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net和cmwap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02-10 15:08

亲爱的同学们,是否对手机CMWAP接入点和CMNET接入点不清楚,这两个接入点有什么区别吗?

cmnet和cmwap的区别

WAP和GPRS的区别吧。其实本来不应该把二者放到一块比较,WAP是一种无线网络协议,而GPRS是一种网络承载方式。很抽象是吗?那举个例子吧,WAP好比汽车,而GPRS则是就相当于高速公路。有高速公路自然就有低速公路了,CSD(电路交换数据传送方式)正是如此。CSD(电路交换数据传送方式)这个是按分钟收费的,一般0.15元/分钟。GPRS方式(通用无线分组业务)这个是按网络信息交换流量来收费的。但他们在网络终端可以实现的功能是一样的。CSD必须基于GSM电路交换,通过拨号17266接入WAP服务,传输速率9.6Kbps,GPRS理论上的最高传输速率为171.2Kbps,目前的实际传输速率一般为40Kbps左右,GPRS更为优越的是按流量计费,比CSD按时间计费要合理,同时GPRS不会影响打进和呼出电话,而CSD因为要占用电话电路,使用时无法接受来电。别着急,这就讲CMWAP和CMNET的区别。

CMWAP和CMNET只是移动人为划分的两个WAP接入方式。前者是为手机WAP上网而设立的,后者则主要是为PC、笔记本电脑、PDA等利用GPRS上网服务。它们在实现方式上并没有任何差别,但因为定位不同,所以和CMNET相比,CMWAP便有了部分限制,资费上也存在差别。连网方式不同,就是说通过CMWAP的方式访问,需要走移动的网关通过http协议去连接,这样的后果就是速度会变慢,相信你都用过代理服务器吧,就是那个感觉,但用手机的浏览器访问WAP网站或使用网络功能,不会感觉到接入点的速度差别,这是因为机本身处理速度有限制。而通过CMNET来连接的,就是直接连接到INTERNET上的服务器,速度会比CMWAP的快一些。如果用手机做猫,连接电脑上网时才会体现出来。CMWAP速度会很慢,而有很多限制,甚至有的地区根本无法用CMWAP连接电脑,CMNET是移动专门的提供无线网络服务的接入点,速度基本和电话拨号上网相当。如果仅仅是在手机上使用网络服务的话,选择CMWAP包月无疑是最实惠的。

手机上网CMWAP与CMNET范围之争

【案例导读】

该案系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本案在江苏省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实质内容涉及到电信格式条款与电信技术升级以及用户权益保护等诸多问题,其判决的观点对于解决同类纠纷显然具有一定的适用意义。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3)淮商初字第0372号民事判决(2014年5月14日)

【基本案情】

原告左康宝诉称:2005年2月,淮安移动公司推出20元上网封顶卡,原告于2011年11月份从原用户王静处过户一张号码为13770397980的20元上网封顶卡(以下简称涉案手机卡)。原告正常使用至2013年8月3日,一直能浏览所有网站,包括微信、WWW开头的网站等。但现在原告不能再从WAP端口浏览所有的网站了,被告淮安移动公司的理由是不赚钱了。现请求判令:1、被告让原告的手机卡正常使用,即让原告的涉案手机卡通过CMWAP接入点享有和通过CMNET接入点上网完全一样服务,而且是20元封顶;2、被告承担原告调查取证费用5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淮安移动公司辩称:原告的手机卡一直能正常使用,被告并未对其移动网络使用权进行限制。目前,中国移动用户享用移动互联网服务,可以通过手机终端CMWAP或CMNET接入点进行访问,这两个接入点用户可以自由选择。原告完全可以选择CMNET接入点访问移动互联网,原告通过CMNET接入点,便可以和其他用户一样共享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成果,包括浏览HTTP协议类网站、使用微信、QQ以及P2P网络服务。原告的手机卡使用CMWAP接入点接入,只能访问WAP类业务是事实,主要是因为原告系CMWAP20元封顶套餐用户。CMWAP20元封顶套餐是指手机用户通过CMWAP接入点访问WAP类业务时,享受20元封顶无限使用流量套餐。在前一段时期,被告在技术上无法针对同一接入点不同用户进行不同的访问范围控制,考虑到大部分CMWAP20元封顶套餐用户的访问需要,被告被迫放开了对CMWAP20元封顶套餐用户的访问范围控制,以至于有段时间该套餐用户和其他套餐用户访问没有区别。目前,被告已完成了技术升级,原有的WAP网关被升级成了综合网关,该网关可针对同一接入点不同用户进行不同的访问范围控制,但无法对同一用户不同访问范围进行流量区别计费,即对CMWAP20元套餐用户,如果不通过接入点控制访问范围,被告就无法区分这类用户访问的内容类型,也就无法对该套餐进行正常收费。因此,对于此类套餐用户,被告只能将其通过CMWAP接入点访问的范围限定在主要是WAP类业务。该套餐用户如果要访问其他类型内容,需要更换接入点。原告的手机卡一直能正常使用,被告没有违反与原告之间服务合同的约定,一直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淮安移动公司于2003年至2005年左右推出CMWAP20元封顶套餐业务,当时在扬子晚报上对该套餐内容宣传介绍为,“对使用WAP业务(百宝箱)产生的GPRS通信费月收费上限为20元,不限量使用”,现在查询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的“网上营业厅”中对该套餐的界定内容为“对APN为CMWAP(即WAP和百宝箱)的业务产生的GPRS通信费进行每月上限封顶:即对于GPRS方式使用WAP和百宝箱业务’而产生的通信费按照20元/月进行上限封顶计费;不足20元/月,仍按照0.01元/K计费正常收取” 。2005年10月5日,案外人王静购买涉案手机卡,电话号码为13770397980,并申请开通CMWAP20元封顶套餐。2011年10月23日,王静将该卡转让给原告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受让该卡后,通过手机CMWAP接入点上网,访问范围和其他手机用户一度没有区别。自2013年上半年,涉案手机卡在淮安市范围内通过手机CMWAP接入点上网的范围受到限制,主要表现为只能访问WAP类网站,仍实行20元封顶收费,不能浏览HTTP协议类网站、使用微信或QQ以及P2P网络服务。原告用该手机卡选择CMNET接入点访问移动互联网的范围、速度和其他一般用户没有区别,但另外按流量计费。原告以诉称事实与理由起诉来院。

