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网约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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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对网约车如何规定?新政策有什么限制方法?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2017天津网约车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天津网约车政策如下
《实施意见》明确了“出租汽车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定位。预计到“十三五”末,天津市将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出租汽车为补充,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多样化服务方式并存的城市客运交通新格局。
《暂行办法》提出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期四年,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数据信息在天津市备份,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网约车车辆须是天津市车辆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符合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和天津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两年,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L,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L,轴距2700mm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mm以上,续航里程250KM以上;网约车驾驶员须为天津市户籍,持有在天津市公安机关注册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此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八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八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有效期为三年。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按照初始登记使用性质执行天津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在《合乘规定》中,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服务及其他非法营运活动等相关规定。
【文件解读】
一 三个政策文件的背景和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此次征求意见的三个文件是《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个政策文件制定背景: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两个文件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网约车管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市根据国家两个文件的授权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借鉴国内外同类型城市经验、充分吸收行业各方主体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以上三个文件。
三个政策文件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以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突出市场主体的作用,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加快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推动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努力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高对行业的监管和治理能力,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 如何科学确定出租汽车定位?巡游车和网约车如何协调发展?
答: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要放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考量,关键是厘清与城市公共交通之间的关系。《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我市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努力构建以公共汽车为主体,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现代公共交通格局,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方式。巡游车与网约车通过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的明显区别,实现差异化发展。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主要通过“扫马路”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枢纽站场等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不能“扫马路”和站点候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网约车车辆档次应明显高于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差异化出行服务;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具有一定的基本保障功能,网约车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两者各有特点,共同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
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又和谐稳定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现公平竞争、和谐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三 巡游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一是推进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改革我市现行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出台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完成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的前提下,我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三是实施出租汽车区域经营,区域经营的出租汽车要实行公司化管理,在规定区域内运营,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区域经营,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管理实行属地化。
四是推动巡游车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融合发展,实现巡游车经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运营,减少车辆空驶。
五是改革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政府定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巡游车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四 我市出租汽车为什么实行运力动态调整?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出租汽车的发展应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我市自1997年以来,采取了出租汽车总量控制政策,出租汽车数量始终没有增加,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常住、流动人口的增加,出租汽车供需矛盾日益显现,特别是在中心城区、各大交通枢纽、重点时段运力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同时,随着中心城区以外各区出租汽车出行需求的迅速增长,部分区域出现了群众“打车难”的问题。为此,《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及重点场站运力保障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实施运力动态调整。同时,通过适时适度增加巡游车运力,建立场站保障机制,强化恶劣天气、大型活动期间的调度指挥,缓解运力紧张的突出矛盾。实施出租汽车区域经营,满足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市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五 如何提升我市巡游车服务质量?
答:出租汽车是城市的窗口,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备受市民群众关注,在《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完善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六 如何规范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管理?
答:网约车和巡游车一样,提供的是面向公众的客运服务。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加强监管。具体包括:
一是把好事前准入许可。重点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车辆标准、驾驶员资格等方面设置了基本的准入条件。
二是加强事中监管。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特别是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强化事后监督。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各有关部门将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业绩情况等相关信息在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上公示。将平台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服务行为。
《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作价办法;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七 如何为乘客提供安全的网约车运输服务?
答:《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为乘客提供安全运输服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制度,确保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二是要求网约车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三是要求网约车驾驶员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是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八 如何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和网约车?
答: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城市交通领域体现分享经济的出行方式,属于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我市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合乘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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