该与教育部门明确各自的职权范围,确定分工,通力合作,对高校的财务状况予以监督,以帮助高校健康有序发展。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财政监督的立法,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二是建立纵向的财务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三是加强培训,提高财政部门员工的监管意识。另外,财政部门还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部门的监管,以保证其会计核查的质量,进而也提高了财政部门对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水平。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高校财务状况的直接核查机构,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的监督和管理理应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大学体制改革的推进,高校管理的自主性也得到了极大提高;对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就不能仅仅依靠政府部门,也必须依靠一些与高校和政府没有利益关联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等来实现。所以,此处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对高校出具的财务报表以及由其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
(五)银行的监督
目前高校的财务风险主要是债务风险,而高校的债务主要是由银行贷款构成的;接受银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合理利用银行贷款,提高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一步。
(1)对高校的银行账户进行监督
。根据国家规定,高校在银行开具的银行账户有多个,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等。银行可以对高校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银行资金的异常情况,如未专款专用、恶意拖欠贷款利息等,可以利用银行优势将其账户及时予以冻结,以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并督促高校合理使用资金,规范借贷行为。
(2)控制高校的资金使用范围,防止资金滥用。
银行可以根据高校的运营情况,合理审核其资金流向,掌控高校财务状况,防止高校资金滥用。如银行可以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来规范高校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一旦发现挪用专款资金,或资金滥用行为,银行可以对其账户进行冻结,或者责令高校提前还款等手段进行管理。
(六)社会大众的监督
(1)构建舆论监督平台。
普通民众可以通过现有的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对高校进行舆论监督。借助大众媒体传播的力量正确引导高校财务管理向着科学合理的管理理念和价值观念迈进,从而保证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不受侵害。
(2)设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构。
当社会大众通过大众传媒对高校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时,光有大众传媒的曝光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政府相关部门对曝光的不合理问题进行处理。这里就需要建立一个多部门联合的执法机构,专门受理社会大众对高校财务的建议和投诉等事宜,保证公民权利的正常行使,保证利益相关群体的合理收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高校财务风险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措施,但这些建议和措施多是针对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等。然而根据我国大学建设的实情来看,高校的财务风险多是由于其财务制度不完善,多年未引起重视,继而财务状况每况愈下,形成了现今“滚雪球”式的高校债务负担现状。因此,高校财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的前提是对大学制度进行改革,特别是财务制度方面。随着大学制度改革的加快,我国高校财务制度的改革也势在必行。基于此,本文从我国高校财务机制的制度缺陷的研究出发,分析了制度弊端,接着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两个视角研究了我国高校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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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论文范文二: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影响
摘要:2014年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明确了销售方向对抵销内部未实现损益的影响,即逆销交易应当按照子公司少数股东持股比例承担相对应的未实现损益。本文结合实体理论的观点,分析了准则修订后的逆销交易会计处理过程和具体处理方法,以期准确应用于实际问题。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 逆销交易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在不少集团内,公司间存货购销交易在各公司的交易总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母公司在其经营决策中又很可能利用转让价格的制定或其他手段,来达到其谋求财务利益的目的。因此,只有抵销内部公司之间存货购销交易的影响,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集团作为整体的经营成果。2014年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下文简称CAS33)中明确了集团内部公司之间发生购销交易的未实现损益的抵销方式,本文着重围绕逆销交易下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进行解读与分析。
一、集团内部存货购销交易的方向及其对合并净利润的影响
(一)集团内部存货购销交易的方向
内部存货交易的销售方向是指存货从母公司流向子公司还是从子公司流向母公司。通常,将母公司出售商品给子公司称为顺销交易或下销交易,将子公司出售商品给母公司称为逆销交易或上销交易,将同一企业集团内各子公司之间的销售称为平销交易。从企业集团的结构层次来看的话,上层为母公司,下层为子公司,从上至下为顺,从下往上为逆,而各子公司恰好处于 同一层次中。伴随内部购销业务抵销分录的编制,无论在何种销售方向下,内部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连带期末存货包含未实现损益都会被抵销,这一步骤在三种销售下都需要完成。但是,当子公司并非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时,下销、上销与平销就会对母子公司个别利润表与集团合并利润表产生不同的影响。
(二)销售方向对利润计算的影响