另查明,2003年至2005年左右淮安移动公司同时期推出另一款套餐,在扬子晚报宣传中表述为 “动感地带任一套餐用户均可开通50元包500MB/月GPRS上网费用,超过部分0.01元/KB”,该部分套餐用户可将SIM卡插入无线网卡中,通过电脑上的CMNET接入点访问HTTP网站。

经被告申请,本院通知南京邮电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网络与技术系主任、教授王文鼐到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王文鼐教授称:WAP的字面意思是指无线应用协议,内涵是指在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的时候,向未上互联网的人提供一定的无线通道,当时的网络带宽非常低,就提出WAP协议来解决此问题,具体就是手机上网用户访问互联网的时候如何引导到提供WAP服务的网站,为此设置一个端口,将手机上网用户引导到访问量低的网站上去,这个端口就叫WAP,技术上称为WAP门户;手机用户的WAP和NET接入点是指两个不同的网关;在2004年、2005年左右的技术条件下(网络条件和终端条件),手机无线上网只能访问WAP业务;按照正常的技术理解“对使用WAP业务(百宝箱)产生的GPRS通信费”,是指通过WAP关口访问WAP类网站所产生的GPRS业务量;正常所说的WAP服务一定要符合WAP协议,而现在的WWW开头的网站和QQ类的应用不符合WAP协议的内容,不能称为WAP业务或者WAP应用。

又查明:目前被告在技术上可针对同一接入点不同用户进行不同的访问范围控制,但无法对同一用户在同一接入点的不同访问范围进行流量区别计费。中国移动用户使用移动互联网服务,可以通过手机终端 CMWAP或CMNET接入点进行访问。这两个接入点用户可以自由选择。原告可以选择CMNET接入点访问移动互联网,且其通过该接入点访问互联网的范围和其他一般用户没有区别。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客户过户协议,业务受理单,扬子晚报宣传材料,江苏移动公司官方网站上业务介绍,专家意见等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对原告释明,如果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称即使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仍坚持现诉讼请求不变更。被告同意将原告现有套餐变更为每月20元包500MB不分接入点和访问范围的套餐,原告表示不同意。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淮安移动公司将CMWAP20元封顶套餐的使用范围限定为WAP类业务是否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3)淮商初字第0372号民事判决:驳回左康宝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双方产生争议的核心在于对合同约定中淮安移动公司所应提供服务内容的解释存在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结合本案中CMWAP20元封顶套餐推出时的技术条件背景、媒体广告、套餐描述、当事人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专家证言等证据,本院认为,应当支持淮安移动公司的主张,即CMWAP20元封顶套餐的服务内容是指手机用户通过手机终端CMWAP接入点访问WAP类网站时,所产生的通信费月收费上限为20元,不限流量使用,因此,淮安移动公司有权对该套餐用户的访问范围进行限制。主要理由是:

