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6-18 21:33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的规定,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任职也有任职决定书。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任职的决定,仅供参考!

关于任职的决定范文一

关于陈锐钊等同志任职的决定

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由本院院长提名,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法院审核,同意任命:

陈锐钊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璐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高小丽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阎芸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逯晓枫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梁俊辉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吴楚楚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金圣春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魏泽琼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媛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江涛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成少勇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涂丹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柳海涛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赵曼琪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王庄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陈蕾仰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黄绪喜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陈小红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刘锐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庆平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苑广玲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官锋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林雪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柳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贺琼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院长:闻长智

二○xx年六月五日

关于任职的决定范文二

关于刘喜山同志任职的决定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刘喜山同志任监察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试用期一年)。

20xx年10月19日

关于任职的决定范文三

关于酒店总经理的任命决定各部(室):

经XX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董事长批准,决定任命XX先生/女士为XX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酒店日常管理,行使总经理权利,并履行总经理义务。

特此任命!

XX大酒店有限公司

二〇一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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