当销售方向表现出从母公司到子公司为顺销交易,此时未实现损益不会留在子公司,而是顺理成章地体现在母公司。根据合并财务报表一体化的编制原则,工作底稿中应将这部分未实现利润以及产生这一利润的未实现销售予以全额抵销。当销售方向表现出从子公司到母公司为逆销交易,此时带来的未实现损益自然就留在子公司方面,而不在母公司。在碰到非全资子公司的净利润包含了未实现损益的情况下,就很有必要考虑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影响。这是因为非全资子公司净利润是依据股权比例由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共同分享的,当子公司的净利润包含未实现损益时,应单独剔除这部分未实现损益计算出其已实现损益的金额,由各方股东共享子公司已实现损益。具体会计处理方面,需要将子公司个别利润表上的净利润减去内部购销存货的未实现损益,得到已实现损益。所以,逆销交易要考虑处理应由少数股东分担的那部分未实现损益。平销交易与逆销交易的问题类似,在此不再赘述。我国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CAS33(2006)中并没有细述企业集团内部购销交易的抵销如何区分销售方向的情况,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抵销内部公司之间的购销业务对合并报表的影响。所以,我国原有会计实务中逆销与顺销可采用相同的处理方式,即将未实现损益全部分配给控股股东承担。整齐划一的处理方法操作起来是简单而统一的,但这种处理方法在日渐流行的实体观理论看来是不合理的,CAS33在2014年修订时也依据实体观思路分别明确了顺销交易、逆销交易及子公司之间交易抵销的会计处理。
二、准则修订后的逆销交易会计处理及其理论解读
(一)准则修订后的逆销交易会计处理过程
2014年CAS33修订后,新增的第三十六条明确提到:“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这条新增内容明确了不同销售方向的内部购销交易对合并净利润计算的不同处理方法。对于母公司下设的非全资子公司,当发生顺销交易时,应全部抵销包含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未实现损益;而当发生逆销交易和平销交易时,未实现损益体现在销货方子公司个别报表中,但由于其中有一部分属于少数股东损益,故应按母公司持股比例抵销,少数股东则承担其自身股权对应部分,不再沿用原有准则笼统不加区分的做法,即需要扣减销售方子公司少数股权比例部分的未实现损益。下面引用《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第26-39页举例说明逆流交易情况下内部存货交易的抵销方法。甲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持有A公司80%的股份,2X13年5月1日,A公司向甲公司销售商品1000万元,商品销售成本为700万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全款,将购进的该批商品作为存货核算,截至2X13年月31日,该批商品仍有20%未实现对外销售;2X13年年末,甲公司对剩余存货进行检查,发生未发生存货跌价损失;除此之外,甲公司与A公司2X13年未发生其他交易(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在年末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借:营业收入1000贷:营业成本940存货60这一步是在抵销集团内部销售及其产生未实现损益的影响,其实,如果是顺流交易,做这步抵销处理便可。但此例中发生的是逆流交易,根据修订后的准则条文规定,应将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甲公司和A公司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摊。因为在处理内部股权投资有关的抵销分录时,已经分别抵销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与被投资方的股东权益并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假设为X),抵销投资方的股权投资收益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并确认少数股东损益(假设为Y),这就意味着在前述两步抵销分录中已经确认了少数股东享有的权益与损益(X和Y)。只不过当时确认的少数股东权益与少数股东损益并未考虑逆流交易下子公司少数股东应分担的那部分未实现损益,所以只需把这部分扣减出来即可(X-与Y-)。本例中的内部交易利润60万应由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部分万应当从原来确认记录中扣减出来,从而不再是全部分配给母公司股东。借:少数股东权益贷:少数股东损益当然,若把本例中的内部交易利润60万改成内部交易损失60万,上一笔分录就应编制如下:借:少数股东损益贷:少数股东权益
(二)会计处理背后的理论解读
追根溯源来看,合并报表编制中的调整、抵销内部会计事项的处理方式都受合并理论的影响,上述会计处理调整的背后反映出实体理论的思想。而此前国际流行的会计惯例,无论FASB还是IASB都选择以母公司观为依据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当时流行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报表主要使用者(母公司股东与债权人)都认可站在他们的立场所编制的合并报表。而实体理论持不同观点,它变换了分析的视角,站在集团管理层的立场,着眼于满足企业集团整体管理的需要,并相应地在会计处理中一脉相承地采取了将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平等对待的做法。既然全体股东一视同仁地对待,那么逆流交易中未实现内部损益也就一改原有全部分给控股股东的处理方式,而是按少数股东应该承担部分予以分配。表1对比了两种理论的主要观点分歧。自从2003年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开始,IASB认为少数股权不符合《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负债的定义,既然代表着少数股东在子公司权益,就应该正式列入合并所有者权益,不应夹在负债和股东权益之间作为特殊夹层项目列示,这已然体现出实体观。按照我国在CAS33(2006)中的规定,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也采用实体观。对于未来合并理论的应用发展趋势,我们仍拭目以待。
三、会计处理具体方法的注意事项说明
对于前述修订后CAS33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早在调整子公司盈亏时便考虑调整剔除逆流交易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那么后面在编制抵销分录时确定的少数股东损益自然而然就包含有少数股权相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这种做法可概括为“调整时考虑,抵销分录不单独处理”。另一种方法是,在调整子公司盈亏时不考虑剔除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对逆流交易少数股东相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单独编制抵销分录,借记“少数股东权益”,贷记“少数股东损益”,或相反分录。这种做法可概括为“调整时不考虑,抵销分录单独处理”。但这两种方法只影响“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科目金额,不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金额。故两种方法会计处理的最终结果相同。从2015年注册会计师统一教材的举例中可以看出,选择的是第二种方法。因为这种方法既符合处理的先后顺序,也更不容易出错影响其他数据结果。至于第一种方法,曾经出现在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和同年的会计考试教材中,也就是说当时的CAS33虽然未对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但却通过准则讲解的形式已经将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分配给少数股东,只不过具体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造成财务人员在学习和实务应用过程中略感困惑。现在准则修订后,财政部明确了逆流交易的合并处理原则与具体方法,也就解开了曾经的困惑,需要财务人员按修订后准则来处理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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