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下农村宅基地买卖情况汇总

发布时间:2017-04-13 12:07

宅基地作为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影响着农民的日常生活,他更是农民手中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利。2015年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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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规定来看,法律对售房主体有限制,这就要求出售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的情况有两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1、购买方本身已有宅基地,也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根据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所以一斤拥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是不能在申请宅基地的,即使申请了也不会得到批准。

2、购买方有宅基地,但并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由于村民已经有宅基地,所以如果在进行申请有违国家标准,不可能的到批准。

3、购买方已经在集体经济组织,但并没有分到宅基地,这类情况符合国家规定,可以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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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城镇居民。1999年,国务院厅出台《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其中有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可以向城市居民出售,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也不会被有关部门批准,及时从农民手中交费购买也是没有正规的使用证和房产证。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我国国家土地管理法有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所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可以合法的买卖农村房屋。

对于农村宅基地,法律规定自然是不会少的,由于农村宅基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任何组织成员外部的人都不可以获得其实用全;并且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在农村宅基地买卖出售上面,双方都应该谨慎小心,莫触碰法律规定,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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