1、关于本案所涉的专业术语及其含义。本案主要涉及CMWAP、WAP两个关键术语,其含义分别为:

(1)CMWAP是指手机上网使用的接入口。CMNET和CMWAP是两个不同的接入口,前者适用于PC、笔记本电脑等浏览互联网;后者则是为了解决手机因网络及终端条件限制而无法正常上互联网的障碍,专门为手机浏览WAP类网站而设立的接入口。换言之,通过CMNET接入口可以获得完全的internet访问权,通过CMWAP接入口只能访问WAP类网站。但是在2011年下半年后,移动公司为了满足智能手机用户的需求,对CMNET和CMWAP接入点进行了融合,即两个接入点均可访问同样的内容。此后,CMWAP20元封顶套餐用户即可无限制访问因特网,直至2013年移动公司进行技术升级后,对使用CMWAP接入口的用户进行了分类控制,将其中CMWAP20元封顶套餐用户的访问范围限制到2011年以前水平,即只能访问WAP类网站。

(2)WAP(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是一种无线应用协议,专门针对当时手机功能和网络带宽流量的限制,通过大量缩减HTTP网站上的内容,主要保留图片和文字信息,使之可以显示在手机显示屏上。根据本世纪初的技术条件,这是手机用户访问互联网的唯一方式。WAP网站与HTTP网站相对应,前者是基于WAP协议的手机网站,后者是基于HTTP协议的电脑网站(即因特网)。

2、从文义解释看,结合淮安移动公司提供的业务受理单、广告宣传单,以及江苏移动公司同时期提供的其他套餐内容,可以说明CMWAP20元封顶套餐的含义应指“通过CMWAP接入口访问WAP类业务”,与其他套餐的业务内容是有区别的。虽然淮安移动公司提供给用户的业务受理单上载明“20元封顶(CMWAP)”,并未明确标注对用户可访问范围的限制性约定,但是,江苏移动公司当时在扬子晚报上的宣传对CMWAP20元封顶套餐的描述为“用户开通gprs-wap套餐,对使用WAP业务(百宝箱)产生的GPRS通信费用收费上限为20元,不限量使用”。该广告宣传单能够证明该套餐的适用范围是通过CMWAP的接入口访问WAP类网站业务。此外,广告宣传中显示江苏移动公司同时期还推出了一款50元包500MB的套餐,该卡可以插入无线网卡在电脑上通过CMNET接入点访问HTTP网站,由于其访问范围不受限制,因此在流量受限制的情况下反而价格更高,由此亦可推断CMWAP20元封顶套餐中不限流量的访问范围应仅限于消耗流量较小的WAP类网站。

3、从目的解释看,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及权利义务内容应当结合合同签订时的技术条件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在淮安移动公司2003-2005年间向市场推出CMWAP20元封顶套餐时的技术条件下,通过CMWAP接入口访问WAP类网站是当时手机上网的唯一方式,这也体现了双方基本的对价关系。随着网络技术和终端技术的发展,手机无法正常访问互联网的屏障不复存在,淮安移动公司遂于2011年下半年将CMWAP和CMNET接入点进行了融合,导致CMWAP元20元封顶套餐用户也可以和其他用户一样自由地浏览因特网。而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演进,上网速度越来越快,视频游戏等大流量业务越来越普及,所占用的流量资源也成几何级数的增加,有的用户月使用流量甚至高达数百G,这显然已经远远超出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也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对价原则。本院认为,尽管淮安移动公司自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的一段时间内,因受技术条件的限制,没有对其中的CMWAP20元封顶套餐用户进行限制,结果给用户造成CMWAP20元封顶套餐可以随意上网的感受。但这种访问范围的放开并无明确的合同约定或书面承诺,并不能认定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只能认为是淮安移动公司给予用户的单方优惠。随着技术升级的完成,淮安移动公司取消单方优惠政策,于2013年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访问范围重新进行限制,并不构成违约。

综上,CMWAP20封顶套餐的协议内容应当确定为:消费者通过CMWAP接入口上网访问WAP类业务产生的流量,实行每月20元封顶收费,消费者上网的范围仅限于WAP类业务。消费者如果通过手机CMWAP接入口访问非WAP协议下的内容,或通过手机CMNET接入点访问移动互联网,均超出了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因此,淮安移动公司通过对CMWAP20元封顶套餐用户的手机访问范围进行控制以便区别计费,并无不当。消费者要求恢复手机的原有上网状态,即:使用CMWAP接入口访问范围与使用CMNET接入口访问范围相同,同时仍实行20元封顶收费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双方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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