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擅自离职给不给发工资
[案情介绍]
某私立学校以江老师擅自离开为由拒发其相应工资和津贴,在劳动仲裁裁决后不服该裁定,诉至法院。近日,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劳动纠纷案,判决原告某私立学校三日内支付被告江某工资及津贴合计8667元。
2007年9月20日,某私立学校与江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江某在按合同约定的授课标准外,承担早晚自习辅导、超课时、班主任工作、行管工作,按学校规定另发津贴,工作量不饱和的工资按照比例折算。2010年9月20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中止。某私立学校以江某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未移交其因职务而持有的原告方的相关档案资料,便离开了学校,决定暂缓发放江某2010年8、9月份的工资,江某于2010年11月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情分析]
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某私立学校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江某在私立学校处工作期间没有满负荷工作,根据双方约定,某私立学校不应当支付其他补贴。江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某私立学校支付其暂缓发放的工资。要求法院判令某私立学校不支付被告工资及其他补贴8966.67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津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是否发放津贴,是根据江某除了从事教学工作外是否还从事其它工作来定的(辅导、超课时、班主任、行管),由于江某除了从事教学工作,另外还担任教导处主任一职,属行管工作,合同约定是要另发津贴,所以对某私立学校主张不发放江某津贴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由于某私立学校已发放了三年津贴中的一半4500元,某私立学校还应当发放江某津贴4500元。对某私立学校扣发的8月份工资2500元、9月份工资1667元,某私立学校应当及时支付给江某。
[案情结果]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劳动纠纷案,判决原告某私立学校三日内支付被告江某工资及津贴合计8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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