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业务条件
代理记账是中小企业在发展中一种重要的服务项目。它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并且随着代理记账制度的形成与完善而不断发展。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代理记账的业务条件,希望能帮到你。
代理记账业务条件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是必须合法成立代理记账机构才可以代账。
从事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3 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办流程:
申办者领取申请相关表格—提交申请材料—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批—申办者领取许可证 申请者应提供材料: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设立机构的协议或章程一份
4、代理记账业务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一份
5、代理记账公司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资料证明一份
6、代理记账公司法人简历表一份以及身份证、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每一位从业人员简历表各一份(附件一)以及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 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1.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 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 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的推行措施
1.继续宣传代理记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新修订的《会计法》目前正处于推广宣传阶段,我们应当借《会计法》宣传的东风,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增强人们,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代理记账新局面。
2.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推动代理记账的实施。关于代理记账的推动及实施,我们认为除了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宣传以外,应当由税务部门牵头推动其实施。一是税务部门同规模较小的单位组织,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推广工作力度大;二是税务部门本身有这方面的经验,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建制建账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前几年税务部门曾进行过组织、督促小型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建制建账工作,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坚持下来;再有就是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马上开展这项业务。当然,代理记账仅仅靠税务部门一家是不够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也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为代理记账创造必要的条件。
3.尽快明确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认为,代理记账本身只是一项单纯的账务处理工作,受托代理记账人员既非委托人内部会计人员,也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人员,因此,受托代理人不应当同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或审计职能。他们所能负责的只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非实质上的审核,当然也不可能深入实地去进行账实核对工作,否则,就有可能超出代理记账的范围。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会计资料而生成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现虚假或不实,自然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这种虚假或不实是由于受托人的过失所造成,那么,他不仅要承担相关责任,而且还要负责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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