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

发布时间:2017-02-10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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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

立邦诉淘宝商家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立邦状告淘宝商家商标侵权

一家经销多种品牌油漆的淘宝网店,在店铺页面中使用了“立邦”的商标,来为店内商品做促销宣传。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将经营这家网店的公司和淘宝网一并告上法庭,认为它们共同侵害了立邦公司的商标权。5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海展进贸易公司和淘宝网使用商标来指示商品信息,不属于商标侵权,驳回立邦公司的上诉。“立邦”是知名涂料品牌,立邦公司是“立邦”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2011年3月,立邦公司发现展进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中,大量使用“立邦”商标标识、平面广告来装饰店铺页面,认为这一行为侵害了立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展进公司与立邦公司存在关联。同时,立邦公司认为淘宝网对投诉不予理睬,放任展进公司继续侵权,遂起诉要求两公司赔偿损失合计20万元。

展进公司称,在淘宝网销售的立邦漆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在销售立邦漆时,使用相应的注册商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立邦公司提出异议后,已于2011年9月停止在淘宝网站上销售立邦漆。淘宝公司则称,作为网络经营的一个平台,自己并没有直接侵权,并且展进公司能够证明有正规进货渠道,所卖为正品,自己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所以也不应该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没有侵犯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驳回了立邦公司的诉请。立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展进公司使用立邦公司的注册商标,仅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亦未造成商标利益的损害,则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展进公司销售的是立邦公司的产品,不存在商品质量的降低,且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也不存在对商标的贬损,故而并未损害“立邦”作为驰名商标所包含的质量保障和信誉价值。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展进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下,也不应被认为构成商标侵权。

但法院在判决中也指出,展进公司在网络店铺首页菜单栏中设置“代理品牌”链接,并在代理品牌界面设置众多品牌广告图片的行为确有不妥。由于该种行为并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畴,立邦公司以此主张展进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饭店谭家菜商标遭侵权,什么是侵犯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标禁止注册。已经取得注册的,也可以依据这一规定予以撤销。 商标的显著性是动态的、可变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经过不当使用或怠于保护会导致显著性退化甚至完全丧失,转变为通用名称,不再为注册人专有或专用。造成商标显著性退化的主要原因是:商标权人的疏忽,没有及时制止相关公众以通用名称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同业竞争对手的故意侵权行为,而这种侵权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北京饭店及时制止对“谭家菜”成为菜系通用名称的趋势,从而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案情简介:

北京饭店的谭家菜是产生于清末民初的著名官府菜,为了保护“谭家菜”这一金字品牌,1995年和1996年间,北京饭店申请注册了“谭家菜”和“谭”、“谭府”等商标。2003年3月26日,“谭家菜”商标被北京市工商局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我国餐饮业的老字号。

北京饭店发现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店内正门门厅正上方悬挂“谭府”牌匾,并在多家媒体刊登大幅版面的广告,广告中出现了“谭家菜”和“谭”字样。北京饭店认为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谭府”和“谭家菜”等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对北京饭店的侵权指控,谭氏官府菜公司认为,谭家菜作为一种流传百年的菜肴,已成为菜系通用名称,就如川菜、粤菜等,不应由北京饭店独享。谭氏官府菜酒楼在被诉后已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北京饭店“谭家菜”和“谭”的商标权。

法院判决:

北京饭店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据,充分证明“谭家菜”等商标始终由北京饭店独家使用,并积极制止各种使“谭家菜”作为菜系名称的误导性宣传及使用,餐饮业没有广泛烹制谭家菜,北京饭店使消费者始终将“谭家菜”与北京饭店唯一、特定地联系在一起。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方停止侵犯北京饭店所享受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令被告赔偿北京饭店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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