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保的几个法律常识
投保,是与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过程。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投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投保的几个法律常识
1、什么是投保人?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由此可知,投保人是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关于投保的几个法律常识
2、什么是受益人?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可知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应回归给被保险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权。
3、如何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1条、第48条的规定可知:
(1)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在财产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完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还应当为合法利益。
4、申报年龄不实致使多交保费如何处理?
答:我国《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由此可知,因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多缴的保险费是可以如数退还给投保人的。如若存在保险公司涉嫌欺诈的情况,投保人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退回已交保费两倍的金额,并解除保险合同。
5、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告知被保财产的状况吗?
答: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在回答保险人的询问时,应当将其知道的关于投保财产的所有真实情况客观地告知保险人,不得有所隐瞒,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投保人已经知道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当知道的事项,因为投保人过失或者疏忽而没有知道的,投保人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事项,没有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义务。
6、如何变更受益人?
答: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具体变更的程序是被保险人或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投保人将变更受益人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即完成受益人的变更。
7、受益人的人数有数量限制吗?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受益人是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也可以不指定受益人,没有数量限制。若是不指定受益人的情形,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同时受益人为数人的,受益人按照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确定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享有权益;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因此,法律将权利完全授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其可以依据意愿自由设定受益人的人数,或不设定受益人,受益人的数量不受到任何限制。
8、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可以全额退还保费?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关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退费问题,要区分两种情形:(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一般指保险合同生效前要求解除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部分保费;(2)合同生效后要求解除的,扣除手续费和至解除之日应收的保费后,退还部分保费。因此,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无论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投保人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是不可能全额退还保费的。
9、财产价值减少的,是否可以降低保费?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可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保险人是应当降低并退还部分保费的。因此,关键点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否明显减少,投保人当然不能判断财产减少的程度。所以需要投保人在保险财产的价值发生变化时,及时地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确定财产价值存在明显减少后,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的,对保险财产降低保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给投保人相应的保费。
10、财产全损获赔后,如何确定权利归属?
答:我国《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由此可见,投保人的保险财产在出险后,并取得保险人支付的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等同时,关于受损财产的全部权利归保险人所有。因此,投保人的保险财产发生全损获赔后,出险财产上的所有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11、保险人能否在财产理赔后解除合同?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后的30日内,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权利解除合同。但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了时间的限制外,还须排除合同中的另外约定。即使保险人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后,还应履行提前15日的通知义务。同时,保险人对因合同解除发生退费处理,应将保险财产未受损失部分的保费,按约定扣除至合同解除之日起应收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
12、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得知真实情况的,是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
(1)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不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而在合同成立后才知晓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至解除之日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且不退费;
(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的,在合同生效后保险人是不能以此为借口而解除合同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对保险人是否知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何时知晓的,应仔细区分清楚以真正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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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的常见误区
一、 购买品种越多,享受到的保障就越全面
虽然保险的品种多种多样,但是购买时仍要量力而行,并非买的越全越好。根据自己的职业,年龄,家庭结构,身体状况以及经济能力来选择当前需要的品种。专家 给出的建议是:所保的项目的支出,不宜超过收入的10%。
二、 孩子是未来,给孩子投保就好了
在孩子身上的花费是每个家庭的总支出占相对较多的部分。包括平时的吃穿外,还有孩子的教育。有些家长从很早就给孩子设立了教育基金,却忽略了自己才是整个家庭的中坚力量。一旦给家庭创收的力量减弱甚至消失,那么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影响就会很大。所以,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给家里的顶梁柱先上保险,在有富余能力的情况下再考虑给家庭其他成员买。
三、 买的多,就一定赔得多
在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产品同质化越来越严重了。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都很相似。于是许多人抱着这样一种想法:我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那到时候的理赔就有很多份。注意,这就是投保的一个很典型的误区。不同的险种理赔的原则是不同的。这里举个例子:王某因意外摔伤了腿,之前她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费用保险,她以为能得到三倍的赔偿。但是她并不知晓,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换而言之,不论你在多少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少份医疗费用保险,最终的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投保前首先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理赔渠道,理赔额度,这样出险的时候才能获得预期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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